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征地超转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密政办字〔2015〕37号

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征地超转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密政办字〔2015〕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征地超转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保障工作的办法》(京政办发〔2015〕11号),对进一步做好征地超转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密云征地超转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实行县、镇(街)、村(居)三级负责制,各单位、各镇街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征地超转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二、征地发生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和征地单位为移交超转人员的责任单位,征地单位要按照市政府文件要求,及时足额交付超转人员的生活补助费用和医疗费用。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应明确具体工作机构负责超转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并指导村(居)委会实施。

  三、县民政部门负责超转人员的接收和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超转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细则,建立工作规程和考评机制;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超转人员的社会保险管理及病残人员鉴定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超转人员待遇经费的保障和监管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和县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和本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征地超转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3日

关于完善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保障工作的办法

(京政办发〔2015〕11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改革创新深入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意见》(京发〔2013〕4号)、《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148号令)的相关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市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保障机制,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超转人员是指因国家建设征地农民户转为居民户的原农村劳动力中年龄超过转工安置年限(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含无赡养人的孤寡老人以及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经有关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不能进入社会保险体系的病残人员。

  第三条 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用的接收标准应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具体标准每年由区县政府确定。

  转居前已在农村退休的征地超转人员,退休费高于接收标准的,按照其退休费标准接收。

  第四条 征地超转人员医疗费用的接收标准,每年由市民政、人力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本市上一年度征地超转人员月人均医疗费用支出额等确定。

  第五条 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用金额,由征地单位在征地时,以区县政府确定的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用的接收标准为基数,按照10%的比例环比递增核算(从转居时实际年龄计算至82周岁,病残人员最高不超过22年)。

  征地超转人员医疗费用金额,由征地单位在征地时,以市民政、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确定的征地超转人员医疗费用的接收标准为基数,按照10%的比例环比递增核算(从转居时实际年龄计算至82周岁,病残人员最高不超过22年)。

  核算金额的公式为:每位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用和医疗费用的总金额=月生活补助费用接收标准×12×(1.10n-1)/10%+月医疗补助费用接收标准×12×(1.10n-1)/10%。其中,n指征收费用的年限;10%指生活补助费用和医疗补助费用的环比递增系数;12指12个月。

  第六条 征地单位在按照标准核算金额后,应将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用和医疗费用一次性交付接收管理部门。该资金纳入区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新接收的征地超转人员,按照其生活补助费用的接收标准,为其支付接收第一年的生活补助费用。

  第八条 自2015年起,参照本市关于企业退休人员中缴费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政策,确定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用支付标准的调整幅度。

  第九条 在2015年调整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用支付标准时,对生活补助费用低于2014年本市最低基本养老金的征地超转人员,以2014年本市最低基本养老金作为其生活补助费用支付标准的调整基数。

  第十条 征地超转人员的医疗待遇,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征地超转人员医疗待遇和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京民征发〔2012〕503号)执行。

  第十一条 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用和医疗费用主要以征地补偿费为主,不足部分由财政资金保障。2004年7月1日前接收的征地超转人员,其生活补助费用和医疗费用的不足部分由市财政专项保障;2004年7月1日以后接收的征地超转人员,其生活补助费用和医疗费用的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专项保障。

  第十二条 区县政府是做好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区县征地超转人员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征地超转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后,符合接收条件的征地超转人员不得由街道(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自行管理。

  区县政府应尽快将目前不在民政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征地超转人员纳入管理范围。具备条件的区县应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移交方案,将有关征地超转人员移交民政单门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请示的通知》(京政办发〔1995〕11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4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提高征地超转人员待遇有关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函〔2007〕15号)同时废止。


 关联内容
  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 
  印发《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6号 
  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的实施意见 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8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的通知 国管节能〔2023〕215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3〕27号 
  关于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3〕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号) 
  关于开展春节返岗交通补贴申报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部分区域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 京政发〔2023〕18号 
  《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 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 
  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3〕2号 
  关于《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7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764号 
  关于印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26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发〔2023〕16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2023年7月28日 
  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03年4月18日 

 关键字
  征地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开展经开区招用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就业补贴申报的通知

 征地拆迁补偿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规章制度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征地超转人员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民征发〔2018〕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29 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31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 宁政发〔2014〕49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对建设征地农转非病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京民征发〔2015〕3号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招用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京技管〔2021〕72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征地超转人员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民征发〔2014〕40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4〕2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23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2〕225号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劳社部发〔2007〕14号

 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144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9号

 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庆县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4〕10号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招用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享受岗位补贴办法 京技管〔2013〕39号

 关于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整建制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 第679号

 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