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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审批事项的通知 京环发〔2016〕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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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审批事项的通知 京环发〔201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现将我局负责审批的贮存危险废物超一年的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许可条件 1.申请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危险废物贮存条件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3.因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检修、改造,申请单位许可证 被暂扣、停产限期整改或其他原因,设施不能正常运行造成危险废物必须进行贮存的; 4.提出申请时贮存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二、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许可办理所需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贮存的申请表; 3.危险废物贮存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贮存安全保证措施或方案,包括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贮存容器或设施照片。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三、申请方式 现场受理和网上受理,申请材料送至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四、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检测、鉴定、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3日 附件1:行政许可申请表 附件2:北京市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贮存的申请表 下载附件:(1)附件1:关于规范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审批事项—行政许可申请表.docx (2)附件2:北京市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贮存的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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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 |||||||||||||
危险废物 规范 年审 事项 贮存 |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京环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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