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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向社会公布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基本信息和急诊抢救能力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7)7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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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向社会公布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基本信息和急诊抢救能力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7)70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机构: 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正式施行之际,为满足患者就医需求,保证急救质量和安全,做好院前急救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衔接,我委将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方网站“便民服务”栏目向社会公布140家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其中三级医疗机构70家,二级医疗机构70家,5家医疗机构急诊双地址)的基本信息和急诊抢救能力。现将《北京市向社会公布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基本信息和急诊抢救能力暂行办法(试行)》(详见附件1)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卫生计生委要结合向社会公布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基本信息和急诊抢救能力,对辖区内各级各类设置急诊医学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优化布局,加强指导和监督,对于医疗机构在急诊开展特色专科专病和特殊诊疗技术加强指导,并将向社会公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医政医管处。 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急诊科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2009年发布的《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50号)要求,加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其他设有急诊医学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要结合各自的职责任务和功能定位,加强急诊急救能力建设,做好院内急诊急救工作。 三、2017年4月15日起,首批未向社会公布院内医疗急救机构信息,或者公布信息发生变化的,可向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填报《北京市向社会公布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基本信息和急诊抢救能力确认表》(详见附件2),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市急诊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进行评估检查后,向社会公布或调整相关信息。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4月12日 附件1 北京市向社会公布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基本信息和急诊抢救能力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满足患者就医需求,保证急救质量和安全,做好院前急救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衔接,根据《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过政府官网每年向社会公布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基本信息和急诊抢救能力,公众也可通过12320热线进行查询。 急诊抢救能力评估检查从二、三级医疗机构开始,逐步扩大到有急诊医学诊疗科目的全部医疗机构。 市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向社会公布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调整变化情况。 第三条 市急诊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负责对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急诊抢救能力进行评估检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评估检查结果定期对社会公布。 第四条 市急诊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要制定评估检查办法,监测质控数据,定期对院内急救机构进行评估检查,做好质量控制管理,并将质控结果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需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登记的急诊医学诊疗科目,按照《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50号)的要求加强对医疗机构急诊科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要按时向市急诊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上报相关数据和信息,认真接受急诊质控专家组的评估检查,并根据专家意见整改。 第七条 向社会公布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名称、类别、级别、等次、经营性质、登记发证机关、行政区划、急诊地址、邮政编码、急诊电话。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信息也可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方网站“便民服务”栏目中查询。 第八条 向社会公布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急诊抢救能力包括可提供24小时急诊服务的特色专科专病、特殊诊疗技术。 特色专科专病包括传染性疾病、创伤、烧伤、儿外、中毒、动物蛰咬伤、狂犬病疫苗接种等。 特殊诊疗技术包括心脏介入技术、脑血管介入技术、消化内镜技术、血液净化技术、高压氧技术等。 第九条 首批未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公布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填报《北京市向社会公布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基本信息和急诊抢救能力确认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市急诊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进行评估检查后,向社会公布或调整相关信息。 第十条 向社会公布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急诊抢救能力内容根据急诊医学的发展修订和完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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