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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6]4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6]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投资促进局制订的《关于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程序、优化发展环境。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切实组织落实好各项改革措施。

  二、市有关部门要着重建立和完善保障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顺畅运行的相关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部门要充分发挥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中的综合协调作用,按照各自分工,分别对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阶段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组织研究,提出解决对策,进行综合协调,保证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二)建立和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市有关部门要对内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和办理条件进行梳理,完成内部运转流程的规范工作。同时,充分发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区域性规划的作用,将能够下放的具体项目审批权尽量向区县下放。

  (三)建立和完善项目储备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力度,使入库项目基本达到具备开工条件。

  (四)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市信息办负责组织建立市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市政府工作部门与区县政府及其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各内设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方便信息传递。

  (五)建立和完善监察监督机制。市监察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开展效能监察,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同时,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促进各部门工作作风的转变。

  (六)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强化全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克服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主动做好服务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水平和办事效率。

  三、《意见》试行过程中,市有关部门要在其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和政府网站上公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方便企业查询,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沟通,积极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市投资促进局负责汇总各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的内部办理流程、办理条件,统一编印《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指南》,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的意见(试行)

  (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投资促进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京政发〔2005〕15号),为优化首都发展环境,明确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间,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办理效率,现就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思路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依法行政的要求,适应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和投资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对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进行梳理和规范。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依据不充分的环节,优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保留的环节,明确环节与环节之间的连接关系,规定每个环节的办理条件和办理时限。通过梳理和规范,实现效率与质量的统一,促进政府部门职能的转变,维护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权威性、严肃性,完善部门之间的协调运行机制,提高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办理水平。

二、主要措施

  (一)取消建设部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的环节。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不再办理建设项目报建手续,直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手续。

  (二)改变规划部门对企业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方式。规划部门不再对企业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批,改为对规划设计招投标活动进行备案监管。

  (三)解决办理中央在京建设的核准类、备案类项目的职责分工问题。建设部门不再承担中央在京建设的核准类、备案类项目立项阶段的登记备案工作,并将其办理中央在京建设的核准类、备案类项目的年度施工计划和收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职责交由发展改革部门承担。

  (四)加大土地一级开发的力度,简化土地上市交易后相关环节的办理手续。充分发挥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的作用,在土地上市交易前,完成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交通、园林绿化、人防、消防、防疫和供水、供气、供热、电信、排水等方面的许可和办理相关手续的工作,并组织落实好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要加大土地一级开发的深度,减少土地上市交易后相关部门的办理环节。

  (五)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对于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事项直接由许可部门许可,不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规划部门在审批或监管规划设计方案时,将绿地率审查征求园林绿化部门意见的环节改为只对不符合绿地率标准的建设项目征求园林绿化部门的意见,对符合标准的直接审批或监管;取消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方案征求教育部门意见的环节,改为规划部门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本市规定的公共设施配套详细规划确定的教育设施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或监管,规划部门和教育部门内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将建设项目环境卫生设施指标审查或监管由规划部门征求市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改为规划部门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审查或监管,并将结果抄告市政管理部门,不再单独征求市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六)从项目办理实际情况出发,合理确定办理时限。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为7个工作日。建设部门办理国家重点工程、市重点工程施工许可的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缩为8个工作日;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限由7个工作日压缩为5个工作日。环保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时限分别由15、30、60个工作日压缩为10、20、30个工作日。园林绿化部门办理移伐树木许可、移植古树名木许可和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许可的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缩为12个工作日。地震部门办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缩为7个工作日。

  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说明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图

  附件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说明

  一、通过土地公开交易市场取得土地开发权的企业投资项目(具备规划意见书)的办理流程

  (一)办理土地成交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在土地公开交易市场通过公开交易取得土地开发权,国土部门核发土地成交确认书(即时办理)。

  (二)办理土地成交有关手续后,建设单位可同时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有关手续。其中,对外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立项有关手续后,方可同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有关手续。

  1.立项有关手续。对于内资项目,建设单位依次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查(10或20个工作日)、建设项目核准(20个工作日)或备案(3个工作日)手续。对于外资项目,建设单位依次办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20个工作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或变更(20个工作日)、工商注册登记(5个工作日;其中房地产项目还需到建设部门办理开发企业资质)手续。

  2.用地有关手续。建设单位依次办理土地出让许可(20个工作日;如涉及征占用林地,还需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20个工作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个工作日)、国有土地使用证(20个工作日)。

  3.规划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有关手续。建设单位进行设计方案招标,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招投标活动进行备案监管或提供咨询服务(30个工作日),同时将监管结果或咨询服务意见根据项目需要有选择地抄送人防、消防、市政管理、体育、水务、公安交通等部门。

  随后,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消防设计防火审核(8或16个工作日)、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13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审查)、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20个工作日)和卫生条件、设施的设计审查(20个工作日)。

  (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且项目经核准或备案后,办理年度投资计划(10个工作日),同时根据需要在通过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个工作日)。

  (四)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掘路许可(20个工作日)、占路许可(20个工作日)、移伐树木许可(12个工作日)、移植古树名木许可(12个工作日)、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许可(12个工作日)、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1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办理)、对依法需监管的项目进行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投标过程监管(20个工作日)、进行施工图审查。

  随后,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0个工作日)。同时,建设部门与统计部门建立联网信息平台,将施工许可情况与统计部门信息共享。

  二、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具有规划意见书)的办理流程(核准类项目)

  (一)办理项目核准有关手续。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征求规划部门意见(20个工作日),对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审查的项目还需书面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20个工作日),同时告知建设单位核准前所需办理的事项。规划部门收到发展改革部门征求意见函后,研究函复发展改革部门,同时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告知建设单位相应地到文物、卫生、环保、园林绿化、水务、公安交通、广播电视、涉外项目审查、无线电、机场管理等部门办理许可或咨询有关意见。

  根据发展改革部门的告知,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建设用地预审(2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评价审查(10-30个工作日)、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7个工作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0个工作日)、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及对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20个工作日)手续。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需要,依据环保、国土、规划、地震、卫生、文物等部门的许可或审查同意的有关文件以及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对项目进行核准(20个工作日)。对外资项目,经核准后建设单位还需依次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或变更(20个工作日)、工商注册登记(5个工作日)手续。

  (二)建设单位办理项目核准有关手续并取得规划意见书(选址)后,可同时办理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有关手续。

  1.项目用地有关手续。建设单位依次办理规划意见书(选址)(20个工作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个工作日)、征地许可(20个工作日;如涉及征占用林地,还需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20个工作日)、土地出让许可(20个工作日)。

  随后,建设单位可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20个工作日)、房屋拆迁许可证(30个工作日)、年度投资计划(10个工作日)。

  2.规划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意见书(选址)后,可进行设计方案招标,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招投标活动进行备案监管或提供咨询服务(30个工作日),同时将监管结果或咨询服务意见根据项目需要有选择地抄送人防、消防、市政管理、体育、水务、公安交通等部门。

  随后,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消防设计防火审核(8或16个工作日)、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13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审查)、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20个工作日)和卫生条件、设施的设计审查(20个工作日)。

  (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办理了年度投资计划,同时根据需要通过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后,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个工作日)。

  (四)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掘路许可(20个工作日)、占路许可(20个工作日)、移伐树木许可(12个工作日)、移植古树名木许可(12个工作日)、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许可(12个工作日)、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1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办理)、对依法需监管的项目进行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投标过程监管(20个工作日)、进行施工图审查。

  随后,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0个工作日)。同时,建设部门与统计部门建立联网信息平台,将施工许可情况与统计部门信息共享。

  三、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具有规划意见书)的办理流程(备案类项目)

  (一)办理项目备案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3个工作日)后,可同时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7个工作日)和规划意见书(选址)(2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评价审查(10-30个工作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0个工作日)、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及对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20个工作日)手续。

  办理规划意见书(选址)过程中,规划部门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告知建设单位相应地到文物、卫生、环保、园林绿化、水务、公安交通、广播电视、涉外项目审查、无线电、机场管理等部门办理许可或咨询有关意见。

  (二)办理规划意见书(选址)后,可同时办理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有关手续。

  1.项目用地有关手续。建设单位依次办理建设用地预审(20个工作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个工作日)、征地许可(20个工作日;如涉及征占用林地,还需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20个工作日)、土地出让许可(20个工作日)。

  随后,建设单位可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20个工作日)、房屋拆迁许可证(30个工作日)、年度投资计划(10个工作日)。

  2.规划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有关手续。建设单位进行设计方案招标,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招投标活动进行备案监管或提供咨询服务(30个工作日),同时将监管结果或咨询服务意见根据项目需要有选择地抄送人防、消防、市政管理、体育、水务、公安交通等部门。

  随后,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消防设计防火审核(8或16个工作日)、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13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审查)、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20个工作日)和卫生条件、设施的设计审查(20个工作日)。

  (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办理了年度投资计划,同时根据需要通过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个工作日)。

  (四)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掘路许可(20个工作日)、占路许可(20个工作日)、移伐树木许可(12个工作日)、移植古树名木许可(12个工作日)、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许可(12个工作日)、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1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办理)、对依法需监管的项目进行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投标过程监管(20个工作日)、进行施工图审查。

  随后,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0个工作日)。同时,建设部门与统计部门建立联网信息平台,将施工许可情况与统计部门信息共享。

  四、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新征占用地)的办理流程

  (一)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有关手续。发展改革部门受理项目建议书批复申请并提出预审意见(中央、军队在京项目到建设部门办理选址意见通知书)后,书面征求规划部门意见。规划部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研究函复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部门),同时根据项目需要,告知建设单位相应地到文物、卫生、环保、园林绿化、水务、公安交通、广播电视、涉外项目审查、无线电、机场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许可或咨询有关意见。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部门)收到规划部门复函后批复项目建议书(20个工作日)(办理选址意见通知书,5个工作日)。

  (二)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关手续。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办理选址意见通知书)后,对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审查的项目书面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2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查(10-30个工作日)、建设用地预审(20个工作日)、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7个工作日)和规划意见书(选址)(20个工作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0个工作日)、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及对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20个工作日)手续。

  建设单位取得规划意见书(选址)后,对需要的项目,规划部门出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30个工作日),并有选择地将审查结果抄送人防、消防、市政管理、体育、水务、公安交通等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部门)根据需要,依据环保、国土、规划、卫生、文物等部门的许可或审查同意的有关文件,以及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20个工作日)(办理征地计划通知书,5个工作日)。

  (三)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建设单位可同时办理项目用地和初步设计有关手续。

  1.项目用地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可依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个工作日)、征地许可(20个工作日;如涉及征占用林地,还需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20个工作日)、划拨用地许可(20个工作日)。

  随后,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20个工作日)和房屋拆迁许可证(30个工作日)。

  2.初步设计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消防设计防火审核(8或16个工作日)、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13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审查)、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20个工作日)和卫生条件、设施的设计审查(20个工作日)。

  通过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和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后,建设单位可办理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20个工作日)。

  (四)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后,可办理年度投资计划(10个工作日;中央、军队在京项目到建设部门办理年度施工计划,7个工作日),同时根据需要通过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个工作日)。

  (五)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掘路许可(20个工作日)、占路许可(20个工作日)、移伐树木许可(12个工作日)、移植古树名木许可(12个工作日)、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许可(12个工作日)、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1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办理)、对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管(20个工作日)、进行施工图审查。

  随后,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0个工作日)。同时,建设部门与统计部门建立联网信息平台,将施工许可情况与统计部门信息共享。

  五、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自有用地)的办理流程

  (一)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7个工作日)和规划意见书(条件)(20个工作日),并视项目情况有选择地到文物、卫生、环保、园林绿化、水务、公安交通、广播电视、涉外项目审查、无线电、机场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许可或咨询有关意见。

  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意见书(条件)后,可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20个工作日;中央、军队在京项目到建设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备案,3个工作日),同时对需要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30个工作日),并有选择地将审查结果抄送人防、消防、市政管理、体育、水务、公安交通等部门。

  (二)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关手续。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对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审查的项目书面征求交通部门意见(2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查(10-30个工作日)、建设用地预审(20个工作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0个工作日)、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及对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20个工作日)。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需要,依据环保、国土、规划、卫生、文物等部门的许可或审查同意的有关文件,以及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20个工作日)。

  (三)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建设单位可同时办理项目用地和初步设计有关手续。

  1.项目用地有关手续。建设单位依次办理划拨或出让许可(20个工作日;如涉及征占用林地,还需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20个工作日)、国有土地使用证(20个工作日)。

  2.初步设计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消防设计防火审核(8或16个工作日)、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13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审查)、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20个工作日)和卫生条件、设施的设计审查(20个工作日)。

  通过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和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后,建设单位办理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20个工作日)。

  (四)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和土地划拨或出让批准文件后,可办理年度投资计划(10个工作日;中央、军队在京项目到建设部门办理年度施工计划,7个工作日),同时根据需要通过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个工作日)。

  (五)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30个工作日)、掘路许可(20个工作日)、占路许可(20个工作日)、移伐树木许可(12个工作日)、移植古树名木许可(12个工作日)、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许可(12个工作日)、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1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办理)、对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管(20个工作日)、进行施工图审查。

  随后,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0个工作日)。同时,建设部门与统计部门建立联网信息平台,将施工许可情况与统计部门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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