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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统字〔201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出版社:
《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3月13日国家统计局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
2019年3月20日
下载附件:
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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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统字〔201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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