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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兵优待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政发〔2013〕3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兵优待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政发〔2013〕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驻区企事业单位,承担征兵任务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做好东城区义务兵优待安置工作,不断提高征兵工作水平,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义务兵优待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问题

  (一)为调动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的积极性,凡从东城区征集入伍的社会青年(含企事业单位职工),在享受北京市统一规定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由东城区增发1万元。

  (二)凡从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的义务兵,按照北京市的有关要求,执行全市统一规定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

二、关于进藏义务兵优待安置等问题

  (一)从社会青年(含企事业单位职工)中征集入伍的进藏兵,在规定优待期限内,优待金按东城区优待金标准的双倍计发。

  (二)从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的进藏兵,在规定优待期限内,优待金按全市统一规定的优待金标准双倍计发。

  (三)进藏兵服役期满正常退役后,选择政府推荐安置的,由政府负责安置到区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就业。选择自主就业的,一次性自主就业补助金增发一倍,帮助其创业或就业。

  (四)在校大学生进藏兵服役期满退役并符合有关条件的,优先享受北京市关于定向公务员录考、企事业单位招聘和办理进京落户等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助学补助金增发一倍。

  (五)进藏兵服役期间或退役后,其本人或家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在购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或配租廉租房、公租房时,由政府优先安排解决。此优惠政策只享受一次。

  (六)进藏兵服役享受优待期间立功受奖的,在东城区规定的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发一倍。服役期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不享受上述优待政策。在西藏地区服役不满两年调入内地部队服役的进藏兵,自离开西藏地区起,不再享受上述优待政策,其优待按照一般地区服役的义务兵优待标准执行。

三、关于鼓励高等院校开展征兵工作的问题

  (一)从高校每征集1名在校大学生入伍,由东城区向学校奖励2万元经费,用于学校奖励入伍学生、搞好征兵宣传等工作。

  (二)当年征兵及退兵工作结束后,根据高校实际征集人数,由政府财政部门在翌年五月份将征兵奖励经费拨付给高等院校。

四、其他问题

  (一)此《通知》适用于2011年冬季(含2011年)以后征集入伍的义务兵。

  (二)此通知下发后,原规定和做法与此通知不一致的,按此通知要求执行。

  (三)此后遇有政策调整或工作情况变化,需要改进和完善的,由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修改建议,并按照规定权限另行发文通知。

  (四)此通知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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