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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延政发〔2015〕21号

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延政发〔2015〕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根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结合《北京市人民政府第四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通知》(京政发〔2015〕6号)要求,经研究论证,县政府决定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次取消和承接的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共计16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6项,承接行政审批项目10项。

  二、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对县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实施机关不得再进行审批或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审批;对县政府决定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各承接机关要有落实措施,做好承接工作。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需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监管的,相关部门要制定并落实后续监管措施和办法,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三、各相关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延庆县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6项)

  2.延庆县决定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0项)

延庆县人民政府

2015年8月4日

  附件1:延庆县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6项)

  附件2:延庆县决定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0项)

下载附件
(1)附件1:延庆县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6项).docx
(2)附件2:延庆县决定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0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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