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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教发〔2013〕15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教发〔2013〕15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事教育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加强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现将《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6月13日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根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评估认定,由市财政局给予项目资助,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基本内容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是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市级继续教育基地”)资助经费管理与使用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配置、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市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评估认定、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继续教育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在政策扶持、项目开发、资源整合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七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主要负责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管理办法,承担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各项任务。

第三章 继续教育基地设立

  第八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应是本区域、本行业具有丰富培养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经验的施教机构,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承担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场所,具备相应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实施现代远程教育的基本条件;

  (三)有一支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具备较为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和一定的跟踪研究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能力;

  (四)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及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制度;

  (五)具有在装备制造、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金融财会、生态环境保护、能源资源、防灾减灾、现代交通运输、农业科技、社会工作、教育、卫生、文化创意产业等重点领域和现代服务业领域培训的基础。

  第九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分期分批进行申报及评定。

  (一)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遵循组织推荐的原则,由区县、行业主管部门择优确定申报单位;

  (二)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主要从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区县或行业培训机构中遴选;

  (三)具备条件的施教机构填写《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见附件),由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或行业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四)市人力社保局组织继续教育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在审核申报材料和实地检查的基础上,综合评审,确定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第十条 经认定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颁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证书并授牌。

第四章 继续教育基地主要任务

  第十一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项目筹备期内主要任务:

  (一)根据下达的专业领域培训任务,围绕培训需求,结合现有教学资源优势,开发培训项目,研发培训课程;

  (二)统筹整合优质资源,建设专业互补、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

  (三)研发学员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在线学习平台;

  (四)完善培训场所设备和硬件设施,加强基础建设;

  (五)建立健全教学组织、学员考核、教学科研、培训登记、经费使用等管理制度;

  (六)每年完成不少于1000名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任务。

  第十二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项目筹备期后主要任务:

  (一)结合行业领域培训需求,统筹资源,筹措资金,继续做好培训项目和培训课程的研发工作;

  (二)开展具有专业特色的网络学习,不断提高在线培训和现代远程教育的能力;

  (三)为开展高级研修项目、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项目和岗位培训项目提供教学平台和培训资源;

  (四)创新培养培训模式,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继续教育工作机制,促进“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的应用推广;

  (五)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培训效果的评估和反馈;

  (六)每年完成不少于1500名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任务。

第五章 资助经费管理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对获批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主要用于开展专家授课、师资培训、教材课件开发、数据库开发、在线学习平台建设、项目研发、实训及新技术新设备培训实践等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由财政资助经费开发形成的培训课件、培训教材、研究课题等成果,市人力社保局拥有统筹使用权。

第六章 继续教育基地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年度计划备案制度。每年12月将当年计划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十六条 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市级继续教育基地负责将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情况记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证书》。

  第十七条 加强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于组织管理不当、无法按要求完成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培训任务、未按照核准的范围支出项目经费或筹备期结束后仍有结余资金的,由市人力社保局统筹安排用于其他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建设。

  第十八条 实行监督检查制度,每年对市级继续教育基地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地的办学情况、管理情况、建设发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培训效果评估情况等,考核合格的,保留继续教育基地项目资格。

  第十九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申请设立继续教育基地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不按规定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社会反响不佳的;

  (三)借继续教育基地名义,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

  (四)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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