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怀柔区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及补偿办法进行调整的通知
怀政发〔2013〕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根据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2〕23号)和市卫生局《关于将医事服务费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2〕12号)的文件要求,需对《关于印发怀柔区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及补偿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2〕21号)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将新农合人均筹资金额由640元调整为680元。其中,市财政人均补助155元;区、镇乡两级财政按6:4比例负担,区财政人均补助255元,镇乡财政人均补助170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00元。
二、父母已参加新农合的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加新农合的,可享受当年新农合补偿政策。
上述调整政策自本通知下发之日立即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201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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