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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6〕4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6〕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8日

北京市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精神,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强化内部监督

  (一)强化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对经理层的监督。深入推进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建设,加强董事会内部的制衡约束,依法规范董事会决策程序和董事长履职行为,落实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的法定责任。加强董事会对经理层落实董事会决议情况的监督。设置由外部董事担任主任委员的审计委员会,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董事会依法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增强董事会运用内部审计规范运营、管控风险的能力。

  (二)加强企业内设监事会建设。进一步明确内设监事会的职能定位,严格执行监事会主席由上级母公司依法提名、委派制度,提高专职监事比例,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强化监事会及监事的监督责任,加大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力度。进一步落实监事会检查企业财务、监督重大决策、纠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等职权,保障监事会依法行权履职。

  (三)健全企业法律审核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推动总法律顾问全面参与经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发挥对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使法律审核成为经营管理的必经环节,确保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率达到100%。强化对企业投融资、改制重组、对外担保、产权流转、物资采购、招投标等重点业务领域,内部审批、执行等关键业务环节,以及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重点部门和岗位的法律监督。

  (四)夯实企业内部控制和管理基础。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构建全方位内部控制体系,推动企业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夯实管理基础,加强风险管控,实现规范、稳健、高效发展。在市属国有企业落实全面预算管理,强化对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预算控制。充分发挥企业财务负责人对重要经营活动的财务审核把关作用,全面加强对企业消费性资金使用、生产经营资金使用、对外投资、与关联企业经营往来、购销活动、资金调度、成本费用、资产处置、利润分配等的财务监督管理。健全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

  (五)重视职工民主监督。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程序,进一步提升其参与企业决策的能力。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民主监督作用,大力推进厂务公开,建立公开事项清单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发挥企业党组织保证监督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机制,落实党组织在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责任,强化党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确保企业决策部署及其执行过程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着力强化外部监督

  (七)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督。进一步加强出资人监督,明确监管重点,健全国有企业规划投资、改制重组、产权管理、财务评价、业绩考核、选人用人、公司治理、薪酬分配、运行监测等制度;改进监管方式,推进国有企业分类监管,建立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加大对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定期对各业务领域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检查,针对不同时期的重点任务和突出问题不定期开展专项抽查。优化国有资产稽查机构设置,分类处置和督办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需要企业整改的问题,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强化出资人对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监督。加强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重视在法人治理结构中运用出资人监督手段,强化对企业境外投资、运营和产权状况的监督,严格规范境外大额资金使用、集中采购和佣金管理,确保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可控、有效运营。

  (八)加强外派监事会监督。外派监事会作为出资人监督的专门力量,重点围绕企业财务、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情况等,着力强化对企业的当期和事中监督。进一步完善履职报告制度,外派监事会对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重大风险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一事一报告”。完善监事会专项报告的处理程序,明确解决专项报告所反映问题的责任主体,做到“一报告一反馈”。按照规定程序和内容,建立监事会监督检查情况公开制度。落实外派监事会的纠正建议权、罢免或调整建议权、奖惩建议权,监事会主席根据授权督促企业整改落实有关问题或约谈企业领导人员。建立外派监事会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健全责任倒查机制。

  (九)健全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进一步厘清政府部门公共审计、出资人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的职责分工,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加大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力度,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积极推进任期轮审制度,实现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探索建立国有企业经常性审计制度,对国有企业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境外资产等开展专项审计,对重大决策部署和投资项目、重要专项资金等开展跟踪审计。加强各类审计方式在数据提供、证据调查、情况通报、结果反馈、问题整改、信息运用等方面的协调配合,提高审计监督的整体效能。探索完善国有企业购买审计服务办法,扩大第三方审计范围,积极推动审计监督职业化。

  (十)发挥纪检监察和巡视监督作用。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加强对国有企业执行党的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并购、物资采购、招投标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巡视工作,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倒逼改革,促进发展。督促企业领导班子特别是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落实整改责任,狠抓对巡视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确保整改到位。

  (十一)加强社会监督。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曝光国有资产领域存在的问题。公开信访方式,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受理人民群众关于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来信、来访。推动社会中介机构规范执业,充分发挥第三方独立监督作用。

三、着力强化监督能力

  (十二)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市属国有企业要建立涵盖各治理主体及审计、纪检监察、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工作体系,强化对子企业的纵向监督和各业务板块的专业监督。健全涉及财务、投资、融资、担保、采购、营销等方面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工作的联动配合,提升信息化水平,强化流程管控的刚性约束,确保内部监督及时、有效。

  (十三)健全外部监督协同机制。整合出资人监管、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创新监督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查核问题,实现监督信息共享。完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送机制,健全监督主体依法提请有关机关配合调查案件的制度措施。

  (十四)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信息公开平台,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公开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相关信息。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信息公开制度,推动监管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定期公布国有资本整体运营和监管情况,适时公布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典型案件。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主动公开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

  (十五)加强监督队伍建设。选派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优秀人才,进一步充实监督力量。优化监督队伍知识结构,重视提升监督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加强对监督队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健全与监督工作成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四、着力强化责任追究

  (十六)加大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力度。明确企业作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流失的责任主体,健全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查办违规经营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严厉惩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对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突出、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严肃追究企业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责任。建立完善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警示教育。

  (十七)严格监督工作责任追究。落实企业外部监督主体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流失的监督责任。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外派监事会、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巡视部门在监督工作中的问责机制,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善监督工作中的自我监督机制,健全内部控制措施,严肃查处监督工作人员在问题线索清理、处置和案件查办过程中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的行为。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文化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中央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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