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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行规发〔2013〕2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行规发〔2013〕2号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海淀区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8月7日第6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6日

海淀区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为统筹利用医疗卫生资源,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北京市《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京政办发〔2012〕35号)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社会资本指除海淀区政府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之外的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本。

  第二条 海淀区允许社会资本在区域内以合作、受托承办、独立举办等方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功能社区的医务室、门诊部改建成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承担社区卫生服务功能。鼓励社会资本在社区卫生服务薄弱地区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三条 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符合海淀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和设置要求。

  第四条 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为非营利性机构,应保障其公益性质。

第二章 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准入

  第五条 坚持公平、公开引入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当出现多个社会主体同时申请时,可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申办主体。社会资本有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验,社会信誉和服务质量较好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条 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按照医疗机构审批流程办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行政审批手续,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领取登记证书。取得证书后并与区卫生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方可向居民提供社区卫生服务。

  第七条 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按要求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护士,药剂、检验等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

  第八条 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应与举办方有法定的劳务或协作关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出租。

第三章 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能够按照国家、北京市和海淀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规范及要求,履行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

  第十条 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医务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发生医疗差错事故或因工作不力导致不良后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按照规定申请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资质。如在许可周期内发现存在过度医疗、乱收费或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严重违反医保制度规定情况,将被取消医保资质。

  第十三条 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依据有关规定提供减免费用等惠民服务,并按规定和标准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第十四条 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北京市基本药物制度要求,执行基本药物统一采购、配送和零差率销售政策,并按规定和标准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第十五条 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符合国家、北京市社会办医相关政策条件的,给予相应税收优惠。

  第十六条 将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全区医疗卫生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和培训体系,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科研课题申请、科研成果申报方面享受政府办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各社区卫生行业的学术组织和评审委员会应当安排合理比例的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参与,并使其平等享有承担领导职务的机会。符合名老中医资质标准的可以参加名老中医师承工作室评选,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在预约挂号、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应急医疗保障与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提供全天、无假日医疗服务。支持政府办医疗机构与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协作与交流。

  第十九条 对于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服务项目与标准,经审核验收后予以相应经费补偿。

第四章 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管和退出

  第二十条 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申请取得区卫生行政部门准许并签订协议后,除遇不可抗拒因素外,未经区卫生行政部门同意,5年内不得申请退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第二十一条 将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全行业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加强对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对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大处方、过度医疗、乱收费、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欺骗患者谋取不当利益、出现重大医疗事故、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方面的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并依法进行查处。对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对构成犯罪的机构与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强化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资产监管,确保政府对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投入的资金或提供的房屋、设备规范使用。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退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或注销、吊销执业资质后,政府投入的设备或房屋由政府收回处置。

  第二十三条 引导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完善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本机构诊疗服务项目、流程、规范以及医务人员资质、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药品价格等基本事项。支持发展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加强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提高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整体医疗质量和社会诚信度。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发挥第三方调解机制作用,完善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提高医疗机构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四条 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年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的业务指导、评价及绩效考核。区卫生行政部门将根据评价及绩效考核的结果给予奖惩。

  第二十五条 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凡发生以下情况,由区卫生行政部门终止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并责令其退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一)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一个积分周期内累计积12分。

  (二)连续两年评价及绩效考核不合格或主要工作指标未能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完成的。

  (三)一个校验周期内受到卫生行政处罚或调查属实的举报投诉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四)发生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不符合医疗机构资质要求或不适合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职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强化对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管机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达到暂缓校验情况的将依法暂缓校验,暂缓校验期满仍不合格的,将依法给予注销。执业期间发生违法事项,将依法严肃处理,达到吊销标准的将依法吊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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