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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债权融资基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京财经一〔2015〕2305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债权融资基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京财经一〔2015〕230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规范政策性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中小企业债权融资基金管理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1月27日

北京市中小企业债权融资基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规范政策性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15〕30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中小企业债权融资基金(以下简称“债权基金”)是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金缓解符合本市产业导向的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四条 债权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按照“服务企业、微利经营、规范运作、防范风险”的原则,吸引更多社会资金为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新兴服务等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第五条 债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从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安排。

第二章 基金使用方式

  第六条 债权基金应多渠道、多元化方式与社会投融资机构开展合作,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模式。

  (一)债权基金联合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债权融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子基金一般以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经批准,也可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二)子基金政府的出资比例不超过40%,且只作有限合伙人。子基金运营机构为普通合伙人,由子基金合作机构负责确定。

  (三)债权基金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指派一名代表参加子基金投资决策会或项目评审会,对子基金违反法律法规、偏离政策导向和违反公司发起人协议、章程或合伙协议的行为,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七条 子基金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债权融资支持,对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中小企业给予优先支持。债权融资主要通过银行向企业提供短期资金,单笔融资金额不超过子基金净资产的10%且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500万元以下单笔融资金额占债权融资总额比例不低于50%,融资期限不超过一年。年化综合平均费用率控制在12%以下,相关中介费用标准须在子基金合作协议中明确。

  第八条 子基金支持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及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具备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

  (二)在本市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无违法、违规、银行贷款逾期、银行欠息未还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具备与贷款规模相匹配的经营及还贷能力。

  第九条 债权基金可依托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设立服务窗口,建立信用体系。

第三章 基金架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债权基金的决策、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作为名义出资人代表政府履行出资职责。债权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可通过设立或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债权基金使用的原则和方式;

  (二)审议批准债权基金管理制度和基金实施方案;

  (三)审议批准债权基金合作机构;

  (四)审议债权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

  (五)对债权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和绩效考核;

  (六)审议决定债权基金收益处置方案;

  (七)决定债权基金存续期、清算等其他重大业务事项。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联席会议安排,组织公开征集、评审、推荐合作机构;

  (二)编制债权基金年度运营计划,对债权基金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考核;

  (三)对债权基金的运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定期向联席会议报送进展情况;

  (四)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债权基金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对债权基金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五)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合作机构是指与债权基金名义出资人签署正式合作协议,为中小企业提供债权融资服务的法人组织。债权基金与合作机构共同设立子基金。合作机构按照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按期足额出资。

  第十四条 子基金运营机构由合作机构确定,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协议及本细则规定运作子基金,负责债权融资项目的选择及评审,风险管理,基金资产管理等事宜;

  (二)编制子基金年度决算报告,经基金出资人审核同意后按协议约定分配基金收益;

  (三)编制并报送子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子基金合作期到期后编制清算报告;

  (四)进行债权融资项目事前备案。及时向基金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债权基金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对债权基金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五)子基金合作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合作机构选择

  第十五条 债权基金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合作机构,合作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两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规模(含贷款、租赁、信托等)不低于1亿元,不良率不高于2%;

  (三)积极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有专职开展融资服务的团队,业务经验丰富;

  (四)具有健全的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贷款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审、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

  (五)合作机构对子基金实行市场化、专业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机制,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证措施。接受债权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合作机构的选择流程:

  (一)公开征集。基金管理机构根据联席会议批准的征集工作方案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基金合作机构;

  (二)机构申报。拟合作机构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合作方案;

  (三)专家评审。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合作方案进行评审,提出推荐意见;

  (四)决策公示。联席会议根据评审意见,审核同意拟合作机构名单后,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发现问题并已核实的申报机构,债权基金不予合作。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债权基金存续期为8年。子基金每3年为一个合作周期,到期后按协议约定进行清算。在存续期内,经联席会议批准可续期。

  第十八条 在合作期限内,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不得先于债权基金退出。

  第十九条 子基金运营机构应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开展业务,按照“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的原则对子基金进行管理,并与自有资金及自营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第二十条 子基金闲置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保证本金安全的投资方式,其增值部分纳入基金收益管理。不得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期货、外汇、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运营机构在完成每个中小企业债权融资项目前需向基金管理机构进行项目备案。债权融资项目如涉及债权份额再转让的,不得损害子基金利益。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债权融资不良率达到2%时,子基金运营机构应暂停债权融资业务,及时通过基金管理机构向联席会议报告有关情况并组织整改工作。联席会议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业务或提前终止子基金合作。

  第二十三条 在合作期限内,未经联席会议批准,合作机构不得擅自向社会募集资金开展债权融资业务,不得搞非法集资、发放高利贷、金融欺诈等非法活动。一经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终止合作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债权基金可单方终止合作:

  (一)签订合作协议三个月内未开展债权融资业务的;

  (二)子基金不良率达到3%时;

  (三)开展的债权融资业务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

  (四)在绩效考核评价中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五)子基金被撤销经营许可证的;

  (六)子基金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以及违反上述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七)合作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债权基金按出资额的1%支付子基金运营机构管理费,从应得收益中抵扣。

第六章 基金收益和退出

  第二十六条 子基金按照协议规定进行收益分配和清算。债权基金按实际出资及所占股权比例取得本金及应得收益,应得收益的20%分配给基金合作机构,剩余部分返回债权基金账户。

  第二十七条 债权基金的收益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付相关税费;

  (二)弥补基金损失;

  (三)扩大基金规模;

  (四)联席会议决定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 基金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债权基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定向使用。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按季度、年度向联席会议报送债权融资基金运营情况。联席会议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运营机构以及子基金运营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未来是否与合作机构继续合作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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