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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怀政发〔2011〕23号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怀政发〔2011〕2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第1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四日

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加强招标投标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令第89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发改〔2006〕1175号)、《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4〕298号)、《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1〕40号)和《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选用办法(试行)》(怀政发〔2007〕26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财政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涉及特许经营权的项目,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领域:

  (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二)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三)环境保护、新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

  (四)区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

  (五)对推进区级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

  (六)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是本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使用财政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区财政局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区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权限,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守规范、效率、监管、透明的原则,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有利于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统筹协调发展。

  第六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领域中的建设项目,根据不同的项目性质,政府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投入。其中:

  (一)对区级政府直接举办的没有直接经济收益的公益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入。

  (二)对区级政府直接举办的有一定直接经济收益但预期收益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

  (三)对镇乡公益性和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采用投资补助方式投入。

  (四)对企业举办的有直接经济收益但根据产业政策需要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可采用贴息方式进行投入。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 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镇乡政府,根据本行业规划、镇乡发展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行业和镇乡的经济社会发展项目。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制定入库相关标准及规定,对项目储备库实施动态管理。项目由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或镇乡政府申报,经区政府审核,对拟近期重点开展前期工作或准备申报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纳入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规划、国土、环保、财政等职能部门,根据本区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保法律法规及区财力情况,对拟入库项目进行筛选,以此指导投资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条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镇乡政府,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合适的储备项目,编制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镇乡政府或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单位启动前期工作。对有特殊情况临时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经区政府确定后,可追加纳入项目储备库,并启动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经区政府批准进行前期工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镇乡政府或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单位是承担前期工作的实施主体,同时,实施主体必须符合申报用地审批手续中关于申报主体的相关规定。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认真做好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论证。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前期工作原则上在上年度6月启动,在上年度10月底前完成。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实施,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对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如项目前期工作已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深度,直接审批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属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如需区政府提供配套资金建设,需报请区政府同意后,报上级审批部门;属区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征求以下部门的意见或取得以下部门出具的有效文件:

  (一)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或规划征求意见复函;

  (二)利用国有土地、征收和占用集体土地等进行建设的项目,但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农田排灌沟渠等建设项目除外的,需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意见;

  (四)根据国家、北京市和本区规定应提交的行业准入文件。

  相关部门在收到区发展改革委征求意见函后,应按照有关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的期限规定,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前,应通过公示、专家评议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符合审批要求的有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部分重大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区发展改革委应进行预评估,通过后,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应提交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文件。

  第十八条 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招标方式,通过招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概算要依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限额设计。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第二十一条 对政府直接投资或补助投资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和专家,会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等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估算的10%,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面积的10%。超出上述限额的,应对项目进行重新核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原则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中的政府资金投入比例,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条 采取补助、贴息投资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投资补助的原则、贴息的原则。对政府投资拟采取投资补助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对政府投资拟采取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应向社会公开征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的,应以书面方式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交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的投资项目,应是在建项目,或已经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已经完工的项目政府投资不再支持。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补助、贴息不能重复享受。

第四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政府投资招投标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具体职责分工,按照区编办《关于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怀编办文〔2003〕1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先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同时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报送区发展改革委核准。招标人对经核准的招标方案做出改变的,应当到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组织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令第8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条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使用政府资金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咨询、招标代理、环评等中介机构的选择按照《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选用办法(试行)》(怀政发〔2007〕26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依法加强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05〕124号)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中标合同备案制度。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应向区发展改革委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招投标文件或者文件的复制件。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设标底,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第三十三条 为保障政府投资项目质量、工期,防止投标企业盲目、恶意竞价,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确定的不得低于成本价竞标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须按规定在国家或北京市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五章 项目建设实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直接投资和补助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项目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应实行代建制。由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区工务局或通过招标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由其负责工程的建设实施。有特殊情况不能实行代建制的,区发展改革委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和投资控制进行专项监督。

  第三十六条 政府直接投资或补助投资的项目,在取得必要审批手续后,拟启动建设前,需报区政府审定。

  第三十七条 使用资本金注入的经营性项目,符合条件的,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准经营性或经营性建设项目的,也可将资本金注入怀柔国资公司,由其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通过核准的招标方案选择。中标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向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财政局报送项目监理月报。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设计、施工、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合同签订后5日内报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禁止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等。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导致政府投资总额增加的,单笔增加投资1万元及以下的应在合同中约定由施工企业自行承担;单笔1万元以上且投资总额未超过概算的,由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经审核确需增加投资的,增加额以区财政局评审结果为依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投资总额超出概算,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其中:超出概算在20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长、常务副区长及主管副区长共同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区政府常务会审批。

  未按上述程序取得审批文件,所增加的投资区政府不予负担,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当于6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审批,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六章 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要求,会同区财政局,综合平衡政府投资供求情况,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建议,报区政府审批后,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计划。

  原则上,政府投资计划应于区人大批准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个月内开始下达。

  第四十三条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区发展改革委已经审定初步设计概算;

  (二)国土部门已经完成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

  (三)环保、交通部门已经完成相关手续审批;

  (四)除政府投资外,其他投资已经落实;

  (五)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人已经确定,代建合同已经签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项目法人已经成立;

  (六)对贴息项目,贷款银行应已经通过招标确定,并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固定资产贷款付息单;

  (七)已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开展了招标投标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部门出具的文件。特殊情况下,经区政府批准,项目可直接安排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续建、新开工和拟安排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累计安排资金额、本年度投资额;

  (三)投资补助、贴息项目,应说明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号;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区财政局提出建设资金拨付申请,区财政局提出拨付意见报区政府批准。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制度。直接支付按区财政局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在年度投资计划中要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编制发展建设规划和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区财政局按计划拨付资金。

  第四十七条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预算总投资额应根据代建合同的约定价格确定。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已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及年度投资额的,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第四十九条 区审计局应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重大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实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度。区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书应及时报区政府,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

  第五十条 区政府与镇乡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政府投资计划要求,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组织或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或专项稽察(列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除外),稽察报告报区政府。区政府根据情况给予项目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暂停拨款、撤消项目等处理措施。对违反有关招标投标法律规定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委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国土、环保、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务、交通、卫生、教育、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和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年内禁止该单位参加区政府投资项目投标;造成投资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资质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

  第五十六条 项目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政府投资项目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区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怀政发〔2005〕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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