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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二〔2012〕2686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二〔2012〕2686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和《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二[2007]236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土地储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2年12月7日

北京市土地储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和《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二[2007]23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项目,包括以储备机构为主体的和以企业为主体的土地储备项目,均应按照本办法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储备机构为主体的土地储备项目,是指市储备机构独立投资项目、区(县)储备机构独立投资项目和市区联合土地储备项目。

  第三条 土地储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是储备机构和企业在土地储备项目竣工、形成土地供应或者在土地储备项目开发补偿款全部回笼后,根据相关文件和土地储备项目会计核算等资料编制的,以全面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和综合效益的总结性文件。

  第四条 土地储备项目用地规模较大的,可以采取分地块逐步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条竣工财务决算要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二章 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

  第六条 土地储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实行项目主体负责制。其中市区联合储备项目,由区(县)储备机构负责编制市级拨付资金及区(县)配套资金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分报告,市储备机构负责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总报告。

  储备机构和企业负责人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土地储备项目主体可以要求项目受托实施单位、代管土地储备项目资金的乡镇政府部门等机构,配合或协助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八条 储备机构和企业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前,应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土地储备项目档案会计资料的整理、成本归集、资产盘点及债务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九条 土地储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项目审核文件、项目验收结案报告、项目合同(协议)、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招投标文件等有关资料编制。

  其中市区联合土地储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总报告,应依据区(县)储备机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分报告、市储备机构有关项目文件以及会计资料等编制。

  第十条 储备机构和企业独立投资的项目,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分析报告、项目竣工决算表、项目竣工决算所涉及的重要文件和会计资料、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审计或审核的审计审核报告等五部分。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分析报告,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实施情况(招投标情况、征地拆迁补偿情况)、合同(协议)履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资金收付及结余情况、历次审计、核查、稽察及整改情况、财务评价指标和项目运作经验及教训等。

  项目竣工决算表,包括报表封面、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总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明细表、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表、项目主要资金支付表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产移交表。

  项目竣工决算涉及重要文件,包括政府部门主要审批文件、征地结案表、拆迁结案表、市政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各项工程类支出的招标投标文件、工程结算书、施工图、竣工图纸以及其他量价结算依据,与工程结算书对应工程内容的工程量确认书以及移交合同或协议等。

  项目竣工决算所涉及的会计资料,包括大额资金的支出审批文件以及发票(或收据)、财务帐表等。

  审计审核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概况、资金来源、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区(县)储备机构编制的联合土地储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分报告,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分析分报告、联合储备项目竣工决算分表、项目竣工决算所涉及的重要文件和会计资料、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审计或审核的审计审核报告等五部分。

  第十二条 市储备机构编制的联合储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总报告,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分析总报告、联合储备项目竣工决算总表、项目竣工决算所涉及的重要文件和会计资料、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审计或审核的审计审核报告、区(县)储备机构编制的联合储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分报告等六部分。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封面、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分析报告、项目竣工决算表、项目竣工决算所涉及的重要文件和会计资料、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审计或审核的审计审核报告等装订成册。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项目竣工、形成土地供应或者在土地储备项目开发补偿款全部回笼后,储备机构和企业应及时编制土地储备项目验收结案报告,并于三十日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在此之前,市储备机构及区(县)财政部门对收到的项目成本预留5%项目尾款,最终按照财政部门批复后金额拨付。

第三章 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报审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储备项目竣工决算的审定批准工作。

  市财政部门审定批准市储备机构为主体的储备项目和市区联合储备项目以及其他特殊项目的竣工决算;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审定批准区(县)储备机构和企业为主体的土地储备项目竣工决算。对于区(县)财政部门审定批准的土地储备项目竣工决算,市财政部门有权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调整相关批复。

  必要时,财政部门应当征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储备机构和企业编制完成土地储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后,应当通过同级国土部门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审核土地储备项目收支时,土地储备机构和企业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审核所需资料。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完成土地储备项目竣工决算的审定后,应及时出具批复意见。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反映的成本原则上不得超过开发补偿协议约定金额。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项目结余资金在5%以内且由市财政部门批复的,可转为市国有土地储备基金,并从每年按规定安排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抵扣。

  土地储备项目结余资金在5%以内且由区(县)财政部门批复的,可以比照办理。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项目结余资金超过5%的,应当视作土地收益按照现行市区体制重新分配,具体方式可在市区土地出让收入清算中进行调库或抵扣。

第四章 账务处理和资料归档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机构和企业应在收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账务处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日内,土地储备机构和企业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相关资料立卷归档,确保业务档案和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条 为防止土地储备项目资料遗失,储备机构和乡镇政府向企业直接拨付土地储备项目资金,企业使用后形成的业务档案和会计档案等相关资料,企业将备份资料移交储备机构,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立储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备案制。按审核权限,经区(县)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区(县)财政部门、区(县)国土部门在每季度初十日内将上季度已批复的储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文件和决算报告分别报送市财政部门、市国土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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