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9〕 19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9〕 19 号

  现公布《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 监 会

2019年8月23日

  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创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遵守《重组办法》、本规定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有关规定。《重组办法》等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审核,并对信息披露、中介机构督导等进行自律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经审核同意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中国证监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等相关文件后,在5个交易日内对科创公司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科创公司根据要求补充、修改申请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时限内。

  第四条 科创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按照《重组办法》第十二条予以认定,但其中营业收入指标执行下列标准: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科创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科创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拟置入资产的具体条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六条 科创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第七条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科创公司为创新试点红筹企业,或者科创公司拟购买资产涉及创新试点红筹企业的,在计算重大资产重组认定标准等监管指标时,应当采用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或调整的财务数据。

  科创公司中的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可以按照境外注册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

  第八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符合科创公司特点的并购重组具体实施标准和规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九条 科创公司发行优先股、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定向权证、存托凭证购买资产或与其他公司合并的,参照适用《重组办法》、本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3〕44号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765号 
  关于开展2022年原亦麒麟领军人才创办企业贷款贴息补贴申报的通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214号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213号 
  关于开展缓缴单位申请延长还款期限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第210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211号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2023年 第1号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关于开展2023年北京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费补贴项目申报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2023〕4号 
  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2023〕第8号 
  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2022年第10号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2022年第9号 
  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办发〔2023〕9号 
  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过渡期工作安排的公告 〔2023〕45号 
  关于开展昌平区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3〕35号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49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2023〕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第205号 
  证券 经纪+业务 管理 办法 
  关于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3〕23号11 

 关键字
  科创板  上市公司  重大  资产  重组  特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214号

 上市公司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规章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9〕8号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7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9〕19号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59号

 关于聘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七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证监会公告〔2019〕13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9〕21号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8〕4号

 【第109号令】《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09号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6〕 16 号

 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6〕 17 号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127 号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6〕 1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 10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 53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 27 号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决定》 证监会公告〔2018〕24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 4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6〕 18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 5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18〕36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