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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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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社会监督,根据《彩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包括民政部项目支出和补助地方项目支出。 第三条 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便民的原则,谁使用、谁分配、谁管理、谁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各申报公益金项目预算的民政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是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民政部对民政部项目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一)项目名称、项目单位、资金额度、项目联络人等; (二)资金管理办法等。 第六条 民政部对补助地方项目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一)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资金使用方向、资金额度等; (二)各省份资金分配额度; (三)资金管理办法等。 第七条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对民政部补助地方项目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一)获得上一级民政部门补助及补助下一级民政部门的资金额度、资金使用方向等; (二)由本级民政部门使用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资金额度、项目联络人等; (三)资金管理办法等。 第八条 各公益金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执行项目公开以下信息: (一)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周期、资金额度、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项目完成情况、实际效果、接受督查情况等; (二)其他有利于体现项目效果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等; (三)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公益金项目使用管理信息外,鼓励各级民政部门、各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增加信息公开内容。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每年6月底前,各级民政部门和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本部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发布公益金有关使用管理信息。项目单位无门户网站的,可由相关民政部门网站代为发布信息。下级民政部门无门户网站的,可由上级民政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代为发布信息。 民政部通过部门户网站和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官网同步公开部本级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并对各省级民政部门发布情况进行汇总链接。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将公益金有关信息纳入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每年3月底前,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向本省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每年4月1日前,各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本省份使用民政部补助地方项目有关情况(含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上报民政部,并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每年6月底前,民政部应当将上年度公益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各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内部报批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审核,对上报、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使用和管理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通过信息公开暴露、发现的问题,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信息公开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属民政部门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延期公开信息的; (二)公开信息有较大错漏的; (三)拒不公开信息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在信息公开中存在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上级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按照其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级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民办函〔2017〕172号)同时废止。 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民政部项目立项和评审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预算操作规程》、《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服务和其他类项目,是指由民政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等申请使用民政部彩票公益金设立、实施的,主要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和其他基本生活特别困难人员提供服务和支持的民政部项目(以下简称“服务和其他类项目”)。 第三条 社会事务司是儿童福利类有关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以下简称“福慈司”)是老年人福利类、残疾人福利类和其他基本生活特别困难人员有关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同时作为公益金使用管理统筹协调单位。规划财务司(以下简称“规财司”)是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的公益金核拨单位。申请设立、实施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的民政部机关司(局)和直属单位等,是该类项目的项目单位。 第四条 服务和其他类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负责。 第五条 申报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的民政部机关司(局)和直属单位等,在每年4月10日前,向归口管理单位提出项目申请。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 (三)项目实施方案(含服务对象、服务方式、进度安排等要素);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六)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七)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归口管理单位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立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材料齐全有效的基础上,重点审核以下内容,并逐项提出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否定或退回重报。 (一)项目是否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和公益金使用有关规定、是否属于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支持范围; (二)是否属于部本级的事权、是否属于项目单位的职责范围并具备相应执行能力; (三)是否符合部确定的重要项目要求; (四)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有明确的实施期限、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是否存在重大社会风险等; (五)项目支出内容是否依法合规,经费测算是否符合相关领域国家或行业标准并科学合理,预算支出是否存在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和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禁止的情形。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归口管理单位可通过专家咨询等方式听取意见。 第七条 归口管理单位应当于当年5月1日前将审核通过的立项申报材料和书面审核意见报送福慈司,会同其他类项目一并接受评审。 第八条 通过评审、正式立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制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在项目立项后一个月内报归口管理单位备案。 第九条 预算下达后,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不得违规分包或转包。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需要调整预算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经民政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批复预算启动项目实施,及时申请拨付资金,加快预算执行,减少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结转和结余资金按规定使用,净结余应当及时退回。 第十一条 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的资金拨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单位向归口管理单位提交申请拨付资金的书面申请,并附户名、开户行、账号、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归口管理单位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归口管理单位进行审核并填写审核表(见附1)。同意拨付资金的,应当将有关信息录入部预算管理系统,打印《其他费用审批表》,由单位负责同志签字后附项目单位有关请款材料报送福慈司; (三)福慈司对归口管理单位报送的《其他费用审批表》及有关请款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拨款审批单(见附2)。审核通过的,将拨款审批单等所有请款材料返还归口管理单位,由归口管理单位报规财司进行拨款。审核未通过的,将有关请款材料退回归口管理单位,由后者进行补充完善; (四)福慈司作为归口管理单位审核的项目,由福慈司直接对项目单位有关请款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拨款审批单(见附3)。审核通过的,由福慈司报规财司进行拨款。审核未通过的,将有关请款材料退回项目单位,由后者进行补充完善。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支出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和超范围支出,不得用于以下内容: (一)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三)违规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人员支出;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五)其他超过预算批复之外的用途。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对辅助工作、技术服务涉及委托事项的,应当依法依规签订委托协议。项目单位应当强化合同管理,加强对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合同、委托协议的审核以及成果验收管理,必要时可通过聘请法律专业人士等方式审核合同文本,降低合同风险,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使用公益金形成的资产应当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每年6月底前,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发布公益金有关使用管理信息。项目单位无门户网站的,可由民政部网站代为发布信息。各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内部报批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审核,对上报、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执行项目公开以下信息: (一)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周期、资金额度、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项目完成情况、实际效果、接受督查情况等; (二)其他有利于体现项目效果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等; (三)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 鼓励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增加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通过活动场所悬挂横幅、工作人员佩戴胸牌、发放服务手册等形式,向受助对象展示“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第十七条 年度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填写《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见附4),于1月底前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福慈司;同时须对未完成绩效目标及指标的原因逐条分析,提出解决措施并落实整改。福慈司对项目单位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于2月底前报规财司;同时监督项目单位落实整改相关问题。 第十八条 福慈司会同归口管理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单位的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督查。督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管理制度的健全性;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项目完成情况;项目是否发生偏离;信息公开和宣传情况等。 第十九条 加强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项目单位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在1个月内向督查部门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对于不按项目申报书实施项目,变更项目内容的;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造成项目未按规定的时限结项的,应当收回未执行的项目资金,并削减下一年度项目资金。 对于未经审批与其他单位联合执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承办项目,追回全部项目资金。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套取、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利用项目开展营利活动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中的直属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完善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彩票公益金服务和其他类项目资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本级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民办发〔2017〕23号)同时废止。 附:1.年度彩票公益金民政部项目拨款审核单 2.年度彩票公益金民政部项目拨款审批单 3.年度彩票公益金民政部项目拨款审批单(福慈司) 4.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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