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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顺义区代征城市绿化用地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顺政发〔2017〕36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顺义区代征城市绿化用地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顺政发〔2017〕36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加强顺义区代征城市绿化用地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17年7月6日第2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31日

加强顺义区代征城市绿化用地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代征城市绿化用地(以下简称代征绿地)建设管理,推进本区代征绿地及时上报、移交、建设和管理,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绿化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任务

  本意见所指代征绿地,是指在北京市城乡总体规划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明确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征地及搬迁安置,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公共服务绿化用地。区园林绿化局作为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代征绿地的接收、建设和管理,督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配合完成移交,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做好协调管理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步推进

  按照分类移交、登记确权、建设及养护逐步推进我区代征绿地的管理工作。

(一)分类移交

  1.通过政府储备开发或企业为主体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代征绿地的移交。土地储备机构或其他一级开发企业完成用(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土地平整等工作,并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由土地储备机构或其他一级开发企业按照规划审批文件所规定的代征绿地位置和界限,与区园林绿化局签订《代征绿地临时委托管理协议》,将代征绿地临时委托区园林绿化局实施建设、管理。政府储备开发项目或企业为主体实施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在完成土地出让(或划拨)60日内,土地储备机构或其他一级开发企业与区园林绿化局办理代征绿地移交工作,双方签订《代征绿地移交书》。

  2.直接实施征地、拆迁的代征绿地的移交。采取直接实施征地、拆迁建设的建设用地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园区建设项目等),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验收前完成代征绿地的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工作,在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已完成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达到土地平整条件的代征绿地移交区园林绿化局,并签订《代征绿地移交书》。

  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代征绿地移交区园林绿化局组织绿化的,责令限期交回,并由区城管执法局处以每日每平方米0.5元的罚款。

(二)登记确权

  对已移交的代征绿地项目,由区园林绿化局持《建设用地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代征绿地移交书》,向市规土委顺义国土分局提出代征绿地确权申请。市规土委顺义国土分局依据《土地登记办法》、《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京绿城发〔2010〕19号)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确权登记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09〕245号),办理代征绿地确权登记手续。代征绿地登记确权所发生费用列入区财政预算。

(三)建设及养护方式

  1.鼓励单位认建认养。鼓励属地政府、社会单位和个人对代征绿地进行认建认养,与区园林绿化局签订认建认养协议书。认建代征绿地绿化设计方案应报区园林绿化局审核,由区园林绿化局初审后上报市园林绿化局进行审查,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并由区园林绿化局组织竣工验收。认建认养代征绿地全部费用由认建认养单位自行承担,区园林绿化局负责对认建认养代征绿地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协议履行相应义务的,区园林绿化局有权解除该协议。

  2.由区园林绿化局统一建设及养护。代征绿地由区园林绿化局负责统一进行规划设计,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审批立项。代征绿地建设及养护由区园林绿化局负责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局拨付。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建立由区政府分管园林绿化工作的副区长领导,区园林绿化局为总召集人,区发展改革委、区市政市容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政府法制办、区财政局、区城管执法局、市规土委顺义规划分局、市规土委顺义国土分局以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的顺义区代征绿地移交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代征绿地移交建设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和安排部署。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园林绿化局,负责统一协调各相关成员单位,明确责任,推进该项工作开展。

  (二)摸清底数,完善台账

  由区园林绿化局会同国土、规划等部门和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摸清代征绿地底数,建立台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督促建设单位完成代征绿地移交工作。

  (三)政府主导,保障投入

  本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将具备建设和养护条件的代征绿地所需费用纳入区财政预算,确保绿化建设养护工作如期推进。同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代征绿地的建设和养护。

  (四)严格管理,确保用途

  严禁私自占用、挪用,随意改变绿地使用性质。对于在代征绿地范围内私搭乱建、擅自占用、改变绿地用途性质等现象,由区园林绿化局与区城管执法局联合市规土委顺义规划分局、市规土委顺义国土分局、属地单位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拆除腾退、恢复绿地,属地单位要做好相关问题和矛盾的摸底排查工作。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加大对代征绿地移交、建设、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形成人人关心、人人支持的良好氛围,促进代征绿地移交建设的顺利实施。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顺义区代征绿地移交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

顺义区代征绿地移交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对已移交代征绿地的绿化建设依申请办理相关立项手续,对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政策倾向的绿化建设,争取市级资金。

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负责协助配合代征绿地的移交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三、区市政市容委

  负责协助配合代征绿地的移交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四、区政府法制办

  负责代征绿地移交、清理、建设中涉及法律法规方面的指导工作。

五、区财政局

  负责拨付代征绿地登记确权相关费用;负责对已移交的代征绿地绿化建设安排项目资金;负责将代征绿地的绿化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六、区城管执法局

  负责对区园林绿化局移交的、经市规土委顺义国土分局确认地价款的“未将代征绿地交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绿化”案件进行查处;负责查处在代征绿地范围内私搭乱建、擅自占用等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

七、区园林绿化局

  依法督促代征绿地的腾退移交工作,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代征绿地移交区园林绿化局组织绿化行为及时移交区城管执法局进行查处;负责代征绿地的现场验收和确权登记办理;负责代征绿地绿化方案的编制与报审,承担代征绿地的绿化建设、竣工验收及养护管理行业指导工作;负责对认建认养单位的设计、招标、施工、监理、验收等过程进行监管。

八、市规土委顺义国土分局

  负责办理代征绿地的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负责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代征绿地范围内移交前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拆除的相关工作;对相关执法行为协助确认地价款。

九、市规土委顺义规划分局

  负责配合区园林绿化局等部门摸清代征绿地有关情况;规划验收时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代征绿地腾退及移交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区园林绿化局。

十、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辖区域内代征绿地的移交工作;督促辖区内涉及代征绿地的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辖区代征绿地内违法建设,负责协助辖区内代征绿地违法占用的清理腾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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