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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广东等地进行调研,并就草案与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交换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3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关中央文件中强调,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表明妇女享有同样的土地承包权益,对此,应当在法律中反映这一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增加相应规定。

  二、关于承包地登记的费用。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二次审议稿删除了这一规定。有的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这一规定实践中效果很好,建议恢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增加相应规定。

  三、关于维护进城落户农户的合法权益。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支持引导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维护进城落户农户的合法权益,删除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等内容。不久前印发的中央文件对这个问题已有明确精神。据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有关规定修改为:“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关于承包地的个别调整。草案二次审议稿对现行法律有关承包地个别调整的规定作了部分修改。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社会公众提出,承包地个别调整问题较为复杂、敏感,建议按照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精神恢复现行法律的规定,不作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承包地调整问题政策性很强,多年来,中央在承包地调整问题上的政策没有变化,不久前印发的中央文件对有关精神再次作了强调。因此,建议本次修法对现行法律有关调整承包地的规定不作修改,维持现有规定不变。

  五、关于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受让方连续两年以上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方可以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专家提出,有合同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未支付价款的情形也有轻重程度之别,不宜作统一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删除这一规定。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2月13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专家学者、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经营主体、承包农户等方面的代表,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普遍认为,草案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和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等决策部署,围绕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这条主线,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给亿万农民吃下了“定心丸”,适应了土地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方向,符合现阶段农村实际。草案结构合理,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应尽早出台。与会人员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有的意见已经予以采纳。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草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决定草案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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