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1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 17 号

  现公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 监 会

2013年3月15日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三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

  第四条 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

  (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

  (三)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

  (五)现有分支机构管理状况良好;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

  (三)公司最近2年合规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现有分支机构管理情况的说明;

  (六)拟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说明;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收购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提交收购协议、拟收购的分支机构最近3年合规运行情况及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

  第七条 证券公司撤销分支机构,不得损害客户权益。证券公司申请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

  (三)包括转移客户、了结业务的步骤和时间安排等内容的撤销方案;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证监局应当在受理相关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作出的批准决定,应当书面抄送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作出的批准决定,应当书面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设立、收购分支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6个月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证券公司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分支机构设立、收购事项的,可以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申请延期一次。期限届满未完成分支机构设立或者收购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分支机构增加或减少业务种类的,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第十条 证券公司撤销分支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拟撤销的分支机构不得新增客户和开展新的业务活动。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分支机构撤销方案转移客户、了结分支机构业务、关闭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提交撤销方案实施情况报告。

  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应当自收到撤销方案实施情况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向证券公司出具核查意见。

  经核查撤销方案已实施完毕的,证券公司应当自收到核查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撤销方案实施情况报告和证监局出具的核查意见书,缴回分支机构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收购、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在申请获得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相关事宜,妥善处理与客户权益相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新营业场所应当与原营业场所位于同一城市。新营业场所开业前,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并于新营业场所开业后,关闭原营业场所。

  证券公司应当在分支机构新营业场所开业后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报备已变更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变更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分支机构原营业场所关闭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被责令限期撤销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取得、换发或者缴回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在证券公司网站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上进行披露,并相应更新分支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负责人、投诉电话等信息。

  分支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其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对分支机构具体、明确、合理的授权、检查、问责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稽核审计,保障分支机构规范、安全运营。

  分支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及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应当符合相关业务集中运营、集中操作的规定。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在分支机构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建立有效的信息隔离墙制度,防范因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而引发的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分支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与强制离岗制度,确保分支机构负责人至少每3年强制离岗一次,每次离岗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证券公司应当在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期间,对分支机构进行现场稽核。

  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或因故缺位5个工作日以上的,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代为履行职务,并在指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报告。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监管规定,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且近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情况和离岗稽核报告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保存。年度考核和离岗稽核的内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合规经营、客户投诉及纠纷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和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证监局报送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依法对分支机构实施日常监管。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应当将证券公司对其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稽核审计等内部管理活动纳入监管范围。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及相关证监局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设立代表处、办事处等从事联络、市场调查或者信息技术维护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机构,应当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和该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同城迁址审批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92号)、《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7号)同时废止。


 关联内容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3〕44号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765号 
  关于开展2022年原亦麒麟领军人才创办企业贷款贴息补贴申报的通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214号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213号 
  关于开展缓缴单位申请延长还款期限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第210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211号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2023年 第1号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关于开展2023年北京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费补贴项目申报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2023〕4号 
  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2023〕第8号 
  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2022年第10号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2022年第9号 
  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办发〔2023〕9号 
  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过渡期工作安排的公告 〔2023〕45号 
  关于开展昌平区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3〕35号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49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2023〕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第205号 
  证券 经纪+业务 管理 办法 
  关于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3〕23号11 

 关键字
  证券公司  分支机构  监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 51 号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0〕28号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 37 号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56号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17号

 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 35 号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 34 号

 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0〕6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0〕 62 号

 关于修改、废止《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等十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7〕 16 号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证监会令〔第157号〕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修订)

 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 22 号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 16 号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 27 号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 49 号

 关于证券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监管意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19号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