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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部分重点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使一批市级行政权力等事项的决定 京政发〔2021〕2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部分重点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使一批市级行政权力等事项的决定

京政发〔2021〕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支持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北京城市副中心、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高标准、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决定,由部分重点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各承接主体)行使一批市级行政权力、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和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北京自贸区实施范围119.68平方公里区域内行使118项市级行政权力;由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在城市副中心规划范围及拓展区(不含亦庄新城通州部分)约812平方公里区域内行使57项市级行政权力;由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在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北京部分规划面积约50平方公里区域内行使10项市级行政权力、43项区级行政权力,办理3项公共服务事项。(详见附件)

  二、各承接主体要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宣传解读,确保相关事项接得住、管得好、办得快。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市有关部门要根据赋权情况,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修订办事指南。要加强指导,及时组织业务培训,确保相关行政权力等事项调整到位。要加强监督,研究处理职权交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

  四、各承接主体、市有关部门要在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权力等事项的调整工作。

  附件:1.由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部分组团管理机构和所在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118项)

  2.由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行使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57项)

  3.由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行使的行政权力等事项目录(共56项)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0日

  附件1:由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部分组团管理机构和所在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附件2:由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行使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附件3:由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行使的行政权力等事项目录

下载附件
(1)由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部分组团管理机构和所在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pdf
(2)由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行使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pdf
(3)由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行使的行政权力等事项目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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