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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卫法监字〔2013〕29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卫法监字〔2013〕29号

  各区县卫生局、燕山文化卫生分局,市卫生监督所:

  《北京市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3月21日经市卫生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领导集体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

2013年3月27日

北京市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根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餐饮具清洗消毒是指具有固定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专用场所的企业为使用单位提供经统一回收和集中清洗、消毒、包装及配送的餐饮具的活动。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检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的行政许可和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应当保证其清洗消毒后餐饮具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五条 本市对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实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管理,按照风险等级确定监督频次。

  第六条 从事餐饮具清洗消毒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七条 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场址应当设在居住区以外,选择地势干燥、远离污染源、有给排水和电力供应条件的区域;

  (二)生产厂房应当独立专用、布局合理,其高度能够满足工艺和卫生要求,并按照清洗消毒流程独立设置餐饮具回收和粗洗间、清洗消毒间、包装间、成品间和包材库、原材料库、更衣室;

  (三)生产车间面积应满足餐饮具消毒的需要和卫生要求,清洗消毒间、包装间总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0平方米;

  (四)生产车间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通道以及通风、采光等设备设施符合卫生要求,具有适应生产需要的排水系统、防止污染的设备设施;

  (五)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七)具有废弃物暂存设施;

  (八)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室,并配备专人从事检验工作;

  (九)使用的消毒设备、消毒剂具有卫生许可批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十)建立健全以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2.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制度。

  3.清洗消毒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关键环节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包括采购、清洗消毒、温度控制、包装、贮存、运输等。

  5.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制度和使用管理制度。

  6.产品检验合格出厂制度。

  7.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理方案。

  第八条 从事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餐饮服务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进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经营活动。

  (二)建立台账,按照以下规定如实记录采购、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等生产经营过程信息:

  1.销售餐饮具的规格、种类、数量、消毒日期、销售日期以及销售对象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2.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供货商、货主、进货日期、数量、销售去向等信息。

  (三)向餐饮企业提供清洗消毒的餐饮具时,同时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复印件、餐饮具的批次检测合格证明。

  (四)餐饮具清洗消毒、包装、存放均应在室内进行。

  (五)清洗消毒过程符合卫生要求。

  (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卫生要求。

  (七)使用清洁、专用密闭车辆运送餐饮具。

  (八)实行批次自检和季度送检,并留存相关检验报告二年。

  (九)配备符合相关规定的检验人员。

  第九条 申请餐饮具清洗消毒餐饮服务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检验人员资质证明。

  (七)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八)消毒设备、消毒剂的卫生许可批件或相关证明。

  (九)使用市政供水的,提供相应说明;使用非市政供水的,提交1年内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常规指标水质检测报告。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 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的生产经营记录、食品相关许可证件、货主身份信息以及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一条 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遵守本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健康检查,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考核。

  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成立餐饮具清洗消毒行业协会,承担行业自律、指导规范和督促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社会责任。

  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制定、修订相关标准,向卫生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不得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或者虚假的证明文件,不得采购、使用、销售、贮存、运输来源不明的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四条 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依照《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依法从事餐饮具清洗消毒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内到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附件: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

下载附件
(1)附件: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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