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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174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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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174 号 《关于修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易会满 2020年7月10日 关于修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招股说明书引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本决定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具体内容略,详情请登录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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