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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9〕24号
北京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2020/1/22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9〕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1年5月5日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北京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2日

北京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全面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健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相关区政府对市政府《关于调整下达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有关指标的通知》(京政字〔2017〕17号)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市政府每年与各相关区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管理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第三条 市政府对各相关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作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督察的重要内容,与例行督察和专项督察结合实施。

  第四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考核、期中考核、期末考核(评估)相结合的方法。

  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年度考核每年开展1次,期中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期末考核(评估)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

  第五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

第二章 年度考核

  第六条 年度考核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主要检查上一年度各相关区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七条 各相关区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核部门年度考核工作要求和基本评价指标开展自查,每年3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量化评分、督察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核结果及整改建议向市政府报告。

  第八条 遇期中考核、期末考核(评估),年度考核纳入其中。

第三章 期中考核

  第九条 期中考核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各相关区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十条 各相关区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核部门期中考核工作要求和基本评价指标开展自查,在期中考核年的5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根据各区自查、实地抽查和量化评分、督察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核结果及整改建议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评估)

  第十一条 期末考核(评估)由市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十二条 各相关区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核部门期末考核(评估)工作要求和基本评价指标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5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

  第十三条 考核部门对各相关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根据各区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考核、期中考核等对其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形成规划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评估)报告,报市政府。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市政府根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每年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区给予表扬和奖励。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十五条 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或发现问题突出的区,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相关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对其依规依纪依法问责。

  第十六条 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每年抄送组织、审计等部门,作为对相关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5月5日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北京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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