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6〕1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6〕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关于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5日

北京市关于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本方案所指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为承担村级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任务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所、站)等医疗卫生机构。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明确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要求,建立乡村医生岗位管理制度,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参与,推进机构建设,强化运行保障,改善乡村医生岗位人员执业条件,改革服务模式和完善激励机制,着力解决农村地区医疗资源缺失及乡村医生队伍老化、待遇偏低等问题,筑牢农村基层卫生服务网,切实提高村级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城乡一体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主要目标

  到2016年底,全面实行乡村医生岗位管理,建立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培养、聘用和退出机制,探索建立政府补助稳定增长机制;着手实施847个“空白村”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及岗位人员配置。到2019年底,实现行政村医疗卫生机构全覆盖,乡村医生岗位人员配置到位。到2020年底,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从目前的8.6%提高到30%,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人员比例从目前的6.5%提高到30%,符合条件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经过10年的努力,使乡村医生岗位人员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努力提高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基本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运行保障

  各涉农区(除东城区、西城区、石景山区以外的13个区)政府要统筹规划设置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1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另设村级医疗卫生机构。

  由区政府负责承担村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等任务,承担所需的水、电、暖等经费补助,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乡村医生岗位人员补助。鼓励村集体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运行。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对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业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本市基本药物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符合条件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实施即时结算。

  (责任单位:各涉农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二)建立乡村医生岗位管理制度

  乡村医生岗位专指在村卫生室(所、站)为辖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岗位。乡村医生岗位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设置,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统一制定服务规范,完善管理考核办法等。

  逐步建立区级定岗、乡镇管理、村级使用的管理模式。由各涉农区政府负责按照岗位需求配置相应人员,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人员均可从事乡村医生岗位工作。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乡村医生岗位管理工作,加强日常监督指导,规范服务;组织实施乡村医生岗位人员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补助发放和执业注册的依据。

  各涉农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乡村医生岗位人员退出年龄。此外,建立乡村医生岗位人员退出机制,对出现违反医师执业有关规定、考核不合格及其他不适合从事乡村医生岗位工作的人员,及时予以调整。

  (责任单位:各涉农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三)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岗位职责

  乡村医生岗位职责主要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以下内容: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基本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需要转诊的患者及时转至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在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统一管理下,完成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涉农区政府)

(四)提高乡村医生岗位人员胜任能力

  新进入乡村医生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医学大专以上学历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采取政府奖励的方式,鼓励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在岗人员参加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医学或农村医学专业学习,提高学历层次。鼓励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在岗人员按国家规定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执行国家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市卫生计生委统筹管理并组织实施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培训工作。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免费提供不少于2次、累计时间不少于2周的培训。乡村医生岗位人员每3年免费到区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脱产进修,进修时间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应按要求参加培训,参加培训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责任单位:各涉农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

(五)多渠道选聘乡村医生岗位人员

  1.定向培养。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选择符合条件的农村青年进行定向培养,毕业后考取执业助理医师的,聘用到乡村医生岗位工作。根据北京高等医学院校办学实际情况,招生计划适当向农村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倾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各涉农区政府)

  2.公开招聘。招聘对象为退休医务人员以及其他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人员。鼓励优先招聘退休医务人员,其他人员可采用劳务派遣方式。

  (责任单位:各涉农区政府)

  3.上级医疗机构派驻。鼓励区级医院与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探索编制统筹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派出相关人员承担乡村医生岗位工作,帮助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卫生计生委,各涉农区政府)

(六)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1.提高乡村医生岗位政府补助标准。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自2016年起,乡村医生岗位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500元,并实行动态增长机制,增长幅度与本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相适应。各涉农区政府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增加山区和半山区乡村医生岗位的补助标准,增加幅度为每人每月500元至2000元。

  乡村医生岗位政府补助额度的60%为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40%为承担基本医疗和使用基本药物的补助。补助额度的40%按月发放,60%经考核合格后发放。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各涉农区政府)

  2.完善乡村医生岗位人员社会保障待遇。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岗位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不属于职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政府对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参照上一年度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最低标准予以适当缴费补助。对本方案发布实施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适当提高补助金额。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各涉农区政府)

  3.职称晋升向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倾斜,拓宽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发展空间。(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完善乡村医生岗位人员生活条件,为非本村上岗人员解决基本生活用房。(责任单位:各涉农区政府)

(七)转变乡村医生岗位人员服务模式

  鼓励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单独或纳入乡镇社区卫生服务团队与本地区农村居民开展签约式服务。

  (责任单位:各涉农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八)探索乡村医生岗位人员执业风险化解机制

  建立适合乡村医生岗位特点的医疗风险化解机制,可采取政府资助的方式,将乡村医生岗位人员纳入辖区内医疗机构,统一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改善乡村医生岗位人员执业环境。

  (责任单位:各涉农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九)被聘到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的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其待遇应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与站内同岗人员保持一致。

  (责任单位:各涉农区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府职责

  各涉农区政府要将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认真落实;要合理布局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方便群众寻医问药。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责任单位:各涉农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医改办)

(二)落实资金投入

  各涉农区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保障乡村医生岗位人员的合理收入水平及社会保障待遇;将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设备购置、日常运行等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及时拨付到位,并确保专款专用。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对生态涵养发展区予以倾斜,有效支撑农村基层卫生服务能力提升。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涉农区政府)

(三)细化工作措施

  市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乡村医生岗位人才培养与素质提升的具体措施,完善相关社会保障政策等方面的具体举措。各涉农区政府要结合本区实际,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本方案发布实施6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医改办、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责任单位:各涉农区政府,市医改办、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有关部门)

(四)加强督导考核

  建立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落实情况的督查和通报机制,加强考核和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改办)


 关联内容
  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 
  印发《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6号 
  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的实施意见 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8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的通知 国管节能〔2023〕215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3〕27号 
  关于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3〕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号) 
  关于开展春节返岗交通补贴申报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部分区域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 京政发〔2023〕18号 
  《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 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 
  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3〕2号 
  关于《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7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764号 
  关于印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26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发〔2023〕16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2023年7月28日 
  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03年4月18日 

 关键字
  医疗  机构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协议管理经办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工伤发〔2022〕4号

 印发《关于开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科发〔2022〕17号

 关于推动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能力建设保障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药监综械注〔2022〕87号

 关于深入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函〔2022〕410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办医政发〔2022〕18号

 关于严禁养老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服务的通知 国卫办老龄发〔2022〕20号

 关于印发《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资发改革〔2022〕77号

 关于在体外诊断试剂(药品)批发企业筹建和《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补证事项中推行申请材料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公告 公告〔2022〕22号

 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规划发〔2022〕29号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 国卫医发〔2022〕6号

 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关于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9〕55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医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20〕164号

 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国卫药政发〔2019〕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卫生健康委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中医药局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改社会〔2018〕1147号

 卫生计生委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3〕31号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

 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 环办水体〔2021〕19号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医发〔2002〕193号

 关于印发《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卫医发〔2002〕191号

 财政部 国家计委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财社〔2001〕60号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纠办发〔2001〕17号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1〕30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1〕208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