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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农〔2016〕2955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农〔2016〕2955号

  区财政局、市级农口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北京市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京财预〔2016〕947号)等有关精神,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北京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30日

北京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北京市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京财预〔2016〕947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市级及区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按项目类别分为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发展项目及农业基础设施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之外、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及排水沟渠、必要的桥涵、道路、绿化等。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按资金性质分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

  中央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地方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发展项目及农业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

  (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

  (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10个国家级开发县(其中首农集团视同国家级开发县,参照区级农发机构管理),对其他区有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需求的可依据具体情况予以项目扶持。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七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市与区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北京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发办”)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市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区级农发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和发展规划,分配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区级财政及乡镇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

  市财政根据中央财政安排我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任务及我市农业综合开发实际需求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专项转移支付形式下达各区级财政部门。

  区级财政投入资金应当列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

  第九条 市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按项目法管理,资金分配根据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任务重点结合各区实际需求确定。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助、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第十一条 市农发办依据国家农发办制定的项目自筹资金投入比例执行。

  鼓励土地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投劳的形式进行投入。

  第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以土地治理及农业基础项目为重点。区级农发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区资源状况、经济发展要求确定本区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发展项目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入比例。

  第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

  (三)田间道路建设;

  (四)防护林营造;

  (五)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

  (六)种植、养殖基地建设;

  (七)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设备购置和厂房改造;

  (八)农产品储运保鲜、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

  (九)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农业物联网及北京市农发办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审计等支出;

  (三)工程监理费;

  (四)科技推广费;

  (五)项目管理费;

  (六)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

  (七)贷款贴息;

  (八)北京市农发办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中规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审计等支出(以下简称项目前期费)及项目管理费,由区级农发机构按土地治理项目及农业基础设施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其中: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前期费按不高于2%提取,项目管理费按不高于3%提取;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项目前期费、项目管理费分别按不高于1%提取。上述费用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区或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评审、检查验收、宣传培训、工程招标、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项目管理方面的支出。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治理项目及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账。区级农发机构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建设进度及工程监理情况,及时、足额地予以报账,并根据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清算。

  产业化发展项目,区级农发机构应当在项目完成至少过半后办理报账,并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根据验收确认意见及工程监理情况及时支付财政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区级农发机构对产业化发展项目实行先建后补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区级财政。项目结余资金在100万元以下,可由区级农发机构批准用于原有项目续建或符合规定的新项目建设;项目结余资金超过100万元,需报经市农发办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市农发办根据国家农发办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适时制定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和重点。

  第二十条 区级农发机构根据市级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扶持重点和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有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预测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当地农发机构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时,应当提交项目申请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及真实性负责。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根据项目类型的要求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现状与建设条件,产品方案、建设规模与工艺技术方案,建设布局与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与运营管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环境影响分析,综合效益评价以及必要的附件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单位可以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项目建议书合并编制,并向当地农发机构提交。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土地治理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水源有保证,工程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治理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或生态环境;当地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

  (二)产业化发展项目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大、示范带动作用强、预期效益好;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

  (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土地性质清晰,项目建设符合当地政府和农民意愿,建成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或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 市农发办采取专家论证与财政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审各区农发机构申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对于申报的市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市农发办统一组织专家论证。

  在专家论证可行的基础上,土地治理及农业基础设施项目按定额标准测算资金规模,产业化项目按照财政评审原则确定扶持资金规模。

  第二十四条 对评审通过的市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市农发办根据资金额度,择优确定拟扶持项目和资金数额。项目原则上一年一定。

  市农发办负责将市级确定的拟扶持项目及建设内容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

  第二十五条 拟扶持项目确定后,土地治理项目及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工程概算,项目建设组织与管理,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

  土地治理项目及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区级农发机构负责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区级农发机构应当根据拟扶持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审定或者备案情况,编制、汇总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市农发办负责批复本市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按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开展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按期建成并达到项目的建设标准。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二十九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项目调整由区级农发机构负责批复并报市农发办备案,项目终止由市农发办负责批复并按有关规定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前款所称项目调整是指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期限发生变化。

  第三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后,由区级农发机构负责组织竣工决算及项目验收工作。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规章制度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验收时,区级农发机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确认项目完成情况。

  第三十一条 土地治理项目及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有关资产交付管理的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并根据资产交付情况明确管护主体。

  土地治理项目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管护内容和管护要求,保证项目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按照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政策、申请条件、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区农发机构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同时逐步建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三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如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及时终止项目。

  第三十五条 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农发办将视情况取消其开发县资格。

  第三十六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区级农发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市农发办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财政局发布的《北京市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京财农〔2009〕12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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