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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东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东政发〔2013〕11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东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东政发〔2013〕1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加强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关于优化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11〕34号)、《北京市东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东政发〔2011〕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机制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投资总额实行分级决策。对于区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内的,由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立项审批手续;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项目审批前期手续并提请区政府会议审议,根据区政府会议决定予以立项批复,明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二、加快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

  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文件自批复之日起两年有效。建设单位在取得立项批复后应积极办理项目施工前期手续,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实施。在立项批复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在立项批复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项目在立项批复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及时申请延期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对于建设地点分散且单个项目投资较小的同类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可将项目整体或分组打包,按照初步设计概算审核深度直接审批项目实施方案,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严格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程序

  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概算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原材料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总投资或建设规模超出批复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概算。原则上,项目总投资超出原批复概算500万元以下的,由区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审批程序予以调整概算;超出原批复概算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区发展改革委根据评估论证结果提请区政府会议审议。政府会议同意调整概算的,由区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审批程序予以调整概算,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安排资金。

  建设单位申请调整概算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关于初步设计概算调整的书面申请;

  (二)原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文件;

  (三)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以及关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等的说明;

  (四)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等其它相关文件;

  (五)调整概算需要的其它相关材料。

四、明确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资金解决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向区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决算。区发展改革委应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决算报告进行评审,按照“谁决策、谁承担”的原则提出超概算部分资金分担意见。原则上,因原材料、设备价格上涨等客观原因形成的投资增加,由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安排解决;因建设单位自行决策造成的投资增加,由建设单位承担;因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等擅自决策造成的投资增加,由责任单位全额承担;涉及到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任的,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规执行。

  区发展改革委按照下述决策程序作出竣工决算批复:

  项目决算总投资超出原概算批复500万元以下的,由区发展改革委报请区政府审议,根据政府决定按照相关审批程序出具决算批复,明确资金来源;项目决算总投资超出原批复概算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应依据区发展改革委意见提请区政府会议审议,详细说明超概算原因、理由及资金承担建议。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区政府会议决议做出项目决算批复,明确资金来源。超概算资金由区固定资产投资安排解决的,区发展改革委将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安排资金。

  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概算的项目,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规定履行决算审批程序。若超概算资金需由区级资金解决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决算批复,按照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的要求履行上述相关手续,落实资金来源。

五、强化责任追究机制

  区发展改革委定期将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情况上报区政府。区政府绩效考核部门应将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纳入区政府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对于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项目,一经查实将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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