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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海淀区生态林地补偿机制的意见 海行规发〔2014〕14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海淀区生态林地补偿机制的意见

海行规发〔2014〕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力度,有效保护我区造林绿化成果,进一步提升生态林地建设和管理水平,扩大农民就业,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培育稳定高效的农村地区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以坚持依法管理、严格保护、持续利用为方针,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督、市场运作、农民就业的原则,不断提高农村土地管理效率和生态林地生态效益,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为把海淀早日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环境优美、和谐宜居”的高科技核心区奠定坚实基础。

二、组织机构

  成立海淀区支林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园林工作的区领导任组长,区国土、规划、农委、园林、水务、环保、财政、审计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统筹生态林地相关管理及林业科技、森林防火、林下经济支持等项目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园林绿化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生态林地补偿机制的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我区农村地区现有未发生土地征用的生态林地,包括:集体生态林、一道绿隔、二道绿隔、五河十路、平原造林工程林地、绿色通道、南沙河绿色生态走廊启动区、两园片区以及园外园、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山区生态林等市、区重点工程建设的公园绿地、一般生态林和速生林,以及其它以生态效益为主的农村地区林地。

四、生态林地的等级划分标准与认定

  根据生态林地建设情况和现有植被情况,将生态林地分为五级,其中:一级林地主要包括农村地区现有的达到城市公园标准的公园绿地以及区政府确认的重点地区林地;二级林地主要包括农村地区未达到城市公园标准的公园绿地、以景观休闲为主兼顾生态效益的镇村公园、道路两侧的景观林带以及其他重要地区的景观林地;三级林地主要包括农村地区以生态效益为主的片林、兼有景观效果的林地、水源涵养林、农田林网以及平原造林工程林地;四级林地指一般生态林地,主要包括道路两侧的一般林带;五级林地主要包括山区生态林地。

  生态林地等级认定,由区园林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实地勘测各地块林地面积和林地苗木生长现状,区园林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勘测结果拟定各地块林地等级,报区政府同意后执行。

  特殊林地的等级认定,由区园林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议通过后执行。

五、生态林地的补偿标准

  生态林地补偿机制政策是对我区生态林地占用农村土地的补偿,以及对生态林地进行养护工作的补助,包括生态林地占地补偿和养护补助两部分。

  生态林地占地补偿标准为:山区生态林地1000元/亩/年,平原生态林地1500元/亩/年。生态林地养护补助标准为:一级10元/平方米/年、二级6元/平方米/年、三级4元/平方米/年、四级2元/平方米/年、五级1元/平方米/年。

  生态林地占地补偿标准和养护补助标准可根据养护成本以及区级财力情况,由区园林、财政等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区长专题会或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六、生态林地补偿机制专项资金的管理

  生态林地补偿机制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区支农专项资金和市级资金统筹安排,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生态林地占地补偿资金全额发放给地权单位;生态林地养护补助资金,根据区园林部门对各镇的绩效考核结果,以及国土部门对各镇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结果,拨付至镇政府;镇政府根据对各养护单位的绩效考核结果再支付给养护单位。

  生态林地补偿机制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或用作其他用途。

七、组织管理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各部门职责

  区园林部门负责组织生态林地等级分类的拟定,制定全区生态林地分级养护工作相关细则,制定年度养护资金计划,审定各镇政府年度生态林地养护工作方案,对各镇进行业务指导,出台相关考核办法,对各镇生态林地养护工作进行考核,配合财政区部门及时拨付养护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各镇政府成立主要领导和各相关单位组成的工作协调机构,严格落实各项发展规划,履行用地功能管理等义务。按照“分区域管护”原则,及时制定本镇生态林地年度养护管理工作方案,必要时组织生态林地养护管理单位的招投标工作,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区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对养护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实施,检查或评价结果可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依据。

  区国土部门负责核查集体林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改情况。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整改情况作为拨付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严格确定养护单位

  各镇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或委托各镇林业工作站、农业服务中心、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成立的养护公司确定养护单位,严格按照养护标准进行养护。此外,为提高本地农民收入水平,应吸纳符合条件的本地村民为养护人员。

(三)建立生态林地巡查、绩效考核制度

  区园林部门应建立对各镇的养护绩效考核机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生态林地进行巡查、考核,巡查和考核结果每月报区政府和各镇政府。各镇应建立对养护单位的养护绩效考核机制。

  区园林部门和各镇依据绩效考核结果,拨付养护资金。

(四)加强生态林地补偿机制专项资金的监管

  各镇政府应对补偿机制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与拨付工作,建立专项资金发放台账。加强对本镇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虚报冒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克扣和挪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区园林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同时各镇应主动接受农经、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八、附则

  (一)本意见由区政府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建立集体生态林补偿机制的意见》(海行规发〔2012〕8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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