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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绿办发〔2020〕9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20/2/1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绿办发〔2020〕9号

  各区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对《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20年1月13日

  (联系人:曹睿;联系电话:84236531)

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绿地建设和管理,规范公共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城镇绿地养护管理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公共绿地是指按照《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建设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以发挥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主,发挥休闲游憩等公共服务功能的绿地,包括市和区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隔离地区公共绿地,以及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

  第三条 市、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公共绿地建设管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或者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建设和管护工作。

  第四条 公共绿地建设依法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执行。

  第五条 绿化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公园设计规范》编制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并报市园林绿化部门进行论证。绿地设计方案通过论证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共绿地中设置管理建筑和配套服务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园林绿化部门论证通过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建设。公园中的配套用房按照《北京市公园配套用房管理办法》执行,其他公共绿地中可以按照服务需要设置公共厕所,并根据管理需要设置小型员工临时休息点及工具存放处。

  第七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应当进行质量监督。

  市、区园林绿化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对公共绿地建设中责任主体履责、工程质量、施工资料、工程验收等内容,实施质量监督。

  工程建设实体质量、参建各方质量行为,以及工程质量文件管理应当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公共绿地施工标准、质量控制和验收要求,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17)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经市或区园林绿化部门进行交付使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资料按照《北京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有关规定报市或区园林绿化部门备案。

  跨区建设的公共绿地,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及列入当年市政府重大项目的公共绿地由市园林绿化部门组织交付使用验收;其他公共绿地由所在区园林绿化部门组织交付使用验收。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交付使用验收时,应当向市和区园林绿化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绿地工程建设验收申请;

  (二)公共绿地工程设计方案、市和区关于绿地方案批复文件、竣工图(含电子文件);

  (三)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及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第十一条 市和区园林绿化部门受理交付使用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组听取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情况的汇报,审核工程图纸及资料,实地勘验项目现场,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与验收评价,出具验收结论。

  第十二条 公共绿地建设工程交付使用验收合格的,市或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下发《公共绿地验收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公共绿地建设工程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在整改完成后,重新申报验收。

  第十四条 公共绿地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管理,按照《园林绿化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 712-2019)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共绿地验收合格后,公共绿地建设工程验收资料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其中,市属或跨区项目将下列资料纳入市城建档案馆管理;其他项目将下列资料纳入区城建档案馆管理:

  (一)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附图;

  (二)初步设计审核文件(方案论证意见)及附图;

  (三)工程概况表;

  (四)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五)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结、决算书;

  (六)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八)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九)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十)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十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十二)其他需要纳入档案管理的资料材料。

  第十六条 公共绿地验收后,市属或跨区公共绿地,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确定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其他公共绿地由区园林绿化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确定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公共绿地养护标准和管理依据《北京市城镇绿地分级分类办法》《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的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公共绿地应当确保对公众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绿地的性质和用途。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的,移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可采取纳入行业不良信用信息归集、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等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2010年10月27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城发〔2010〕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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