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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密政发〔2013〕43号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密政发〔2013〕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密云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密云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3日

密云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北京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京财经二〔2003〕1136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 凡在密云县境内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经县政府批准使用财政性资金且基本建设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设备、仪器、运输工具购置等,不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均应纳入投资评审范围。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应纳入政府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二)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三)建设项目政府投资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四)编制项目标底。

  第五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开展项目评审工作的程序。

  (一)接受县财政局委托的评审任务;

  (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对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提供的评审资料进行初审;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及项目投资;

  (六)审查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财务、资金状况;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九)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的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投资评审任务,应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

  (十一)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对县级部门预算项目评审时,在执行上述评审程序的同时,应根据具体评审要求和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开展项目评审的要求。

  (一)组织中介或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并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基本建设项目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1.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2.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如发生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概算外投资审增情况,应与概算内投资的审定情况分别表述。

  (三)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八条 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办理项目立项手续,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二)参与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进程、工程验收,监督项目监理招标、工程质量;

  (三)按照《密云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清单要求,报送评审资料到主管行业的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

  (四)按主管行业的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补充资料通知”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补充资料。

  (五)牵头负责委托设计,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确保图纸齐全、及时、满足施工深度。

  第九条 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密云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要求,对项目单位报送的评审资料进行初审;

  (二)评审资料齐全后,将评审资料及初审情况报县财政局;

  (三)履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指导、协调、监督和代建管理职责,并结合自身职责制定具体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四)参与设计阶段的指导与监管。

  第十条 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政府投资评审项目,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二)负责协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三)审查批复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经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四)加强对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政府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的评审行为、评审结论如存在弄虚作假、欺骗委托方、显失公正的现象,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评审结论将作为财政拨付资金的主要依据,为不影响工程用款,可先按批复投资额的一定比例预拨,但最高不应超过50%,待工程竣工决算评审结论做出后,进行批复清算。

  第十三条 对于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由项目单位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县财政局预拨部分启动资金,同时开展项目评审工作,资金以县财政评审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 凡经县财政局委托参与政府投资评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开展项目评审过程中均应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可根据本规定及相关文件,制定政府投资评审操作规程,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密云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密政发〔2010〕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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