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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密政发〔2016〕3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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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密政发〔2016〕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密云区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2日 密云区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财务行为,有效监管村级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及密云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密政发〔2014〕4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的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办法所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含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保留与开设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只保留一个账户,账户性质为零余额基本账户,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转账和现金收付的结算业务。 第四条 各镇可保留农村财务托管中心账户,该账户只用于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不可进行其他结算业务和提取现金使用。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有在用账户确认保留的,应到镇农村财务托管中心统一登记备案,并说明原由。保留的银行账户,除零余额基本账户外,其他银行账户预留银行印鉴为农村财务托管中心主任印鉴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银行账户资金严格按照《密云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规范使用。征占地补偿费要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六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工作需要确需开设其他银行账户的,需向镇政府申请,提交开户的相关文件依据、用途以及账户性质。经镇政府审核、镇长办公会同意后方可开设,并将开设账户情况报镇农村财务托管中心备案,预留银行印鉴为镇农村财务托管中心主任印鉴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因故需要变更的,应向镇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提交申请,说明变更依据、理由,经镇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审核报镇政府同意后方可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后的结果报镇农村财务托管中心备案。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有的其他各类银行账户,应按照《密云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限期撤销备案,并将银行账户资金转入村集体经济组织零余额基本账户。因特殊情况不能撤销的,报镇政府说明情况后,到镇农村财务托管中心备案。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工作需要开设的专用账户和其他账户,应在银行账户工作事项完毕后及时撤销,做到事结、钱清、户销,并报镇农村财务托管中心备案。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条 各镇政府是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规范使用的责任监管主体,应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章管理,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的开设使用。 第十一条 各镇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是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规范使用的业务监管部门,应定期检查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的开设使用变更以及备案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规范使用的主体,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规范使用负有领导责任。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开设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审计局和经管站应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发现党员或监察对象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移交;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密云区经管站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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