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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临时占用公共空间开展特色经营活动有关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等 2020/9/8

关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临时占用公共空间开展特色经营活动有关工作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重启北京消费季、促进新消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消费环境,加快恢复消费领域秩序、释放消费潜力,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就临时占用公共空间开展特色经营活动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原则

  开展特色经营活动须统筹协调助力经济发展与加强城市管理、激发商业活力与规范市容市貌的关系,遵守“规定时间、规定区域、限定品类”的原则,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地方经济发展与文化特色,并且不影响居民生活和安全出行,不破坏市容环境卫生,不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消防救援、食品安全、产品质量、交通安全、广告牌匾和临时标语宣传品、环境保护等管理规定。

二、临时占用公共空间的界定范围

  本意见所指临时占用公共空间开展特色经营活动是已入驻商圈、特色消费街区、步行街区、商业综合体等区域的合法企业,按照政府划定区域,在本商圈、特色消费街区、步行街区、商业综合体自有用地(用地红线)范围、合理规划的经营区域内,可开展餐饮等特色消费活动。

三、管理方式

  临时占用公共空间开展特色经营活动坚持分级分类管理和“谁同意、谁管理”原则,实行市、区、街乡镇三级管理,按照市级指导、区级统筹、街乡镇实施的原则开展。

  市级相关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及时通报工作,共享信息台账;区人民政府加强统筹组织与区域规划,明确牵头单位,商务、城市管理、城管执法、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开展特色经营区域论证、经营主体台账审核和监督管理;街乡镇负责特色经营活动的组织实施、建账管理与日常监管。

四、管理要求和程序

  制定设置规划。各区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市民生活需求,结合辖区商圈、商业综合体、步行街区等商业活动情况,划定全区临时占用公共空间开展特色经营活动的区域范围。

  明确工作程序。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市商务等部门提出的商圈、商业街区等意见,明确具体经营区域、经营时间和经营品类,以及包括现场活动管控、疫情防控、消防安全措施落实、环境卫生(垃圾分类)、门前三包、临时性商业设施设置等承诺落实的管理措施。在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下,区商务、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审议,加强沟通协作,优化服务指导,共同做好评估审核工作。

  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临时占用公共空间的企业,应持有有效证照,落实企业经营主体责任,禁止转包转租,保障安全、合规经营。餐饮企业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加工、供应食品,不得在露天环境下从事食品加工制作、烧烤食品、制作饮料等行为。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实行垃圾分类,无暴露垃圾、污迹等,务必做到人走场清。不产生影响周边居民的噪声、异味、光污染等。

五、职责分工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指导协调做好门前三包、环境卫生、垃圾分类、广告牌匾、景观照明等工作,负责将临时占用公共空间开展特色经营活动影响市容环境、秩序环境问题纳入首都环境建设月检查,负责临时占用公共空间相关工作的日常联络沟通。

  市商务局负责提出全市需临时占用公共空间的商圈、市级特色消费街区、步行街区、商业综合体等试点区域的界定范围(或企业名录)。指导各区商务部门落实特色经营区域、时间、品类等具体工作,规范临时占用公共空间经营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以及企业许可经营场所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统筹指导区城管执法局和街乡镇综合执法队伍开展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属地消防救援支队督促、指导临时占用公共空间开展特色经营活动的经营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并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要统筹组织商务、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规划本区临时占用公共空间特色经营区域,规范时间、限定经营品类,形成管理台账,于2020年9月15日前报市城市管理委。同时制定管理规范和工作流程,加强相关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统筹调度各街乡镇落实临时占用公共空间开展特色经营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特色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与周边环境秩序管控工作,及时规范经营活动,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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