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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民社救发〔2011〕513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民社救发〔2011〕513号

  各区县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体系,减轻城乡特困群众罹患重大疾病的医疗负担,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本市居民收入增长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1号)和北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主要工作安排,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救助范围

  罹患重大疾病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重大疾病救助:

  (一)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

  (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

  (三)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

  (二)终末期肾病;

  (三)重性精神疾病;

  (四)I型糖尿病;

  (五)先天性心脏病;

  (六)白血病;

  (七)血友病;

  (八)再生障碍性贫血;

  (九)器官移植(心脏、肺脏、肝脏、肾脏)。

三、救助标准

  (一)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在扣除现行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所需费用由民政部门实报实销。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的重大疾病救助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以及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因患上述重大疾病产生的门诊或住院费用,在扣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补充医疗保险等现行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后,对于医保或新农合报销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70%的比例给予重大疾病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8万元。

四、救助程序

  (一)申请。重大疾病救助的申请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复印件;

  3.北京市二级及以上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或出院(诊断)证明、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住院结算单原件和复印件;

  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费用结算单原件和复印件;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受理及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承担重大疾病救助的受理及审核工作。

  1.受理重大疾病救助的申请,验收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指导申请人填写《北京市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申请表》(下称《申请表》,见附件1);填写《北京市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审批表》(下称《审批表》,见附件2)。

  2.对审核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填写救助意见,与其它材料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县民政部门。

  (三)审批。区县民政部门负责重大疾病救助的审批工作。

  1.区县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审批表》上注明理由,与其它材料一并退回原报送机关。

  2.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过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告知申请人。对于未被批准享受救助的,其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原件由户籍所在街道(乡镇)退还本人,其他材料由受理机关存档;同时将《不予救助决定书》(见附件3)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在《送达回证》(见附件4)上签字。

  3.对于同时申请享受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的申请人,区县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关于建立城乡特困人员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制度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0〕501号)规定及时做好审核及出证工作。

  (四)救助。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重大疾病救助资金的申请、发放和数据统计工作。

  1.根据区县民政部门的审批意见,按月编制《北京市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花名册》(见附件5)和《关于申请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资金的请示》(见附件6)上报区县民政部门。

  2.根据区县民政部门下发的《关于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资金的批复》(见附件7),为申请人发放重大疾病救助金。

五、与相关政策的衔接

(一)与现行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

  1.符合重大疾病救助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含低保)人员,在经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其门诊和住院救助标准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再按《关于规范和统筹本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8〕545号)规定的标准享受医疗救助。

  2.承担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救助比例及金额,及时为重大疾病救助对象办理治疗费用结算手续。

  3.城乡低收入(含低保)人员经过重大疾病救助后,个人负担部分仍然过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或慈善医疗救助。

(二)与按病种付费及医疗保险政策的衔接

  1.凡申请人所患疾病符合《关于对学生儿童患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试点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1〕12号)要求的,按规定享受医保或新农合限定费用70%的补偿后,对于符合重大疾病救助条件的,再由民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给予救助。

  2.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收入(含低保)人员,按政策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应负担部分再由民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给予重大疾病救助。

六、资金保障

  实施重大疾病救助所需资金从区县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部分资金对区县给予一定支持。鼓励慈善组织和个人向重大疾病患者提供救助,倡导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

七、部门职责及工作要求

  实施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是市委、市政府切实缓解城乡特困群众罹患重大疾病医疗负担的重要举措,是努力解决特困家庭大病致贫、大病返贫的有效方法,对于保障特困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首都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重大疾病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一)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共同推进重大疾病救助工作的顺利实施。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重大疾病救助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要结合本市重点医改任务,组织各学科专家开展重大疾病类型及救治范围的研究工作,同时指导医疗服务机构做好特困人员重大疾病的救治服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重大疾病救助与医疗保险政策的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及城乡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做好医疗救助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区县相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重大疾病救助政策的透明度和知晓度,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为切实做好重大疾病救助工作奠定基础。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3:不予救助决定书

  附件1:北京市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申请表

  附件6:关于申请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资金的请示

  附件2:北京市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审批表

  附件7:关于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资金的批复

  附件5:北京市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花名册

  附件4:送达回证

下载附件
(1)附件3:不予救助决定书.docx
(2)附件1:北京市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申请表.docx
(3)附件6:关于申请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资金的请示.docx
(4)附件2:北京市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审批表.docx
(5)附件7:关于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资金的批复.docx
(6)附件5:北京市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花名册.docx
(7)附件4:加强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送达回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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