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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等专项责任清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6]1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等专项责任清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6]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责任清单》《城市环境秩序治理专项责任清单》《违法建设治理专项责任清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责任清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专项责任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责任清单

  附件2:城市环境秩序治理专项责任清单

  附件3:违法建设治理专项责任清单

  附件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责任清单

  附件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专项责任清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3日

附件1

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责任清单

  为进一步明确大气污染防治职责分工,健全完善本市大气污染防治体制机制,切实提高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效,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15〕62号)要求,制定本清单。

一、压减燃煤责任

(一)市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1.市发展改革委

  (1)实施燃煤总量控制,制定清洁能源发展利用规划,加强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保障,并牵头开展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压减燃煤指标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的督查考核。

  (2)拟订本市在压减燃煤领域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安排本市相关财政性建设资金。

  (3)组织实施电力生产燃气化,加快建设燃气热电中心,全面关停燃煤电厂,积极组织推进热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采暖。与市商务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同加快实施商业和各类经营服务业清洁能源改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区政府推进农村地区“减煤换煤”、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绿色能源配送体系建设等工作。

  (4)会同市市政市容委等部门推进全市供热价格统一,逐步理顺供热价格,鼓励使用清洁能源采暖;推进瓶装液化气同城同价,建立“用户公平负担、鼓励清洁能源应用”的价格机制。

  (5)组织拟订电力、煤炭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并加强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2.市经济信息化委

  组织实施工业领域压减燃煤工作,大力推进工业开发区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削减工业企业燃煤使用。

  3.市环保局

  (1)组织落实全市禁止新增燃煤、划定和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并与各区政府共同推进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

  (2)开展燃煤排放执法检查,强化与市质监局等部门协作配合,严格查处超标排放和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

  4.市规划委

  会同市农委等部门研究制定“城市化改造上楼一批”“拆除违建减少一批”“城市管网辐射一批”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并建立各区工作台账。

  5.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严格执行新建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6.市市政市容委

  (1)加强本市燃气、供热行业管理,进一步强化燃气供应保障及燃气管网建设,积极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等工作。

  (2)会同市农委等部门研究制定农村地区“炊事气化解决一批”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协调燃气企业完成镇村管道天然气、压缩天然气、瓶装液化气的供应工作。

  7.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开展路检、路查,对运输劣质煤进京车辆进行查处,杜绝劣质煤进京。

  8.市农委

  (1)组织协调农村环境、能源建设,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方案,做好“五个一批”削减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散煤过程中综合协调工作。

  (2)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制定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散煤清洁能源替代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进一步优化完善“优质煤替代一批”的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协调煤炭企业完成优质燃煤的供应工作。

  9.市工商局

  依法查处固定场所内无照经营劣质煤行为。

  10.市质监局

  加强煤炭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煤炭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散煤及制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11.市城管执法局

  依法查处公共场所流动商贩无照经营劣质煤的行为。

(二)各区政府职责

  各区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压减燃煤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统筹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压减燃煤工作;指导、督促街道(乡镇)落实压减燃煤相关任务和政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领域压减燃煤工作,强化能源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清洁能源改造,加大对辖区内燃煤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二、控车减油责任

(一)市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1.市发展改革委

  牵头实施车用燃油总量控制,会同市环保局等部门研究落实国家关于“按照优质优价和排污者付费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的要求,制定提高机动车使用成本的经济政策。

  2.市科委

  (1)拟订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组织编制新能源汽车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制定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力度。

  (2)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制式的要求,加快完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

  3.市国土局、市规划委

  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

  4.市环保局

  (1)与市质监局等部门共同研究提高机动车、非道路动力机械排放标准和车用燃油地方标准。

  (2)与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等部门加大对在用车辆尾气排放的抽查力度,进一步强化路检和入户抽查工作。

  (3)继续实施鼓励政策,牵头加快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

  (4)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油气回收、车用汽柴油清净性和车用氮氧化物还原剂质量监管工作。

  5.市市政市容委

  (1)组织推进环卫和建筑垃圾运输行业车辆结构调整、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推广及节能减排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清洁能源汽车加气站等配套设施规划,做好加气站经营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6.市交通委

  (1)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本市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目标,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机动车数量调控。

  (2)会同有关部门规划低排放区,研究制定征收交通拥堵费政策,加快制定智能化车辆电子收费识别系统等配套政策,有效落实区域差别化停车收费制度,进一步完善差别化停车管理政策,引导降低中心城区车辆使用强度。

  (3)指导交通行业节能减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进公交、出租、客运、货运等行业车辆结构调整,大力开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推广工作。

  (4)优化道路设置,完善相关管理措施,着力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

  (5)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制机动车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

  7.市农委

  研究完善相关政策,积极组织推进低速汽车结构调整及节能减排工作。

  8.市商务委

  组织供应符合排放标准的车用燃油;与市交通委等部门积极促进全市物流园区和货物流转集散地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调整,大力推广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运输车辆,并进一步降低公路运输车辆使用强度。

  9.市工商局

  加强成品油流通领域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10.市质监局

  加强成品油生产领域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不合格油品行为。

  11.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与市交通委等部门加快完善本市和外埠车辆限行政策,严格按照相关环保要求,办理外埠车辆进京证等机动车通行证件,加大对车辆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查处力度。配合市环保局强化机动车排放监管、完成老旧机动车淘汰等工作。

(二)各区政府职责

  各区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控车减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统筹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控车减油工作;指导、督促街道(乡镇)落实控车减油相关任务和政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放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治污减排责任

(一)市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1.市发展改革委

  (1)做好本市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推进落实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节能监察和考核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分行业、分地区对水、电等资源类产品制定企业消耗定额,研究完善差别化、阶梯式的资源价格政策。

  (3)与市环保局等部门进一步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发展节能、降耗、减排的清洁生产项目,加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

  2.市经济信息化委

  (1)按照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积极引导工业企业入驻,推动工业集聚发展。

  (2)进一步压缩全市水泥产能,严格控制炼油规模,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完善本市禁止新建、扩建的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以及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高污染行业调整、生产工艺和设备退出指导目录,进一步淘汰污染产能。

  (3)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工作,与市财政局等部门调整完善污染企业淘汰退出资金补助政策,加快调整退出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污染企业。

  (4)与市规划委等部门和相关区政府共同开展镇村产业集聚区集中整治工作,大力推进集聚区污染企业调整退出。

  3.市环保局

  (1)实施环保技改工程,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减少氮氧化物排放,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工业烟粉尘治理工作。

  (2)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减二增一”环评审批制度。

  (3)会同市质监局等部门修订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断完善标准体系,进一步严格排放限值。

  (4)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完善排污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资金补助等政策以及排污许可证和排污交易制度;与市金融局、市国税局、北京证监局、北京银监局等部门共同推进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

  (5)强化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与核算,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排污企业的监管执法力度。

  (6)与有关部门协同整治骑墙(骑窗)烧烤、倚门烧烤,依法开展餐饮油烟排放执法检查,严格查处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未采取其他防治措施污染周边环境的行为。

  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组织落实禁止新建、扩建混凝土搅拌站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标准,督促保留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严格落实绿色生产相关管理规定,示范推广更加节能环保的绿色搅拌站。

  (2)严格禁止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并加强监督检查。

  5.市工商局

  与市环保局等部门协作配合,加大对无证照经营活动中违法排污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查处力度。

  6.市质监局

  对生产不符合本市规定标准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材料和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7.市园林绿化局

  对全市主要公园内的烧烤行为进行查处,对其他公园、绿地内的露天烧烤行为进行劝阻,并配合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8.市城管执法局

  与有关部门协同整治骑墙(骑窗)烧烤、倚门烧烤,对在政府划定禁止范围内露天烧烤食品以及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坚决杜绝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等违法行为。

  9.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对占用车行道、人行道从事露天烧烤妨碍交通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各区政府职责

  各区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治污减排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统筹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治污减排工作;指导、督促街道(乡镇)落实治污减排相关任务和政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领域治污减排工作,强化对违规在建高污染、高耗能项目检查和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等污染问题的日常巡查处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对企业未批先建、未批在产、违法排污、超标排放、违法使用混凝土搅拌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四、清洁降尘责任

(一)市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1.市公安局

  协助相关部门查处施工工地扬尘违法等行为,对伪造、变造准运证件及使用伪造、变造准运证件等涉嫌违法犯罪的,和相关执法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

  2.市环保局

  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工作。对工业企业未对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密闭贮存或围挡措施的,依法予以查处。

  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完善施工扬尘管理制度,推广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

  (2)推进绿色施工管理模式,深入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严格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拆除施工扬尘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绿色施工检查考核,并通报检查考核结果。

  (3)建立完善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强化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工地台账,对施工企业相关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对违规企业和责任人员给予信用记分处理。

  (4)组织建设施工扬尘视频监控系统,加强对施工扬尘监控管理,并将施工单位的扬尘违法行为纳入本市施工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系统。

  (5)督促、检查建设单位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包和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等责任要求。

  (6)督促施工单位规范使用渣土运输车,并将使用情况纳入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4.市市政市容委

  (1)制定道路清扫冲洗保洁标准,并认真组织落实。

  (2)严格规范对建筑垃圾的消纳处置管理。

  5.市交通委

  加强公路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理,对市管市政道路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铺装。

  6.市农委

  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鼓励对裸露农田采取生物覆盖、留茬免耕等扬尘控制措施。

  7.市水务局

  (1)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不断扩大水域面积。

  (2)加强河道整治等水务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理,对河道沿线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铺装。

  (3)加快推进再生水管网和加水站点建设,满足城市再生水冲洗道路需求。

  8.市园林绿化局

  (1)组织、指导和监督本市城乡绿化美化、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等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为主的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生态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2)加强园林绿化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理,对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铺装。

  (3)与市水务局等部门加快建设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

  9.市城管执法局

  充分利用视频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监管施工扬尘,同时加大对各类施工扬尘、渣土运输遗撒等问题的现场检查和执法力度。

(二)各区政府职责

  各区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清洁降尘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统筹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清洁降尘工作;指导、督促街道(乡镇)落实清洁降尘相关任务和政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领域清洁降尘工作,加大对道路建设、水务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工地施工扬尘和道路运输泄露遗撒问题的巡查处理力度。

五、综合保障责任

(一)市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1.市发展改革委

  (1)将大气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完善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经济政策。

  (2)与有关部门强化综合施策,以控制总量、优化布局、改善结构为重点,进一步推进人口调控工作,减少生活刚性需求增加带来的污染。

  2.市教委

  统筹、指导和协调本市环境保护教育工作,强化全民环境意识,将环境保护课程列入国民教育体系,积极推进绿色学校创建活动。

  3.市科委

  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组织开展大气污染成因和防治对策分析;推广应用大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提高大气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4.市公安局

  与市环保局等部门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相互衔接和协调联动工作,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拒不配合环保执法、监督性监测,阻挠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暴力抗法,以及违法主体不易确定的,积极开展现场执法。

  5.市环保局

  (1)与市质监局等部门制定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标准,与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不断健全完善本市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体系,进一步加大各项管理力度,大幅度提高处罚额度,为大气污染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提供有力法律和政策支撑。

  (2)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扩大环境信息公开的排污单位范围,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3)与市委宣传部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拓展宣传渠道,推动实施“同呼吸、共责任、齐努力”的全民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6.市规划委

  与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编制完善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进一步强化环境、资源约束条件,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

(二)各区政府职责

  各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引导工作;指导、督促街道(乡镇)落实环境保护相关任务和政策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分工,并强化对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由市编办会同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本清单的相关解释和调整工作。

附件2

城市环境秩序治理专项责任清单

  为进一步明确城市环境秩序治理职责分工,切实强化城市环境管理工作,持续提升首都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15〕62号)要求,制定本清单。

一、非法小广告治理

(一)市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1.市公安局

  (1)对涉嫌利用非法小广告进行涉赌、涉黄、涉毒、私刻公章、伪造票证、非法行医、收售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和相关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市民举报的非法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涉嫌扰乱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属地派出所应及时出警核实,依法处罚。

  (2)对在车行道内散发非法小广告的人员实施罚款处罚;会同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开展清掏非法小广告窝点行动。

  (3)做好联合执法的配合保障工作,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等行为进行处理。

  2.市民政局

  会同有关部门对非法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的未成年人进行保护性救助。

  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加强对在本市注册的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对利用非法小广告进行房地产销售、出租的企业进行约谈告诫。

  (2)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大巡查力度,制止小区内非法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的行为,及时清除小区内张贴、喷涂的非法小广告。

  4.市市政市容委

  (1)强化本市城市容貌管理和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协调、管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

  (2)研究完善非法小广告清除的作业质量标准,推广使用清除非法小广告先进技术和设备。

  (3)按照及时发现,及时清理的要求,指导监督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按照作业质量标准清除非法小广告。

  5.市交通委

  对在轨道交通车站和车厢内非法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

  6.市旅游委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查处非法小广告工作,对正规旅游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利用非法小广告进行宣传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7.市卫生计生委

  加大对非法行医、违法执业、未经许可擅自执业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禁止利用非法小广告进行医疗宣传、招揽业务。

  8.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1)严厉打击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违法行为,以及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2)配合有关部门消除利用非法小广告发布假发票信息的源头,严格查处相关涉税企业。

  9.市工商局

  (1)严格查处含有虚假或违法内容的印刷品广告。

  (2)依法查处违反国家有关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广告印制企业,将违法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予以公示。

  10.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严格查处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利用非法小广告进行宣传的行为,消除利用非法小广告发布虚假药品信息的源头。

  11.市城管执法局

  对街头非法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行为人进行教育和处罚,对组织、利用非法小广告进行宣传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罚,并责令违法行为人和违法企业及时清除非法张贴、喷涂的小广告。

(二)各区政府职责

  1.按照属地责任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非法小广告专项治理行动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2.制定完善非法小广告专项治理工作措施,明确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督促落实保洁责任。

  3.利用居民小区现有公益宣传设施发布公共信息,满足居民日常需求。在非法小广告多发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全天候监控,快速打击,及时清除非法小广告。

  4.指导、督促街道(乡镇)组织动员辖区内社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志愿者做好居民住宅区、街巷、胡同等区域内的小广告清除与市容保洁工作。

二、施工工地与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一)市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1.施工扬尘治理

(1)市公安局

  协助相关部门查处施工工地扬尘违法等行为,对伪造、变造准运证件及使用伪造、变造准运证件等涉嫌违法犯罪的,和相关执法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

(2)市环保局

  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工作。

(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完善施工扬尘管理制度,推广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推进绿色施工管理模式,深入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严格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拆除施工扬尘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绿色施工检查考核,并通报检查考核结果;建立完善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强化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工地台账,对施工企业相关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对违规企业和责任人员给予信用记分处理;组织建设施工扬尘视频监控系统,加强对施工扬尘监控管理,并将施工单位的扬尘违法行为纳入本市施工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系统;督促、检查建设单位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包和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等责任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规范使用渣土运输车,并将使用情况纳入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4)市交通委

  加强公路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理,对市管市政道路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铺装。

(5)市水务局

  加强河道整治等水务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理,对河道沿线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铺装。

(6)市园林绿化局

  加强园林绿化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理,对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铺装。

(7)市城管执法局

  充分利用视频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监管施工扬尘,同时加大对工地的现场检查和执法力度。

  2.夜间施工管理

(1)市环保局

  指导、协调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2)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实施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指导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严格规范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的补偿办法。

(3)市城管执法局

  对未经许可进行夜间施工或超过许可期限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

  3.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1)市环保局

  深入运输企业和出土(拆除)工地,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开展现场执法,查处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

(2)市市政市容委

  指导、管理本市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和相关设施建设工作;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加强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相关行政许可;规范运输企业从业行为,严格运输专用车辆管理,建立并公布运输企业及所属车辆目录,按照要求开展日常检查巡查和定期抽查抽验工作,对未达标的运输企业和车辆,及时督促整改;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规定对市政公用专业工程涉及的建筑垃圾运输实施严格管理。

(3)市交通委

  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规定对道路交通专业工程涉及的建筑垃圾运输实施严格管理。

(4)市水务局

  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规定对水务专业工程涉及的建筑垃圾运输实施严格管理。

(5)市园林绿化局

  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规定对园林绿化专业工程涉及的建筑垃圾运输实施严格管理。

(6)市城管执法局

  制定有效措施,落实执法点位和执法人员,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泄露遗撒、乱倒乱卸、无证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运输企业责任,对违法违规运输企业予以曝光、停业整顿、吊销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处理。

(7)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做好路面交通秩序维护疏导工作;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管理,查处运输车辆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具体措施,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涉牌违法、超载、超速、闯红灯、违反禁限规定等交通违法行为开展日常设卡执法检查;在相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时予以协助配合,包括协助拦车检查,核实车辆、车主信息,提供监控证据等。

(二)各区政府职责

  1.按照属地责任要求,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开展施工现场联合检查工作。

  2.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环卫、保洁部门加大对道路运输泄露遗撒的检查力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清扫。

  3.组织施工工程所在地街道(乡镇)协助有关部门对有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监督,并及时调解因施工噪声污染等问题引发的纠纷。

  4.指导、督促街道(乡镇)会同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在辖区内重要点位开展运输车辆泄漏遗撒的联合检查执法活动。

三、非法营运治理

(一)市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1.市公安局

  (1)依法查处强行揽客、组织非法营运等扰乱公共秩序及阻碍执法、涉黑涉恶等行为,做好相关部门执法工作的配合保障。

  (2)对小客车、三轮和二轮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非法上路、无照驾驶、涉牌违法、占路趴活,以及农用运输车、畜力车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等行为进行查处。

  (3)对驾驶非法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违法上路,以及非下肢残疾人员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市交通委

  (1)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或者货运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和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及周边的出租汽车运营秩序进行监管,会同市公安局等部门查处非法运营出租汽车。

  3.市工商局

  (1)禁止销售本市不予上牌登记的电动三轮车,并督促销售门店全部下架。

  (2)督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定点销售门店落实购买人员的验证登记制度。

  4.市城管执法局

  对在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和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周边以外其他地区非法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行为进行查处。

  5.市残联

  协助查处涉及残疾人的非法营运案件,配合执法部门对涉及从事非法营运的残疾人进行教育、引导,并做好相关维护稳定工作。

(二)各区政府职责

  按照属地责任要求,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开展非法营运的联合检查工作;指导、督促街道(乡镇)加大对辖区内非法营运行为的检查力度。

四、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治理

(一)市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1.市公安局

  (1)对无照经营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2)配合做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等行为进行处理,对无证无照经营涉嫌违法犯罪的,和相关执法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3)对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等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市交通委

  对在车站、车厢或者疏散通道内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等影响疏散的行为,以及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的行为进行处罚。

  3.市农委

  依法对从事生猪定点屠宰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

  4.市水务局

  依法查处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擅自开办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摊点的违规行为。

  5.市商务委

  依法对食盐批发、成品油经营、拍卖、典当、对外劳务合作、二手车鉴定评估等须经商务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

  6.市工商局

  维护管理市场经营秩序,对固定场所内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7.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未经许可备案从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8.市城管执法局

  查处取缔公共场所流动商贩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9.市文化执法总队

  对违法经营非法出版物等行为进行查处。

  10.市残联

  协助查处涉及残疾人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对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残疾人进行教育、引导,并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二)各区政府职责

  按照属地责任要求,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联合执法行动。坚持疏堵结合,积极设置便民网点,为服务群众生活的合法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五、停车场与地桩地锁管理

(一)市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1.市发展改革委

  强化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对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市交通委

  (1)主管本市停车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督促考核。

  (2)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创新停车综合管理体制机制,协调各区停车管理部门推广居住区停车自治管理模式。

  4.市工商局

  (1)为符合条件的停车管理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将依法登记的停车管理企业有关信息与相关单位共享。

  (2)按照职责分工,对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处理。

  5.市城管执法局

  (1)按照职责分工,对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而在路侧街面公共区域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擅自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6.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1)做好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工作,对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进行查处。

  (2)对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对在尚未明确划定执法管辖权的公共场所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依据有关规定先行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二)各区政府职责

  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规划、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督促街道(乡镇)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辖区内通过建立停车管理委员会等形式,依法进行机动车停车的自我管理。

六、露天烧烤治理

(一)市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1.市环保局

  与有关部门协同整治骑墙(骑窗)烧烤、倚门烧烤,依法开展餐饮油烟排放执法检查,严格查处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未采取其他防治措施污染周边环境的行为。

  2.市园林绿化局

  对全市主要公园内的烧烤行为进行查处,对其他公园、绿地内的露天烧烤行为进行劝阻,并配合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3.市城管执法局

  与有关部门协同整治骑墙(骑窗)烧烤、倚门烧烤,对在政府划定禁止范围内露天烧烤食品以及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坚决杜绝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等违法行为。

  4.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对占用车行道、人行道从事露天烧烤妨碍交通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各区政府职责

  按照属地责任要求,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有关部门做好露天烧烤治理工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指导、督促街道(乡镇)落实对辖区内露天烧烤的治理任务。

  由市编办会同市城管执法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本清单的相关解释和调整工作。

附件3

违法建设治理专项责任清单

  为进一步明确违法建设治理职责分工,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切实加强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15〕62号)要求,制定本清单。

一、市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公安局

  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配合保障工作。

(二)市监察局

  依法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参与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和预警约谈等工作,受理、查处本市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交办和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市国土局

  1.加大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力度。

  2.严格查处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等土地违法行为。

(四)市规划委

  1.承担联席会议工作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加大对下列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力度: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的城镇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其他不属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乡镇政府负责查处的违法建设。

  2.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监测城乡违法建设情况,并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通报;组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政府建立违法建设监督检查业务工作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将违法建设信息在专网上登录并报告联席会议工作小组。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加大对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影响房屋质量、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

  2.违法建设行为涉及已建成并取得合法产权房屋的,依法冻结原有房屋产权;涉及非法施工的,依法查处参建单位。

(六)市市政市容委

  对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供气和供热的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和单位加强监督管理,并协调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服务。

(七)市农委

  对涉嫌违法建设的农用设施进行核实;收回违法、违规涉农用地项目的政策性资金,并配合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八)市水务局

  对在河湖保护和管理范围以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九)市文化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部门

  在办理相关许可证照或登记手续时,对发现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房屋产权证或者申报用途与规划许可证件和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不一致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工作小组通报。

(十)市安全监管局

  依法对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十一)市文物局

  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十二)市园林绿化局

  对侵占公园用地、在历史名园保护区及其周边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违法建设,以及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破坏绿地绿化的违法建设,严格予以查处。

(十三)市城管执法局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的城镇建设工程进行查处。

(十四)市公安局公安消防局

  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许可或验收手续,对存在火灾隐患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07〕17号)关于行政执法协调工作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执法协调和工作协同,切实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二、各区政府职责

  各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控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

  (一)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并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

  (二)建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组成的日常巡查监控机制,实时监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三)组织实施相关控制处理措施;对国土部门依法作出查处决定的,要积极组织落实,配合相关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强制执行工作程序,依法责成本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等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管理机制,定期向联席会议通报相关信息。

  (六)参照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相应的联动管理工作机制。

三、乡镇政府职责

  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控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

  (一)对现状及规划村庄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以及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违反规划许可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组织实施拆除工作。

  (二)组织实施相关控制处理措施;对国土部门依法作出查处决定的,要积极组织落实,配合相关工作。

  (三)建立乡镇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制定考核奖惩等措施。

  (四)市国土局所属的国土所依法做好辖区内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方面的巡查工作,并向相关部门报告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国土资源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受理并调查核实国土资源方面的信访举报事项;承担土地规划编制、地籍管理的基础性事务性工作,开展国土资源领域法制宣传教育。乡镇政府所属规划、建设机构应与国土所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土地保护工作,受理国土所巡查发现的规划、建设方面的问题并及时进行处理。

  (五)指导村委会制定村规民约,督促其开展日常巡查,曝光并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做好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控制工作。

  (六)发现违法建设或接到上级部门通知、村委会报告、群众举报后,应立即调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监督落实情况。逾期不改正的,组织拆除,公安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七)定期向区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情况,并向市规划委派出机构报告控制违法建设工作情况。

四、街道办事处职责

  及时制止管辖区域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组织、协调和配合规划、国土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做好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

  (一)建立以社区为单位的巡查控制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二)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或接到群众举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区政府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三)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区域内违法建设,及时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规划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等单位报告。

  由市编办在本部门网站公布治理违法建设工作流程图,并会同市规划委、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本清单相关解释和调整工作。

附件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责任清单

  为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为,强化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15〕62号)要求,制定本清单。

一、市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发展改革委

  加强对电力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依法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实施资质初审、许可,并加强监督检查。

  2.按照规定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并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及监督管理。

  3.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等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并加强对镇村建设工程的相关指导和技术服务。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与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市政市容委

  加强对燃气、热力等市政工程,以及城市照明安装维护、广告安装维护、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等相关工程的安全生产行业监管。

(四)市交通委

  1.做好对本市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核批准及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公路、轨道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并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行业指导力度。

  2.强化对本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管,严格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水务局

  强化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与监督管理工作。

(六)市质监局

  加强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企业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本市电梯生产、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

(七)市安全监管局

  强化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市文物局

  严格规范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并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的施工许可和相关监管工作。

(九)市园林绿化局

  做好对本市园林绿化工程,以及公园、风景名胜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十)市通信管理局

  做好本市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区政府职责

  强化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指导街道(乡镇)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由市编办会同市安全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本清单相关解释和调整工作。

附件5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专项责任清单

  为进一步明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力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15〕62号)要求,制定本清单。

一、市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发展改革委

  监督烟花爆竹销售价格,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

(二)市教委

  1.研究拟订北京地区教育系统烟花爆竹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2.指导、检查北京地区教育系统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3.指导、检查北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燃放秩序维护及幼儿园、中小学校等禁放区域看护等安全防范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4.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市公安局

  1.承担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本市烟花爆竹地方标准。

  3.对烟花爆竹运输实施许可,并核准承运单位运输烟花爆竹的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

  4.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许可。

  5.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6.对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燃放,以及违反其他有关存放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7.对经许可的焰火燃放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进行查处。

  8.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9.对生产、买卖、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四)市民政局

  1.督促本市各类民政社会福利机构贯彻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并组织、指导其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2.对本市各类民政社会福利机构落实燃放秩序维护及敬老院禁放区域看护等安全防范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市环保局

  监测因燃放烟花爆竹形成的环境噪声情况。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督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各参建单位落实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2.组织、指导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市市政市容委

  1.督促本市燃气、热力和环卫行业单位贯彻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并组织、指导其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工作。

  2.对燃气、热力和环卫行业单位落实燃放秩序维护及对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禁放区域看护等安全防范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4.组织清扫公共区域内的烟花爆竹残屑。

(八)市交通委

  1.督促本市交通系统企事业单位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2.加强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和专业人员资质的监督管理;对公共交通枢纽场站、省际客运站、城市路网的桥梁等禁放区域安全看护工作进行检查。

(九)市水务局

  1.督促本市供水排水行业单位贯彻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并组织、指导其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2.对本市供水排水行业单位落实燃放秩序维护及禁放区域看护等安全防范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市商务委

  督促本市规模以上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落实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十一)市旅游委

  1.研究制定本市旅游行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

  2.指导、检查本市旅游行业单位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3.对旅游行业单位落实燃放秩序维护及禁放区域看护等安全防范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4.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二)市文化局

  1.结合本市文化艺术行业特点,研究制定本市文化艺术行业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管理规范。

  2.组织、指导各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与文化艺术行业有关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3.督促、指导主管的文化娱乐场所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4.对所管辖的公共文化场所落实燃放秩序维护及禁放区域看护等安全防范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5.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三)市卫生计生委

  1.研究制定本市针对烟花爆竹引起的伤亡救治应急预案。

  2.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人员伤亡情况。

  3.组织、指导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4.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烟花爆竹燃放秩序维护及禁放区域看护等安全防范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5.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四)市国资委

  1.指导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对其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2.开展单位内部燃放秩序维护及禁放区域看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十五)市工商局

  1.对流通领域烟花爆竹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2.对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非本市规定品种和规格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

  3.按照职责分工,对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个人进行处罚。

(十六)市质监局

  1.与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工商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可以在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并予以公布。

  2.对烟花爆竹产品检验技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十七)市安全监管局

  1.制定本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2.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以及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行为。

  3.依法组织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十八)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1.研究制定本市新闻出版广电行业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管理规范。

  2.指导各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与行业有关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3.指导新闻出版广电行业相关单位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4.对所属机关和单位落实燃放秩序维护及禁放区域看护等安全防范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5.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九)市文物局

  1.研究制定本市文物保护单位烟花爆竹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并对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本市博物馆烟花爆竹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并督促重点博物馆落实烟花爆竹安全防范措施。

  2.组织、指导各区文物主管部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3.指导、检查本市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4.研究确定全市文物保护单位禁放点周边禁放烟花爆竹范围;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市文物保护单位禁放区域看护等安全防范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5.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十)市体育局

  1.研究制定本市体育行业烟花爆竹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2.指导、检查本市体育行业单位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3.对本市体育行业单位落实燃放秩序维护及禁放区域看护等安全防范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4.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十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组织有关部门统计监测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人员伤亡、火灾警情及环境噪声情况。

(二十二)市园林绿化局

  1.督促本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有关单位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并组织、指导其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2.对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有关单位落实燃放秩序维护及山林、苗圃重点防火区等禁放区域看护等安全防范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十三)市金融局

  1.研究制定本市金融行业烟花爆竹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2.指导、检查本市金融行业单位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3.对本市金融行业单位落实禁放区域看护等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4.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十四)市民防局

  1.研究制定本市人防工程烟花爆竹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2.指导、检查本市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3.对人防工程使用单位落实禁放区域看护等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4.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十五)市粮食局

  1.指导本市粮食行业单位贯彻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2.指导本市粮食行业单位落实燃放秩序维护及禁放区域看护等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十六)市城管执法局

  指导、督促、检查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街面流动无照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十七)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1.配合交通执法部门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实施拦截检查。

  2.在配送烟花爆竹高峰时段,维护配送路线交通秩序。

  3.对进入五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的烟花爆竹配送车辆核发货车通行证。

(二十八)市公安局公安消防局

  1.开展全市清理可燃物专项工作。

  2.依法对消防重点单位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3.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做好灭火救援准备。

  4.对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警情况和火灾损失。

二、各区政府职责

  (一)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分析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形势,研究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三)可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产品种类。

  (四)组织实施《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五)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

  (六)指导、督促街道(乡镇)配合各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看护工作。

  由市编办会同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本清单相关解释和调整工作。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京政发〔2023〕22号 
  关于公布《北京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3〕2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办发〔2022〕34号 
  关于启动2023年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已认定企业报送年度数据和办理信息变更备案的通知 京科服发〔2022〕28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与经营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绿办发〔2023〕13号 
  关于开展常态化环境核酸检测奖励申报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奖励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环发〔2023〕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绿办发〔2023〕50号 
  关于北京市林草品种审定结果的公告 2023年第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环发〔2023〕4号 
  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办土壤函〔2023〕299号 
  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京绿办发〔2023〕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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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集2023年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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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
  大气  污染  防治  专项  责任  清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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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能源局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环发〔2013〕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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