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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新修订的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办法的通知 京管发〔2018〕12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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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新修订的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办法的通知 京管发〔2018〕120号 各区城市管理委,环管中心、城市研究院,北京环卫集团、首钢生物质能源公司、国中生物科技公司、一清百玛士公司、南宫生物质能源公司: 为持续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工作,强化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稳步提升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作业标准和环境污染控制水平,市城市管理委对《北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京政容发〔2016〕22号)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办法》(以下简称“《考评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试行,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新修订的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的通知》(京政容发〔2016〕22号)于2019年1月1日废止。 二、新修订的《考评办法》主要修改和增加了以下内容: (一)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工作坚持“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的原则,在组织形式上划分为“市级检查”和“区级(市级运营单位)检查”两个层次,其中“市级检查”加强了对各区和市级运营单位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的相关要求,“区级(市级运营单位)检查”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各区和市级运营单位属地自查工作。 (二)对各区和市级运营单位的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由属地管理得分和设施得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属地管理得分由总分20分调整为50分,设施得分所占权重由80%调整为50%。 (三)调整检查考评范围和频次,将封场填埋场、试运行阶段的新建设施纳入监管范围。 (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转运、焚烧、生化处理、填埋及粪便消纳等各工艺类型考核内容,加大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力度。 三、环管中心依据新修订的《考评办法》开展全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工作。市城市管理委定期向各区政府及市级运营单位通报各区生活垃圾粪便综合管理情况和所属设施考评情况。 四、各区城市管理委因考评得分过低或所属设施存在严重问题收到环管中心问题整改通知后,未能如期整改且无合理解释的,由市城市管理委进行约谈。 五、各区政府及市级运营单位要依据《考评办法》要求建立所属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长效机制,扎实开展区级(市级运营单位)检查,并积极配合环管中心开展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 北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工作,加强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监督管理,提升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水平,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是指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转运站、卫生填埋场、生化处理厂(含餐厨、厨余处理厂及堆肥厂)、焚烧厂和粪便消纳站等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 第三条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委”)是全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主体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工作。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环管中心”)是全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执行主体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全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一简称“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行政区域内所有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工作,负责具体落实所属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接受市级城市管理部门检查考评。 市级设施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市级运营单位”)负责具体落实所属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接受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检查考评。 第四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工作坚持“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的原则,具体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城市管理委对各区和市级运营单位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的检查、考核及评价工作。 (二)市城市管理委对全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开展的抽查、考核及评价工作。 (三)区城市管理委和市级运营单位对所属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开展的检查工作。 (四)市或各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营状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检查考评范围 第五条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范围由市城市管理委确定,原则上包括全市正常运行的所有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和已封场但未达到终场状态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城市管理委和市级运营单位应及时将所属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有关情况上报市城市管理委,由市城市管理委调整检查考评范围: (一)新建设施开始接收生活垃圾(粪便)进行调试运行。 (二)设施运行状态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工艺调整、因故障启用停用关键设备等)。 (三)设施停止处理生活垃圾(粪便)。 (四)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达到终场状态。 第三章 市级检查 第七条 市级检查由环管中心负责组织,主要包括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和全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抽查,必要时可合并进行。 第八条 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应按照以下步骤开展: (一)区城市管理委(市级运营单位)就检查周期内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做专题汇报。 (二)现场查阅区城市管理委(市级运营单位)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有关文档资料。 (三)抽查所属设施运行情况。 (四)市区两级交流反馈检查情况。 第九条 各区城市管理委和市级运营单位应就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建立联系人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工作,并向环管中心提交联系人名单和联系方式。联系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变更。 第十条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抽查频次由市城市管理委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原则上按照下列频次开展: (一)市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是指由市级投资建设,与市城市管理委签订运营管理合同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及享受市级补贴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每月不少于一次。 (二)市级封场生活垃圾填埋场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三)设计处理能力低于200吨/天或上一年日均进场量低于200吨/天的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不处理原生垃圾的残渣填埋场,每年不少于一次。 (五)处于试运行阶段的新建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正式运行后根据市城市管理委通知确定检查频次。 (六)其他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不含区属封场填埋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通常以检查小组的形式开展,每组至少配备两名检查人员,采取听取介绍、查阅记录、观察现场情况、问询相关人员、提取运行资料和记录等方式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进行暗查。 现场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表》,客观记录现场情况;对记录确认无误后,市级检查人员、参与检查的区级(市级运营单位)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字。 被检查单位对记录有异议或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市级检查考评应参考以下非现场监管内容: (一)各类信息化系统在线监管和数据信息审核情况。 (二)涉及市级财政资金拨付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卫运输记录单抽查情况(抽查比例不低于20%)。 (三)市城市管理委开展的专项检查、驻厂监督等其他监管过程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环管中心应对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记录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纸质记录保存期为二年,电子记录保存期为五年。 第四章 区级(市级运营单位)检查 第十四条 各区和市级运营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开展所属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检查工作: (一)建立队伍。建立检查队伍负责所属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检查工作。 (二)制定标准。制定所属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标准。考评标准应实行百分制,所含检查项目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本办法规定内容。 (三)定期检查。依据本区(本单位)检查考评标准定期对所属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并考评打分。区级(市级运营单位)检查应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设施(含新建设施及封场填埋场),每座设施每月不少于两次(封场填埋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检查过程应做好相关记录及资料留存,填写检查记录表。 (四)环境监测。各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设施开展定期环境监测及相关管理工作;应督促所属设施开展定期环境监测工作,并定期查验环境监测报告。 (五)定期通报。每季度至少向所属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进行一次检查考评情况通报,并及时传达市级监管部门有关要求。 (六)情况反馈。撰写月度检查报告,向环管中心反馈区级(市级运营单位)检查开展情况、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和所属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区级(市级运营单位)考核评分情况。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环管中心依据本办法对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分别对各区(市级运营单位)和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进行考核评分。 第十六条 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按照以下方法实施: (一)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考评得分(以下简称属地管理得分):实行扣分制,以50分为基准,结合区(市级运营单位)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和所属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存在的属地问题综合计算出属地管理得分,得分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二)所属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考评得分(以下简称设施得分):实行扣分制,以100分为基准,依据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计算出设施得分,得分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三)区(市级运营单位)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得分(以下简称区考评得分):总分为100分,由属地管理得分和设施得分(所占权重比例为50%)两部分构成。 计算方法如下: 每季度区考评得分=属地管理得分+设施得分平均值×50%,其中设施得分平均值=所有设施得分总和/设施总个数。 (四)处于试运行阶段的新建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考评分数不纳入区(市级运营单位)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得分。 第十七条 环管中心定期形成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检查考评报告上报市城市管理委。 市城市管理委对报告进行审核后,向市政府、市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和市级运营单位通报考评结果,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生活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资金拨付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环管中心应每年对北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年度总结报告上报市城市管理委。 第十九条 考核评价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实施。 第六章 鼓励措施与申诉 第二十条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资源化科技水平。 被检查单位在上述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可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城市管理委提交申请报告,经核实后予以加分。 第二十一条 被检查单位对检查考评结果有异议,可向市城市管理委提出申诉。 第七章 问题整改与约谈 第二十二条 各区和市级运营单位应针对检查考评结果反映的问题,制定区级问题整改计划并严格落实;应加强对所属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管中心向区城市管理委(市级运营单位)发出问题整改通知,指出其存在问题,明确整改内容及时限,并指导落实整改措施: (一)区(市级运营单位)考评得分或所属设施得分低于90分的。 (二)所属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在工艺运行、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方面发生较重大问题的。 第二十四条 区城市管理委(市级运营单位)收到问题整改通知后,未能在时限内完成整改工作且无合理解释的,由市城市管理委约谈该区城市管理委(市级运营单位)相关负责人员。 第八章 检查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携带检查证件,注重仪容仪表,使用文明用语,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检查内容。 第二十六条 检查人员不得提前向外界和被检查单位公开检查考评结果,尊重和保护被检查单位陈述、申辩、申诉等合法权利,保守被检查单位秘密。 第二十七条 检查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社会和公众的监督。被检查对象对市级检查人员行为有疑议的,可向环管中心纪检部门投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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