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的有关问题作说明。

一、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必要性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改革的重大成果,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施行以来,对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提出一系列方针政策。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从农业农村的现实情况看,随着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各类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土地流转面积不断扩大,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不断提升,呈现“家庭承包,多元经营”格局。农业产业化、水利化、机械化及科技进步等,都对完善农村生产关系提出新的要求。把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成功经验及时转化为法律规范,是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新要求,稳定和完善适合国情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出发点。

  2015年,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中央农办、农业部等部门参与。在修改过程中,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作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先后多次征求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总体思路及主要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历次中央全会精神,围绕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这条主线,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进一步赋予农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为提高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城乡融合发展,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制度保障。

  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一)关于“三权分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目前,农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农户在流转承包地,流转面积4.79亿亩。为此,草案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同时,明确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能。土地经营权流转后,为了加强对土地承包权的保护,草案规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实行“三权分置”后不改变农地用途,草案规定,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第三方擅自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给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承包地生态环境的,发包方或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4月25日在农村改革座谈会上关于“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精神,以及与民法总则、物权法、农业法等法律相衔接,草案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土地集体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是承包地处于未流转状态的一组权利,是两权分离。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是承包地处于流转状态的一组权利,是三权分置。

  (二)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核心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为此,草案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为了给予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预期,草案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第一条、第六条)

  (三)关于承包地的个别调整

  实践中,对因各种特殊情形造成人地矛盾突出的问题,一些地方尊重大多数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在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妥善解决矛盾纠纷。为进一步规范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适当调整,草案划定了红线:必须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打乱重分的原则;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鉴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草案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具体规定。(第十条)

  (四)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融资担保

  赋予第三方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草案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后可以再流转。(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规范性文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都可以向金融机构抵押担保融资。鉴于实践中抵押担保融资的情况复杂,操作方式多样,加之各方面对土地经营权的性质认识分歧较大,草案使用了“融资担保”的概念,包含了抵押和质押等多种情形,既解决农民向金融机构融资缺少有效担保物的问题,又保持了与担保法等法律规定的一致性。草案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第二十四条)

  (五)关于土地经营权入股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精神,草案增加了土地经营权可以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规定。鉴于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尚处于探索阶段,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为此,草案只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可依实践发展需要再由行政法规规范。(第二十三条)

  (六)关于维护进城务工和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提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为此,草案删除了现行法律中关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规定。鉴于城乡人口结构的变革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现阶段农民进城务工、落户的情况也十分复杂,按照中央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要求,草案规定,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选择而不代替农民选择。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支持引导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土地承包权益,为政策适时调整留出了空间。(第九条)

  (七)关于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

  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借鉴一些地方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做法,草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进一步明确了妇女应该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益。(第七条)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目前,一些地方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土地承包关系等因素,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定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鉴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性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又是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条件,为解决实践中的急迫需要并与草案第二条相衔接,草案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第三十一条)

  此外,草案还就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准入和监管、建立承包地统一登记制度等作了规定,对法律责任等有关条款作了文字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关联内容
  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 
  印发《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6号 
  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的实施意见 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8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的通知 国管节能〔2023〕215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3〕27号 
  关于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3〕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号) 
  关于开展春节返岗交通补贴申报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部分区域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 京政发〔2023〕18号 
  《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 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 
  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3〕2号 
  关于《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7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764号 
  关于印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26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发〔2023〕16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2023年7月28日 
  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03年4月18日 

 关键字
  土地  承包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2023年第1号

 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2〕157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2〕198号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规章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令 2010 年 第 1 号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令 2010 年 第 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73 号

 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5〕4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人民银行 银监会 保监会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2016〕79号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谷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平政发〔2017〕4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20〕104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