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 17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 17 号

  现公布《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 监 会

2012年7月27日

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试点工作,现将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达到下列资产规模等条件:

  (一)资产管理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二)保险公司: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三)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净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四)商业银行:经营银行业务10年以上,一级资本不少于3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五)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二、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以电子方式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一份内容相同的书面申请文件:

  (一)申请表;

  (二)主要负责人员基本情况表;

  (三)投资计划书;

  (四)资金来源说明书;

  (五)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

  (六)所在国家或地区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核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八)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九)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经申请人董事会授权或按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符合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可以代表申请人办理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宜的自然人,如董事会主席或者首席执行官等)的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当出具该法定代表人对其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该授权委托书以及第一款规定的第(六)、(七)项文件须经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定认可的公证机构或律师出具公证书,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第一款规定的第(三)、(四)、(五)项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合格投资者发生《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以电子报送方式进行备案。

  三、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长期有效,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依法取消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除外。

  四、申请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

  (一)申请表(见附件);

  (二)托管人资格申请书(须加盖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中国银监会对申请人开办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的意见(复印件);

  (四)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实收资本证明文件;

  (六)境内托管部门基本情况(包括人员配备、安全保障措施等);

  (七)有关托管业务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员工行为规范、会计核算办法以及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等);

  (八)拥有高效、快速、安全、可靠技术系统的说明及有关证明;

  (九)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合格投资者托管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予以更换:

  (一)合格投资者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托管人更符合其利益的;

  (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新任托管人、原任托管人应当在原任托管人退任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备案。

  六、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合格投资者可以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与国家外汇局批准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对应。

  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并对其开立的证券账户负管理责任。

  七、合格投资者应当为自有资金或管理的客户资金分别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合格投资者为客户资金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合格投资者+客户名称”。合格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保险资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投资资金等长期资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合格投资者+基金(或保险资金等)”。账户资产属“基金(保险资金等)”所有,独立于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

  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为合格投资者提供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服务,并开立相应账户,投资范围应符合对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规定。

  八、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一)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

  (三)证券投资基金;

  (四)股指期货;

  (五)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九、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一)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二)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十、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通过合格投资者向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内容。合格投资者有义务确保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十一、合格投资者可以自行或委托托管人、境内证券公司、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或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等行使股东权利。

  十二、合格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向上市公司出示下列证明文件:

  (一)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证券账户卡原件或复印件;

  (三)具体权利行使人的身份证明;

  (四)若合格投资者授权他人行使股东权利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授权代表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合格投资者授权其名下境外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的,应提供相应的经合格投资者授权代表签字的持股说明)。

  十三、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8月24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申请表(略,详情请登录证监会网站)


 关联内容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3〕44号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765号 
  关于开展2022年原亦麒麟领军人才创办企业贷款贴息补贴申报的通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214号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213号 
  关于开展缓缴单位申请延长还款期限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第210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211号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2023年 第1号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关于开展2023年北京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费补贴项目申报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2023〕4号 
  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2023〕第8号 
  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2022年第10号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2022年第9号 
  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办发〔2023〕9号 

 关键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人民银行 外汇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8〕157号

 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 14 号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令 第 90 号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 37 号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 14 号

 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 17 号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 第 76 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