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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5年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5 年 第 70 号

  为进一步完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出的修订内容,我部制定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1月17日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

  进口特定类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

  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要求:

  (一)属于依法成立的具有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加工利用所申请进口固体废物的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四)具有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包括建立了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经营情况记录制度、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相关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依法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等。

  (五)自营进口的,应当具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业应当具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且加工利用企业为相应《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中列明的“国内利用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应当位于出口加工区内,或者已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文件。

  (六)申请进口固体废物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和污染防治能力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七)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1.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3.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4.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八)近一年内没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2.所加工利用的进口固体废物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

  3.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进口固体废物中的夹杂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4.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或者在报告时弄虚作假;

  5.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从事《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内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划以及“圈区管理”等要求。

三、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

  (一)申请

  1.申请单位(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当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提交电子申请材料的同时需提交相同内容的纸质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拟进口废物的名称、数量、来源国、进口口岸及进口方式,本年度已申请许可证的使用情况等。

  (2)申请表(见附1)。申请表通过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并打印,纸质申请表与信息系统申请表内容必须一致。

  (3)环境保护报告(见附2)。本规定发布实施后首次申请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提供企业环境保护报告。

  (4)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材料(见附3),包括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见附4)。

  2.近3年内领取过相同种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加工利用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或人员未发生变化的,可免予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需要重新履行环评和验收等手续的,免予提交有关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上述未变化事项,应当在申请表中备注栏注明上次申请日期及未发生变化的事项。

  3.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代收。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和申请材料报送至环境保护部。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的纸质材料应加盖公章,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的电子件应通过信息系统报送。

  每年11月15日起,可受理下一年度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申请,原则上不再受理当年固体废物进口申请。

  (二)技术审查

  环境保护部委托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固管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技术审查。

  固管中心收到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受理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请通过书面审查或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技术审查,并将技术审查情况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对公众意见,由环境保护部组织进行核实。技术审查工作原则上以电子材料为准。

  公示期满,固管中心将技术审查情况和公示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

  (三)审批

  环境保护部根据固管中心的技术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申请进行审定。

  (四)许可证的颁发

  环境保护部委托固管中心原则上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统一邮寄至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代为发放。

  (五)监督管理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地区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对限制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出具监督管理情况表,作为审查申请单位是否有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

  (六)资料保存

  进口固体废物申请材料的保存期限为三年。

四、变更、遗失和延期处理

  (一)变更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上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领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并交回原证。

  (二)遗失

  加工利用企业遗失所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性的综合或环境类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并向环境保护部、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许可证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挂失。

  在有效期内需要重新办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加工利用企业应按原申请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环境保护部根据加工利用企业的遗失报告、声明作废的报样等材料,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撤销或者注销原证并换发新证,并在新证备注栏注明原证证号和“遗失换证”字样。

  (三)延期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加工利用企业可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原申请程序和要求提出延期申请,并交回原证。

  环境保护部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并在新证备注栏注明原证证号和“延期使用”字样。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延期批准数量计入下年度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批准数量。

五、经营情况和年度环境保护报告备案

  进口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之前将上季度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通过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附报表(报表样式见附6)。

  进口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将上年度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并附上年度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报表,见附6),通过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信息系统报环境保护部。报告样式见附7。

  附:1.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2.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报告

  3.有关证明材料的说明

  4.关于对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

  5.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参考样式

  6.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报表

  7.省(区、市)年限制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

  (以上附略,详情请登录环境保护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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