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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园林绿化局关于园林绿化施工控制扬尘污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密政办字〔2013〕59号

  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园林绿化局关于园林绿化施工控制扬尘污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密政办字〔2013〕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密云县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切实保护本县良好的生态环境,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园林绿化局制定的《密云县园林绿化施工控制扬尘污染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6日

密云县园林绿化施工控制扬尘污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密云县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以防治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防止园林绿化施工扬尘污染,根据《城市绿化施工控制扬尘污染管理规定》(京绿地发〔2007〕4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实施的各种园林绿化、造林绿化、树木移植及森林抚育等营造林绿化工程。

  第三条 承担园林、平原、荒山绿化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或北京市颁发的林业工程建设施工资质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没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不能从事各种绿化施工。

  第四条 县园林绿化局作为全县园林绿化施工扬尘控制污染管理的行政主管单位,负责对县域内实施的各种绿化工程施工扬尘控制污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园林绿化局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空气重污染期间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县园林绿化局安排专人负责对绿化施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绿化施工期间,每周定期检查不少于2次,每月抽查不少于4次。

  第七条 在绿化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因时因地采取以下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一)在进行场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工程时,遇4级或4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施工。

  (二)土地整理工作结束尚未进行建植的,要适时洒水防尘或覆盖,4级或4级以上大风天气必须及时洒水防尘。

  (三)植树挖掘出的坑土,必须加以整理、拍实、覆盖。

  (四)4级或4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得进行大树移植。大树移植后所形成的穴坑,必须随移随填。大树移植后的场地必须及时恢复绿化。

  (五)绿化生产垃圾,重点地区、主要道路要做到随产随清,其他地段要在24小时内清理干净,达到场光地净。

  (六)园林景观绿化施工场地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围挡。

  (七)绿地内市政、电信等配套工程必须在完工后1周内恢复绿地景观,做到场光地净,不留裸露土地。

  (八)在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及路边便道地区进行绿化施工时,要进行必要的铺垫,做到黄土不落地。产生的弃土、垃圾等要随时清运,不得在道路旁堆放,完工后及时进行清扫。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或行道树栽植后,当天不能完成清运的,应采取覆盖等抑制扬尘措施。

  (九)运输车辆驶出绿化施工工地应当采取铺垫、覆盖等措施,不得带泥土上路。

  (十)荒山造林要尽量减少坑穴周边植被破坏;挖出沙土要成堆拍实,杜绝随意堆撒“摊大片”现象。苗木栽植后,要将所挖沙土全部回填、踩实、浇水。

  第八条 在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委、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后,县域内各绿化施工单位或个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预警四级(蓝色)

  应减少绿化机动车上路行驶;城区园林景观绿化、道路绿化、平原绿化区域内增加对作业道路、开挖渣土砂石工地处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二)预警三级(黄色)

  应减少绿化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城区园林景观绿化、道路绿化、平原绿化区域内增加对作业道路、开挖渣土砂石工地处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减少土石方施工开挖规模,对所挖土石方采取洒水、覆盖等扬尘控制措施。

(三)预警二级(橙色)

  应减少绿化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运送渣土、砂石车等易扬尘运输车辆运输。城区园林景观绿化、道路绿化、平原绿化区域内增加对作业道路、开挖渣土砂石工地处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土石方施工开挖规模降低至正常天气施工量的50%,对所挖土石方采取洒水、覆盖等扬尘控制措施。

  山区荒山造林和各项抚育性林业生产施工规模降低至正常天气条件下作业量的50%。

(四)预警一级(红色)

  应减少绿化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停止渣土、砂石车等易扬尘运输车辆运输。城区园林景观绿化、道路绿化、平原绿化区域内增加对作业道路、开挖渣土砂石工地处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土石方施工开挖规模降低至正常天气施工量的30%,对所挖土石方采取洒水、覆盖等扬尘控制措施。

  山区荒山造林及各项抚育性林业生产一律停止。

  第九条 施工现场应树立明显的告示牌,标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施工期限、防尘降尘要求、工程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

  第十条 未达到绿化施工扬尘控制污染防治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县园林绿化局复查,达到扬尘控制污染防治要求,施工单位方可复工。

  第十一条 同一绿化工程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扬尘污染事故,且经整改仍未达到扬尘控制污染要求的,建议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部门终止其绿化合同;施工资质管理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在其资质复检时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对在市、县空气重污染应急委、市、县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后,县域内各绿化施工单位或个人未采取相应措施,造成扬尘污染事故,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将控制扬尘污染纳入密云县绿化工程招投标考核标准。凡公开招标的绿化工程,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绿化施工控制扬尘污染的要求;同时将发生扬尘污染事故作为解除绿化合同的主要款项。

  第十四条 对绿化施工工地管理不力的绿化施工企业,要将扬尘污染项目、程度等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管理。不重视防控以及防控不得力造成扬尘污染的绿化工程,不得申报绿化优质工程。

  第十五条 因企业管理等原因造成较大范围或较重扬尘污染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密云县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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