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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二、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128号
关于提请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议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国务院关于提请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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