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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房政发〔2011〕42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房政发〔2011〕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房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补充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房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发改〔2006〕1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级财力(含政府债务)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为市级投资配套的项目。

  第三条 区发改委是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政府投资的全面管理工作。区财政局对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住建、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和实施管理。审计、监察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项目提出的原则

  (一)规划先行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符合房山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房山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房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领域建设规划。

  (二)突出重点原则。政府投资优先安排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的重大项目和急需建设项目。

  (三)均衡性原则。为促进经济与社会、城市与农村、平原与山区均衡、协调发展,项目安排应统筹兼顾。

  (四)需要与可能原则。年度政府投资规模要结合区级财力、项目轻重缓急和建设条件统筹安排。

  第五条 项目提出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份,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提出的原则,将下一年度拟使用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报区发改委。

  (二)区发改委组织区财政、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召开区政府投资项目初审小组会议,对建设单位上报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等进行研究论证,初步提出年度政府投资规模,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三)区发改委将初审小组意见上报常务副区长审核,并由常务副区长协调征求各位主管副区长意见后,经区政府批准,确定区财力年度投资规模和计划,并通知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即时启动前期工作。

  经批准的区财力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四)对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不予安排政府投资。对于群众反映强烈急需建设、突然生成的应急性、救灾性、临时性的项目,应采取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经区政府批准,随时调整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及财政预算。

  (五)对已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因特殊情况未能安排的项目,转入下一年度优先安排。

  第六条 项目审批程序

  (一)总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甲级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改委审批。区发改委在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功能分配的合理性、项目建设条件(包括水文、地质及市政配套条件)具备程度、投资构成的完整性和准确程度及招标方式等情况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作为区发改委审批依据之一。

  (二)区发改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核准项目招投标方案。

  (三)区发改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征求以下部门的意见或取得以下部门出具的有效文件:

  1.建设单位报送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和招投标方案核准的请示;

  2.由具备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符合国家规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3.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4.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6.发改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7.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涉及对经济、社会、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批准前,区发改委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需要听证的,区发改委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特别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面广、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重大项目,项目实施主体还需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五)使用区级政府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需报批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招标方式,通过招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概算要依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限额设计,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六)建设单位上报的初步设计方案,区发改委按照本条第一项有关规定,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中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选择和投资概算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作为区发改委审批依据之一。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原则上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估算的3%,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面积的5%。超出上述限额的,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使用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以下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不需要报批初步设计概算。但决算不能超过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估算的3%,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面积的5%。超出上述限额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区政府批准。

  (八)区发改委在审批初步设计方案时,需征求以下部门的意见或取得以下部门出具的有效文件:

  1.建设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方案的请示;

  2.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按规定编制的初步设计方案、概算及图纸;

  4.规划部门出具的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相应深度的规划管理许可文件;

  5.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7.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九)有资质的咨询机构从市发改委中介机构专家库内随机抽取。咨询机构对出具的咨询评估论证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委托咨询机构出具的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咨询评估工作费用和使用市发改委中介机构专家库的管理费用,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咨询评估等工作付费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06〕171号)文件要求执行,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十)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决算报告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区财政局审核、批复。

  第七条 资金拨付

  (一)对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内的重点工程、折子工程、为群众办实事工程以及其他重要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前期情况,区发改委下达《开展前期工作通知书》,区财政预先拨付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5%的前期费,促进项目前期工作。

  (二)使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待项目取得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区发改委予以下达90%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区财政局根据区发改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核拨资金。预留10%政府资金,待工程决算后予以拨付。

  (三)使用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以下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待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区发改委予以下达90%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区财政局根据区发改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核拨资金。预留10%政府资金,待工程决算后予以拨付。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监理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二)实行项目招标投标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相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编制招标方案,上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并按核准的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三)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

  (四)政府投资项目均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进行建设。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中严禁通过施工洽商或补签其它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对因设计变更、水文和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调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凡擅自修改设计图纸,施工单位擅自违规施工的,其增加的投资,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同时,该违规施工单位两年内不得参与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投标,并追究各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政府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串用。对违规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停止拨款,并依法追究责任人和当事人责任。

  (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其中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须验收合格并申领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七)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建设档案。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

  第九条 监督检查

  (一)区发改委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管。由区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聘请社会咨询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或专项稽察。针对稽察中发现的未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未按要求履行招投标、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等问题,区发改委形成稽察报告,制定整改措施,按职责分工分别抄报主管副区长。经主管副区长审定后,区发改委下发整改通知书,并抄送项目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限期整改。

  (二)区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施监管,及时了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区审计局根据区发改委批准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及财政决算情况,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房政发〔2007〕43号)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四)区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做好行政监督检查。

  (五)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和管理。

  (六)各部门对于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区发改委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区财政局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条 此前已制定的有关规定、办法等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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