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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 京应急委发〔2018〕15号

北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

京应急委发〔2018〕15号

  目 录

  1 总则

  1.1 本市重大动物疫情风险

  1.2 指导思想

  1.3 工作原则

  1.4 编制目的

  1.5 编制依据

  1.6 适用范围

  1.7 疫情分级

  1.8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2.4 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2.5 应急处理预备队及职责

  3 疫情的监测和预警

  3.1 疫情监测

  3.2 预警级别

  3.3 预警发布

  3.4 预警响应

  3.5 预警解除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4.1 疫情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疫情确认

  4.4 指挥协调

  4.5 应急处置措施

  4.6 现场指挥部

  4.7 社会动员

  4.8 疫情公布

  4.9 响应级别调整

  4.10 响应结束

  5 善后恢复

  5.1 总结与调查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灾害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5.6 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6 保障措施

  6.1 技术保障

  6.2 交通运输保障

  6.3 紧急医疗卫生救援保障

  6.4 治安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经费保障

  6.7 科研与国际交流

  7 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

  7.1 培训

  7.2 演练

  7.3 宣传教育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说明

  8.2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本市重大动物疫情风险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的情形。

  本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面临严峻形势。从国内看,禽流感病毒出现变异重组趋势,口蹄疫病毒同时存在多个血清型流行,重大动物疫病病原污染面较大,增加了疫情发生的风险。从全球看,重大动物疫情不断发生,新发动物疫病不断出现。尤其是我国周边多个国家持续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非洲猪瘟等疫情,境外疫病传入风险持续存在。

  虽然北京市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犬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等动物疫病严格落实预防免疫、监测净化、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降低了动物疫病暴发流行的风险。但受国内外动物疫情形势、活畜禽跨区域调运等因素影响,仍然存在局部地区点状散发动物疫病或外来疫病、新发疫病(新病种、新亚型)的风险。

  1.2 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北京的特点,强化服务首都功能定位,以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打造全国都市农业引领区为目标,围绕农业“调转节”工作,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按照“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和“属地管理,统一领导、专业处置”的原则,及时调动行政和技术资源,采取应对措施,有效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3 工作原则

(1)属地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

  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响应机制和程序,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政府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施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风险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

(4)科学防治

  开展重大动物疫情风险评估,进一步规范染疫动物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强化监测、免疫、流行病学调查、消毒、检疫和监督等措施,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实现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1.4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兽医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1.5 编制依据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农业部《口蹄疫防控应急预案》《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北京市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对《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由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事件,依照国家预案的规定执行。《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与本市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

  1.7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7.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及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区、县级市)发生疫情;或在本市行政区域有20个以上乡镇发生或者10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本市在内有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或者20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3)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包括本市在内有2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或者在本市3个以上的区发生疫情。

  (4)动物暴发禽流感、疯牛病等人兽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5)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7.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区发生疫情;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相邻区或者5个以上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小反刍兽疫21日内,在本市2个以下(含)区发生疫情的。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本市有20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24天)、新城疫疫情(21天)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5)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本市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市或在本市发生。

  (6)在1个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本市呈暴发流行,波及本市3个以上区,或出现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7)农业部或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7.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本市1个区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20个以下。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本市1个区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本市1个区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24天)、新城疫疫情(21天)疫情流行,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30个以下。

  (4)在1个潜伏期内,在本市1个区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或泄露。

  (6)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7.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等一类动物疫病在本市1个乡镇的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本市1个以上乡镇的行政区域内暴发流行。

  (3)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8 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体系实行市和区两级管理;市、区两级分别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分病种应急处置实施方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1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协组织、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在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关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动物疫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各区做好较大、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动物疫情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组织开展北京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6)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市农业局局长担任,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做出疫情处置的重大决策。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主任由市农业局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农业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另设一名专职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承担动物疫情应对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职责:

  (1)组织落实北京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动物疫情相关工作;

  (2)承担北京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值守应急工作;

  (3)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4)负责本市动物疫情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负责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

  (6)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北京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

  (7)组织拟定(修订)与北京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各区制定(修订)动物疫情专项、部门应急预案;

  (8)负责本市动物疫情应急演练;

  (9)负责本市应对动物疫情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10)负责北京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1)负责北京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等工作;

  (12)承担北京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较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调控工作,组织市属媒体积极开展相关科学防治知识宣传。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相关规划和现行的有关投资政策,支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基础设施。

  (3)市科委:负责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和防治技术、无害化处理技术的研究与示范应用。

  (4)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有线、无线政务专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市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的养殖场工作人员及养殖户实施基本生活救助,发放生活救助款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负责动物防疫相关捐赠救灾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管理工作。

  (7)市财政局:对涉及的免疫、监测、消毒、强制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所需市级经费保障,在每年的部门预算中给予安排。

  (8)市环保局:参与编制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及其运行维护、财政支持办法。

  (9)市城市管理委:参与编制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及其运行维护、财政支持办法。

  (10)市交通委: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负责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落实“禁止携带活畜禽乘坐公共电气车、轨道交通车辆、道路客运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规定。

  (11)市农委:负责指导本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12)市水务局:负责做好市管河流、湖泊、水库及饮水区等水域及周边地区水生野生禽类的观测,发现异常依法报告,并协助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疫病监测工作;参与编制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行维护、财政支持办法。

  (13)市商务委: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以及商务委负责的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14)市旅游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宾馆、饭店、农家乐等乡村旅游餐饮单位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防疫监督、管理工作。

  (15)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对接触人群人畜共患病的监测、病原学检测、诊断、治疗、报告,突发人间疫情判定、预警和预防控制,与农业部门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处理相关信息。

  (16)市政府外办:配合做好本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中的涉外协调工作,统筹协调涉及境外媒体管理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领事通报及领事探视相关事宜。

  (17)市工商局:参与相关部门对违规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经营主体的管理,负责查处非食用性动物非法交易行为。

  (18)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动物源性相关食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监管,负责查处活禽及其他食用动物非法交易行为。

  (19)市体育局:负责协调与信鸽、赛马等比赛动物相关体育活动的参与者,配合做好比赛申报、动物防疫监管、信鸽临时禁飞等工作。

  (20)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打击非法猎捕、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负责开展全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发生异常依法报告;协调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依法做好饲养动物的疫病防治与监测、疫情报告等工作;参与编制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及其运行维护、财政支持办法。

  (21)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承担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职能,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的监测、免疫、扑杀、消毒、疫病诊断和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等工作。

  (22)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督促、指导、开展对街头流动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对发现涉及重大动物疫情的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置。

  (23)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加强对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进传出;参与建立健全统一的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疫情监测,及时与农业部门互相通报信息。

  (24)北京铁路局:保证安全、快速运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铁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

  (25)北京市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救助受灾养殖方面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对受灾的养殖场(户)税收政策宣传,帮助企业用准、用足、用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深入受灾的养殖场(户)了解情况,促进受灾养殖场(户)恢复生产。

  (26)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运输机动车辆进行拦截卡控。

  (27)市公园管理中心: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协调市属公园做好饲养动物的防疫工作,密切监视公园内动物的健康情况,发现异常时立即通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动物疫情监测工作。

  (28)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航空运输保障工作;督促相关单位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航空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做好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29)北京卫戍区后勤部:负责做好所属部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积极配合驻地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及时通报疫情信息。

  (30)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做好所承担的国家及市级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贮备工作,保证贮备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卫生,做好相关动物防疫工作。

  (31)北京首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做好本企业动物防疫工作。

  (32)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规划、监测计划和应急预案;建立区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体系及日常办事机构,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做出相应决策。

  2.4 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顾问组,专家顾问组由技术官员和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卫生防疫、野生动物、动物福利、经济、风险评估和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主要职责:

  (1)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技术措施建议;

  (2)负责提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的建议;

  (3)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防控、处置技术方案;

  (4)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5)负责提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和后期评估的建议;

  (6)承担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应急处理预备队及职责

  从市和各区有关部门、单位抽调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公安等方面骨干人员组成应急处理预备队,分设疫情处置、封锁治安、紧急免疫、卫生防疫等分队。主要职责是协助现场指挥部对疫区实施封锁,对疫区内易感动物实施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实施防疫消毒,对疫区内人员开展生物安全防护,对受威胁区实施紧急免疫、紧急监测等工作。

  3 疫情的监测和预警

  3.1 疫情监测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制度,建立和完善相关基础信息数据库。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风险因素和隐患信息,预测疫情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疫情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必要时,向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3.2 预警级别

  依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级别。

  3.2.1 蓝色等级:天津市或河北省发生一般动物疫情时;或者在监测中发现高致病新禽流感、口蹄疫病原学监测阳性样品,根据流行调查和分析评估,有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的。

  3.2.2 黄色等级:天津市或河北省发生较大动物疫情时。

  3.2.3 橙色等级:天津市或河北省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或者本市发生重大动物疫病菌毒种丢失时。

  3.2.4 红色等级:天津市或河北省发生特别重大动物疫情时。

  3.3 预警发布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和国内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动态,按照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1)预警信息包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种类、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蓝色和黄色预警由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报农业部兽医局和市应急办备案。

  (3)橙色和红色预警由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经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发布或授权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3.4 预警响应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确认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警信息后,各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部署,密切关注疫情发生发展趋势,加强疫苗和消毒药品等防疫物资的储备,采取监测、消毒、免疫和扑杀易感动物等措施,防止疫情的发生。

  必要时,加强与发生疫情省市沟通与联防,对距本市边界5公里范围内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建立防疫隔离带。涉及人畜共患病的,市农业局与市卫生计生委在联动机制的基础上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加强各项防控措施。

  3.5 预警解除

  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依照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执行。各级别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的发布和取消要符合保密和疫情发布的有关规定。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4.1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1.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相关科研单位和院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2)责任报告人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工作人员;科研单位和院校的相关工作人员;执行任务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其他有关人员。

  4.1.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报告。

  4.1.3 报告时限和程序

  (1)发现可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可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农业局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分别报市应急办和农业部。

  (2)认定为疑似较大以上突发动物疫情的,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市应急办,详细信息不晚于认定为疑似疫情后2小时上报。

  4.1.4 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免疫情况、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临床症状、诊断情况;

  (3)是否有人员感染;

  (4)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5)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6)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2 先期处置

  在发生疑似疫情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在疑似疫情报告的同时,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处置措施,限制人员流动。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物的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彻底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3 疫情确认

  4.3.1 区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以及流行病学调查。根据临床诊断指标,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4.3.2 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或口蹄疫的,及时采集病料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实验室诊断。诊断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或口蹄疫疑似病例。高致病性禽流感或口蹄疫疑似病例的样品,必须派专人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进行最终确诊。

  4.3 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以外的可疑重大动物疫病,应及时采集病料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推荐标准等进行实验室检测和最终确诊。必要时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4.4 指挥协调

  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控制和扑灭疫情,同时对疫源进行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各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区一般和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4.4.1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区政府根据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应急指挥工作,副总指挥应赴现场指挥。

  必要时,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赴现场协助指挥,并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4.2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区政府根据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委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应急指挥工作,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赴现场指挥。

  必要时,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协助指挥。

  4.4.3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市政府根据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本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应急指挥工作,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助总指挥工作。副总指挥(市农委主任、市农业局局长、主管副局长)赶赴现场,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4.4.4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国务院按程序启动《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市政府根据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本预案,全面组织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委主要领导负责指挥决策,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必要时赶赴现场指挥处置。

  4.5 应急处置措施

  4.5.1 市或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对疫区实施封锁的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疫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封锁疫区导致交通干线中断的,按规定报上一级政府批准。

  4.5.2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需要,由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5.3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置;组织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进行诊断和疫情判定,需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的,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送检。

  4.5.4 市、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动物疫情处置需要,可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协助开展动物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方案制定、疫情形势分析等工作。

  4.5.5 必要时,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周边区、省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5.6 应急处理预备队负责协助现场指挥部扑杀并无害化处理疫点内的染疫动物和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消毒。

  4.5.7 应急处理预备队负责协助现场指挥部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关闭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4.5.8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进行监测;根据需要组织对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4.5.9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疫情发生前一个潜伏期内,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被污染饲料垫料和粪便、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接触的易感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4.5.10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疫情发生前一个潜伏期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来自原产地易感动物群体或接触易感动物群体进行隔离观察,对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4.5.11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5.12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4.5.13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专家对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动物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14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4.5.15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时,市政府可以采取措施限制相关动物及产品进出本市、停止相关动物及产品交易。

  4.5.16 发生涉外、市政府外涉港澳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承办相关事项,并与国家相关部门协调联动。

  4.5.17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类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高危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4.5.18 加强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确保人员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人兽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还应采取特殊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对处置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接种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5.19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未发生动物疫情的区应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等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传入。

  (4)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和航空的检疫监督工作。

  (6)服从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6 现场指挥部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成立由相应部门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市应急委及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和调动指挥部成员单位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疫情所在区主管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疫情所在区人民政府办主任、农委主任、农业局局长(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担任。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

  现场指挥部内设综合协调组、综合信息组、疫情处置组、紧急免疫组、封锁治安组、专家和技术保障组、后勤和物资保障组、督查组。各组组成及其职责分工为:

  4.6.1 综合协调组:由疫情所在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任任组长,疫情所在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局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下同)及有关指挥部成员单位成员组成。负责统一调配人员和物资,协调各组开展现场处理工作。

  4.6.2 综合信息组:由疫情所在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任组长,疫情所在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宣传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信息的管理、收集、分析、上报,以及法律、法规、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

  在处置过程中,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应每日向市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政府续报事件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直到处置基本结束。市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要求向市政府报告。

  4.6.3 疫情处置组:由疫情所在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领导任组长,疫情所在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卫生、公安、环保、军队、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工作人员参加。负责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对动物进行扑杀、无害化处理工作和消毒等工作。

  4.6.4 封锁治安组:由疫情所在区公安局主管局长任组长,疫情所在区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参加。负责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对划定的疫区实施封锁、维护疫区内的社会治安,对进出疫点、疫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4.6.5 紧急免疫组:由疫情所在区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分管副主任任组长,疫情所在地的行政领导和防疫人员参加。负责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开展紧急免疫工作。

  4.6.6 专家和技术保障组:由疫情所在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主任任组长,疫情所在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卫生防疫专家、野生动物专家、经济专家、法律专家、应急管理专家参加。负责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诊断,提出划定疫点和疫区的建议,制定综合防控措施,向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并对疫情处理现场的其他工作组提供技术指导,对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

  4.6.7 后勤和物资保障组:由疫情所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疫情所在区政府办公室、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参加。负责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采购、调拨、发放、回收防疫物资、生活和办公用品,保障疫情处理所需资金及时到位,并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4.6.8 督查组:疫情所由疫情所在区政府督查室主任任组长,在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参加。负责对疫情处置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7 社会动员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普及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动物疫病防疫知识,提高养殖业从业者和广大群众的防疫意识和自身防护意识,增强全社会的防范意识,开展群防群控。

  4.8 疫情公布

  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4.9 响应级别调整

  疫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注重分析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9.1 响应级别调整条件

  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对涉及重点时间、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疫情可相应提高响

  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4.9.2 响应级别调整程序

  由市或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专家组对疫情处置情况、疫情发生发展趋势以及次生和衍生灾害隐患等因素进行分析评估。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由市或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或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4.9.3 扩大应急

  如果依靠本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市应急委提请市委、市政府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报请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疫情处置工作。

  当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并根据《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本市各部门要全力配合,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10 响应结束

  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置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彻底消毒后,经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顾问组评估验收合格,终止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分管市领导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撤销疫区,并报农业部备案。

  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分管区领导或区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区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撤销疫区,并报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 善后恢复

  5.1 总结与调查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10日内,市、区两级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分别向市政府、区政府报送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经验等。

  由相关部门适时组织疫情处置调查评估小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较大以上突发动物疫情应对的评估报告应在处置结束2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市应急委,同时抄报上一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评估报告应包括:本次疫情防控工作和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社会经济损失评估、改进工作建议和措施。

  市应急委及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上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建立事件案例库,并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意见。

  5.2 奖励

  市和区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补偿。补偿对象为因扑灭或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传播,使其饲养动物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扑杀动物的补偿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北京市强制扑杀动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5.5 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封锁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养殖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捐赠救灾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管理工作。

  6 保障措施

  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政府应积极组织协调农业、卫生、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交通、公安、工商、城管、质量技术监督、园林绿化等部门,做好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技术保障

  6.1.1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指挥要求。

  6.1.2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数据库,做到及时维护更新,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及分析决策提供支持。

  6.1.3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市应急办的指导和市经济信息化委的配合下,通过本市各有线政务专网和无线政务专网等运行单位,建立覆盖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四级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在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时,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部之间的联系。

  6.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防疫应急物资的调运,市公安局做好防疫应急物资运输的通行保障工作。

  6.3 紧急医疗卫生救援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做好人间疫区(疫点)的确定与解除,应急物资、特殊药品、诊断试剂、防护用品储备,紧急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学检测与鉴定,消毒与净化等应急工作。

  6.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5 物资保障

  应按照分级储备的原则,建立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消毒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应根据易感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对储备物资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重大动物疫病疫苗;(2)诊断试剂;(3)采样设备,包括采样箱、采样器械、保温用品、样品储放容器、相关试液等;(4)消毒药品,包括医用酒精、氯制剂、过氧乙酸、火碱、高锰酸钾等;(5)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机具、消毒容器等;(6)防护用品,包括透气连体衣裤、乳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7)运输工具,包括封闭运输车、卡车、现场诊断和消毒专用车等;(8)密封用具,高强度环保密封塑料袋、塑料布等;(9)通讯工具,包括车载电话、对讲机等;(10)其他用品,包括毛巾、手电筒等。

  6.6 经费保障

  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相关经费纳入市和区级预备费保障范围。发生突发事件时,首先,调整部门预算(含机动经费)优先安排保障突发应急工作的支出;其次,调整部门预算资金不足时,经市、区政府批准,分情况动用市、区级预备费统筹安排。

  每年用于强制免疫、防疫应急物资储备、疫情监测、应急处置等所需经费,市、区两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7 科研与国际交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计划组织开展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科学研究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应急管理整体水平。

  7 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

  7.1 培训

  市和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面向本系统应急指挥和疫情处理预备队等应急处置人员,以突发动物疫情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为重要内容,开展各类业务培训。

  7.2 演练

  市和区两级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

  7.3 宣传教育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市委宣传部,组织有关部门,并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的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博、微信、手册、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疫病防控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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