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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怀政发〔2011〕2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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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怀政发〔2011〕2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第1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四日 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以下简称《意见》)、《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试行办法》(京发改〔2006〕419号)和《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怀政发〔2011〕23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后评价,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后一段时间,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项目投入运行后的实际效果,投资产生的技术、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按《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使用区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列入后评价管理项目储备库,区发展改革委每年从库内选取有代表性的项目,进行项目后评价。 对上述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认为有必要进行后评价管理的,也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项目后评价应遵循“客观、独立、科学、实用”的原则。 第五条 对项目进行后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及市、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二)怀柔区总体规划、各项事业行业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资金申请报告、评估报告、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工程概算调整报告、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或稽察的结论性资料、财务决算资料及其相关的批复文件;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项目后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审批管理、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技术、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公共效益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价。 第七条 项目后评价重点是对项目决策预期效果和项目实施后实际效果进行对比考核,分析变化原因,及时总结和反馈经验教训。 第八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可以对项目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一定时间后的效益情况分阶段进行后评价。 第三章 项目后评价指标 第九条 项目后评价应制定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指标,指标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适用性原则。应根据不同的政府投资方式,不同的项目类型以及政府投资管理要求,分别设置不同的指标。 (二)可操作性原则。后评价指标的设计力求简便易行,便于理解和运用,同时又要具有可操作性。 (三)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既要考虑设计定量指标,反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绩效水平,又要设计定性指标,反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 第十条 项目后评价指标分为一般性指标和特殊性指标。 一般性指标,包括项目审批管理后评价指标、项目实施内容后评价指标、项目功能技术后评价指标、资金管理后评价指标、经济效益后评价指标、公共效益后评价指标以及根据需要采用的其他后评价指标(见附件1)。 特殊性指标,需根据政府投资的不同方式、项目的不同类型、后评价的重点和管理要求,设置不同的指标。 具体项目后评价的指标和方案,由受托后评价机构,在现场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项目后评价指标的分值及其权重根据政府投资的不同方式、不同的项目特点以及后评价工作的具体要求确定。 第四章 项目后评价方法 第十二条 项目后评价的形式包括现场考评和非现场考评。 现场考评是指中介机构到现场采取勘察、问询、复核等方式,对后评价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归纳、分析和评价。 非现场考评是指中介机构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后评价自评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后评价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主要方法有:有无对比法、层次分析法、因果分析法、综合评价法等。 第十四条 项目后评价的具体方法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后评价。 第五章 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设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后评价,并指导、监督、检查后评价工作,验收后评价报告,建立后评价信息库。 办公室开展后评价工作所需经费,由区政府全额拨付。 第十六条 办公室组织项目后评价时,受托后评价中介机构要根据后评价项目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后评价方案,包括工作步骤、程序、方法、指标体系和现场调研方式、方法等。 后评价中介机构不得是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查或评估咨询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办公室和中介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应指定专人建立项目的跟踪管理系统和定期检查制度,并按规定逐步完善各阶段的管理机制,自建设项目立项开始,建立决策、设计、施工、运营各阶段的档案,为项目后评价工作积累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 第十八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完成后,具体实施后评价的中介机构要在2个月内完成《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经区发展改革委审定后,上报区政府。 第六章 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委针对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措施或整改意见,并督促项目单位落实整改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后评价结果是编制政府投资规划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后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积累项目管理经验,向区政府提出改进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科学决策水平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后评价结果认真分析诊断单位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七章 项目后评价行为准则 第二十二条 参与后评价工作的各方及相关人员应根据要求开展后评价工作,确保后评价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并负有对项目单位提供的业务内容及相关资料保密的义务。不得对后评价工作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谋求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或中介机构对于在后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委报告,区发展改革委应当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后评价过程中有干预后评价公正行为的,区发展改革委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安排其政府投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试行。 附件1: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一般性指标体系 附件2.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一般性指标评分参考标准 下载附件:(1)附件1: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一般性指标体系.docx (2)附件2.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一般性指标评分参考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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