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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6/14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14日

  北京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2020年5月13日中共北京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0年6月14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坚持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体现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

  第三条 北京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负责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管理、监督检查。市协调小组组长由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区应当确立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管理本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举办的面向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六条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从严把握、总量控制,实行中央和市两级审批制度。

  以市委名义、市政府名义或者市委、市政府名义(以下统称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以及以市级机关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原则上按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保留项目的总数控制,可在原有项目基础上进行调整或者变更,一般不开展临时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以市级机关名义和以区委名义、区政府名义或者区委、区政府名义(以下统称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必须严格控制数量,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开展。其中以市级机关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个,各区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每年不超过2个。

  第七条 设立、调整或者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对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

  (二)项目名称与评选内容相符合,一般冠以本地区、本行业称谓,并与勋章、荣誉称号相区别,项目范围与主(承)办单位职能范围相一致。

  (三)项目奖项设置科学合理,原则上不设置子项目。

  (四)项目周期科学合理,其中以市级机关名义和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定期开展,一般每5年开展一次。

  (五)项目规模适当,名额从严控制。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先进集体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3%;先进个人不超过参评人员的0.2‰。以市级机关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先进集体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5%;参评人员10000人以下的,先进个人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人员的5‰,参评人员10000人以上的,先进个人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人员的3‰。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先进集体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10%,先进个人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人员的3%。

  (六)项目评选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程序严格规范。

  (七)项目经费预算符合有关规定,事先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八条 设立、调整或者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提出申请。其中,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承办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设立、调整、变更申请;以市级机关名义和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主办单位,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设立、调整、变更申请。

  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可以单独申请。

  第九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以给予表彰奖励但未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仍应当按照本细则提出设立申请。

  已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调整或者变更项目名称、主(承)办单位、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奖励标准等,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设立新的或者临时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申报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主(承)办单位、理由依据、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参评总数、评选名额、奖项设置、奖励标准、评选条件、奖励办法、组织领导、经费来源和表彰形式等。

  第十一条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批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有关设立、调整、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申请统一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

  (二)市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协调小组审核。

  (三)市协调小组一般在每年一季度集中审核后,针对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在每年二季度集中审核后,针对以市级机关名义或者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可以单独审核。

  (四)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市协调小组按照归口分别报市委、市政府审核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以市级机关名义或者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市协调小组审核后按照归口分别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五)获得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市协调小组批复主(承)办单位,并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市协调小组应当及时将退出和撤销项目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凡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名称、周期、名额等内容开展。主(承)办单位为市级机关的,须会同市协调小组办公室会签评选通知和表彰决定,其中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评选方案,承办单位应当于正式发布前15个工作日函商市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归口报市委、市政府批准,评选结果由承办单位与市协调小组办公室会签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各区主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统一印发评选通知和表彰决定。

  第十三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主(承)办单位应当就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意见;就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各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向基层一线倾斜,其中,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和以市级机关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表彰奖励的区所属集体和个人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0%;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表彰奖励的乡镇、街道所属集体和个人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0%。副局级以上单位和领导干部一般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一般不纳入评选表彰范围,如确需评选表彰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的,主(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主(承)办单位应当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者存在不宜公开等事项的可以按照规定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拟不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可以申请退出,并按照审批权限向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备案,由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向社会公布。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评选周期未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七条 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撤销意见,经市协调小组审核同意后,报项目原审批部门批准。

  对决定撤销的项目,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退出或者撤销后,如再次申请同类项目,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奖励经费、工作经费等全部费用,由主(承)办单位按照现行经费保障渠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并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奖金管理,严禁违规发放奖金。对表彰奖励获得者发放奖金,标准根据奖励层次、行业特点、表彰规模、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对于获得表彰奖励的集体,不发放奖金。

  第二十一条 坚持庄重节俭的表彰形式,一般应当结合工作会、座谈会、电视电话会或者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表彰奖励使用的奖牌和荣誉证书等应当统一规格、统一标准,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各主(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作。一般不得发放奖杯。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包含“北京”“首都”“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世界”以及类似含义字样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开展未冠以上述字样但实质超出北京地区评选范围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停止开展活动、消除影响、约谈、公开曝光批评、纳入诚信记录等方式予以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不按照批准事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以及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违纪违规的;

  (二)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开展或者参加违规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开展或者参加违规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单位,由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取消其5年内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各级宣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新闻宣传工作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未经审核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报道。

  对违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予以宣传报道的,依照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本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违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举报制度,鼓励群众通过电话、来信、网络等形式及时举报违规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2月3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北京市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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