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环发〔2016〕21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环发〔2016〕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本市环评技术审查专家库的管理,保证审查活动的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10日

北京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的管理,保证审查工作的公平、公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入库专家须同意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 专家的入库遴选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的国内外发展现状;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的履行职责;

  (三)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技术规范和要求;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兼有环评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等环保相关职业资格者优先),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或已退休且从事环境保护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十五年以上、有丰富管理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审查工作,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如身体条件允许,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方式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采取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六条 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专家资格审查和遴选,符合条件的入选专家库,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和退出专家库;

  (二)对所负责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完成审查后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劳务咨询费。

  第八条 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应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的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二)如与拟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参与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的成果和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转交他人或者外传;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相关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为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信息档案,并按照所熟悉的行业、规划、专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 参加技术审查工作的专家人选,应根据所涉及的行业、专业等审查重点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并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确定。

  第十一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并公布调整结果。

  如在库专家职称、单位、业绩成果有变更或增加,应在当年进行信息申报。

  第十二条 对参加审查的专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家库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十三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缺席参加审查工作两次以上的;

  (三)与拟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事先知情但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信息的;

  (五)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两院院士、入选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环保领域专家库的专家、特殊需要且经市环保局认可的专家,可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审查工作,并遵守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京政发〔2023〕22号 
  关于公布《北京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3〕2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办发〔2022〕34号 
  关于启动2023年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已认定企业报送年度数据和办理信息变更备案的通知 京科服发〔2022〕28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与经营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绿办发〔2023〕13号 
  关于开展常态化环境核酸检测奖励申报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奖励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环发〔2023〕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绿办发〔2023〕50号 
  关于北京市林草品种审定结果的公告 2023年第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环发〔2023〕4号 
  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办土壤函〔2023〕299号 
  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京绿办发〔2023〕124号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30号 
  关于征集2023年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3〕14号 
  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第29号 

 关键字
  环境影响评价  技术  审查  专家库  管理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京环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办法 通告〔2022〕12号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的公告 2019年 第3号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的公告 2019年 第28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环发〔2016〕21号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 第 4 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外的项目应依据什么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类别?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与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优先执行哪个?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中,在项目类别中,会提示某些类型项目除外,如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续能力的动物诊疗机构,这些除外的项目还需要办理环评手续吗?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中规定的简易低风险工程项目,还需要办理环评手续吗?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的通知 京环发〔2016〕19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生态环境部令 第1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36号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答记者问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公告 2019年 第4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