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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领医疗收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综〔2018〕625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领医疗收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综〔2018〕625号

  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各区卫生计生委:

  为进一步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收费票据的管理,现将《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领医疗收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7〕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明确医疗收费票据申领部门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收费票据。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73号)和《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领医疗收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7﹞67号)的要求,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规定的材料到财政部门办理医疗收费票据申领手续。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到市级财政部门申领医疗收费票据;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到所在区级财政部门申领医疗收费票据。

二、规范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医疗收费票据管理,要求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医疗收费票据管理相关文件和政策规定,健全医疗收费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医疗收费票据的申领、登记、使用、保管、核销等工作,确保医疗收费票据规范使用。对于部分医疗机构使用自助机、互联网等创新结算方式的,务必做好票据打印服务及对账等相关工作。

三、强化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申领、使用、管理医疗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医疗机构限期整改,涉及单位和个人违法的,依照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领医疗收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7〕67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3月21日

  附件: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领医疗收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载附件
(1)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领医疗收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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