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
为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开展,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现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跨年度并按照项目进度分年下达预算的项目、拟签订运行维护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项目,应按照项目预算总额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尚未下达预算的部分应提供资金来源证明。
二、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项目中包含的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品目,应按照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部分按照分散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务信息系统的规划、立项、评审等工作,按照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1月29日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载附件:
(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
关联内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