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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第五阶段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监管工作的通知 京环发[2015]11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第五阶段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监管工作的通知

京环发[2015]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经国务院批准,本市自2013年2月1日起,对新增轻型汽油车和公交、环卫用途的重型柴油(燃气)车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为做好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本市环保目录的车型均应开展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检查工作。根据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第五阶段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有关要求》(见附件1)和《北京市第五阶段机动车环保在用符合性检查有关要求》(见附件2),请遵照执行。

  二、本市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检查工作,由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承担。

  三、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自主检查工作,并将自主检查材料(包括加盖企业公章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具体内容和报送时间如下:

  1.在车型申报北京环保车型目录发布之后3个月内,提交《某企业某车型(系族)在用符合性自主检查规程》(模版格式见附件3);对本通知发布前在北京环保车型目录已公布的车型(机型),尚未提交《某企业某车型(系族)在用符合性自主检查规程》的,请于该文件发布后2个月内提交。

  2.在车型申报北京环保车型目录发布后1年内提交该车型环保生产一致性自查检测报告。

  3.在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年度《某企业在用符合性自主检查年度报告》(模版格式见附件4);并在车型系族自主检查工作全部完成后3个月内提交《某企业某车型(系族)在用符合性自主检查总结报告》(模版格式见附件5)。

  4.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提交上年度每款车型在京销售总量和所有在京销售每款车型与排放控制相关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情况的报告。

  四、第三和第四阶段机动车的环保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监管工作仍按照《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在用车排放符合性和新车排放一致性监管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10〕173号)的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第五阶段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有关要求

  2.北京市第五阶段机动车环保在用符合性检查有关要求

  3.某企业某车型(系族)在用符合性自主检查规程

  4.某企业在用符合性自主检查年度报告

  5.某企业某车型(系族)在用符合性自主检查总结报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3月31日

  (此文主动公开。联系方式:机动车排放管理处艾毅;联系电话:68717274;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张庆、刘俊女;联系电话:87856032、87856049;传真:010-87856030;电子邮箱:zaiyongche@126.com;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南路22号;邮编:100176)

附件1

北京市第五阶段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有关要求

一、范围

  北京环保车型目录中发布的达到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装用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或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重型柴油(燃气)车,均列入检查范围。

二、依据

  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

  2.《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

  3.《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

  4.《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系统(装置)》(HJ/T390-2007);

  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HJ437-2008);

  6.《轻型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管理技术规范》(HJ500-2009);

  7.《车用陶瓷催化转化器中铂、钯、铑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和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509-2009);

  8.《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台架工况法)》(DB11/964-2013);

  9.《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法)》(DB11/965-2013)。

三、方法与程序

  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包括企业自查和环保部门抽查。

(一)提交资料

  请各车辆生产企业在本通知发布后3个月内将本生产企业所有在京的储存库和4S店的清单、地址(对重型柴油(燃气)车生产企业,还应提交生产企业整车装配生产线地址)、联系人姓名与联系电话等信息报送至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车辆生产企业所有资料应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光盘),纸质版需加盖生产企业印章。今后,4S店的清单、地址、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如有变动,请随时提交至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

(二)企业自查

  对于已经列入北京环保目录的车型(含发动机),企业应进行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自查,试验可在企业内部实验室进行。其中,轻型汽车应按车型系族至少进行3辆车的常温下冷启动后排气污染物试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需按车型系族至少进行3台发动机的WHTC、ETC、ESC试验;重型柴油(燃气)车需按车型系族至少进行3辆车的车载排放试验。

(三)环保部门抽查

  由市环保局确定被选车(机)型。市环保局通知被抽测车辆生产企业,并派执法人员与车辆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共同到该生产企业在京储存库或4S店调取库存记录(对重型柴油(燃气)车到生产企业整车生产线)随机抽取样车(在企业生产线抽样时,包括发动机和排放控制相关部件);每种车(机)型抽测3辆。车辆生产企业应配合执法人员在现场对抽样车(机)型及技术状态、试验条件等相关内容进行确认,并在样车(机)封样后,按选定方式送至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实验室。车辆生产企业需提供样车(机)的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必要时,企业应提供被抽样车(机)型系族用于验证OBD功能的失火电子模拟装置和适当老化后的催化转化器等部件、提供炭罐及催化转化器等备件以替代从车辆上拆下用于检测的相应部件。

  所有样车(机)根据北京环保车型目录进行外观检查,外观检查合格的轻型汽车进行I型、Ⅱ型、Ⅲ型、Ⅳ型、Ⅵ型试验,以及炭罐、催化转化器和OBD系统一致性检查中的部分或全部项目的试验或检查;对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进行ESC、ELR、ETC、WHSC、WHTC试验和OBD检查中的部分或全部项目的试验或检查,对重型柴油(燃气)车进行车载排放试验和OBD检查。

(四)有关问题处理

  对检查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的车型,车辆生产企业应按规定提交超标原因分析报告和整改方案,并采取补救措施,市环保局将按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四、环保部门抽查的相关费用

  排放检测费和排放检测用燃料费由市环保局支付。

附件2

北京市第五阶段机动车环保在用符合性检查有关要求

一、范围

  凡列入北京环保车型目录中的各型机动车均需按照车型系族进行在用符合性检查。

二、依据

  1.《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

  2.《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

  3.《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HJ437-2008)

  4.《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技术要求》(HJ438-2008)

  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在用符合性技术要求》(HJ439-2008)

  6.《轻型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管理技术规范》(HJ500-2009)

  7.《车用陶瓷催化转化器中铂、钯、铑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和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509-2009)

  8.《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台架工况法)》(DB11/964-2013)

  9.《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法)》(DB11/965-2013)

三、方法与程序

  机动车环保在用符合性检查分为企业自查和环保部门抽查两部分。

(一)企业自查

  企业自查是指企业对于北京环保车型目录中所公布的满足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和重型柴油(燃气)车(机)进行自主排放检查。包括以下几项工作:

  1.在车型申报北京环保车型目录发布后3个月内,生产企业应按照GB18352.5-2013标准中N.2.5或HJ439-2008标准附录A中规定的内容提交《某企业某车型(系族)在用符合性自主检查规程》。

  2.生产企业可按车型系族进行在用符合性检查工作,其中轻型汽车车型系族按照GB18352.5-2013标准中N.2.4,重型柴油(燃气)车车型系族按照GB17691-2005标准中9.1的规定划分。

  3.对轻型汽车,自主检查包括阶段检查和跟踪检查两项工作,具体要求:

(1)检查方法

  各车辆生产企业在自选试验室(包括车辆生产企业的试验室)进行阶段检查和跟踪检查。其中,阶段检查是指每年选择规定里程段内的不同车辆进行排放检测和检查;跟踪检查是指同一辆车每行驶1万公里进行一次排放检测和检查,且在达到耐久性保证里程前进行检测和检查,不得随意更换车辆。其中,跟踪检查应记录每次加油地点。

(2)试验项目

  按照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规定,阶段检查试验应进行Ⅰ型试验,并检查OBD系统故障代码和记录IUPR等数值;跟踪检查试验应进行Ⅰ型试验、Ⅳ型试验,并检查OBD系统故障代码和记录IUPR等数值。各项试验可在企业内部实验室进行,试验结果应如实填报,对于某项试验不合格的,应分析原因。

(3)试验数量

  凡在北京累计销售2000辆以上(含)的车型系族,选择1辆车进行跟踪检查,并在每个里程段内选择3辆车进行阶段检查;在北京累计销售500~2000辆的车型系族,如有多个车型系族在此范围内,可只选择其中1个车型系族进行跟踪检查(1辆车)和阶段检查(每个里程段选3辆车);在北京累计销售少于500辆的车型系族,可不进行生产企业自主检查(但是必须提交《某企业某车型(系族)在用符合性自主检查规程》,且一旦数量超过500辆,则开始进行自主检查)。

(4)时间和里程段要求

  阶段检查试验:生产企业的某车型在提交《某企业某车型(系族)在用符合性自主检查规程》后,第1到5年,每年应分别提供行驶里程在1~2万公里、2~4万公里、4~6万公里、6~8万公里段、8~10万公里段的该车型所在系族的阶段检查结果。

  跟踪检查试验:生产企业应在该车型提交《某企业某车型(系族)在用符合性自主检查规程》后5年内完成,最长不超过6年。

(5)提交检查报告

  生产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年度《某企业在用符合性自主检查年度报告》(并附检测试验报告);某车型系族在生产企业自主检查工作全部完成后3个月内,提交《某企业某车型(系族)在用符合性自主检查总结报告》。

  4.对重型柴油(燃气)车,生产企业应将按照下述要求,在环保人员监督下进行自主检查。

(1)试验项目

  按照标准规定进行车载排放试验和自由加速烟度试验,并进行OBD试验(发动机不需要进行在用符合性试验)。各项试验可在企业内部实验室进行。

(2)试验数量

  在北京销售量属于小批量的车型系族(小于等于100辆),可不进行生产企业自主检查(但是必须提交《某企业某车型(系族)在用符合性自主检查规程》,且一旦数量超过100辆,则开始进行自主检查),在北京累计销售量大于100辆的车型系族,选择3辆车进行自主检查。

  5.生产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年度所有在京销售每款车型与排放控制相关零部件更换情况和维修情况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车型基本参数和维修内容:

  (1)车型基本参数:车型、车辆识别号(VIN)、发动机型号、发动机编号、车辆牌照号、注册登记日期、车辆生产日期。

  (2)维修内容:维修项目,更换前后的排放控制装置型号(至少包括机外净化器(包括相应传感器)、氧传感器、燃油蒸发装置、曲轴箱强制通风阀(PCV)、二次空气装置、排气再循环阀(EGR)、排气再循环冷却器、发动机电控单元(ECU)、喷油器、喷油泵、增压器、中冷器、氮氧化物传感器、尿素泵和喷嘴),更换前后的排放控制装置生产厂家,车辆维修前后OBD系统的报警情况,以及车辆进行维修或更换部件时的行驶里程数、维修日期、维修站名称、维修原因。

(二)环保部门抽查

  在生产企业自主检查的基础上,市环保局将按照标准要求,对在北京环保车型目录中发布的达到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和重型柴油(燃气)车进行在用符合性抽查,抽查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市环保局确定被选车型系族。在社会车辆中选择被检车辆,车辆来源可包括生产企业自主检查的车辆。每个系族选择不少于3辆。样车经必要的保养后送至指定地点,由该车辆的生产企业应对抽样车型、车辆技术状态、试验条件等相关内容进行确认。

  2.所有样车均根据北京环保车型目录进行外观检查,外观检查合格的轻型车样车进行I型试验、Ⅳ型试验和OBD检查中的部分或全部项目;外观检查合格的重型柴油(燃气)车样车进行车载排放试验,并进行OBD检查。

(三)有关问题处理

  对检查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的车型,车辆生产企业应按规定提交超标原因分析报告和整改方案,并采取补救措施,市环保局将按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依法处罚。

四、环保部门抽查的相关费用

  排放检测费和排放检测用燃料费由市环保局支付。同时样车在被检测期间,由市环保局为车主提供用车补助。

  附件3:某企业某车型(系族)在用符合性自主检查规程

  附件4:某企业在用符合性自主检查年度报告

  附件5:某企业某车型(系族)在用符合性自主检查总结报告

下载附件
(1)附件3:某企业某车型(系族)在用符合性自主检查规程.jpg
(2)附件4:某企业在用符合性自主检查年度报告.jpg
(3)附件5:某企业某车型(系族)在用符合性自主检查总结报告.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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