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废气治理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12〕27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确保市政府控制大气污染措施中工业污染源治理任务的顺利完成,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经研究,现将《北京市工业废气治理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2年11月27日
北京市工业废气治理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确保市政府控制大气污染措施中工业废气治理任务的顺利完成,决定对实施水泥窑烟气脱硝工程、物料储存密闭化改造工程、工业燃重油设施清洁能源改造的企业给予资金补助。
第二条 补助范围
列入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11〕15号)、《关于印发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12〕10号)及年度任务中所规定的实施水泥窑烟气脱硝工程、开展细颗粒物料储运系统密闭化改造、工业燃重油设施应当改用清洁能源的企业。
第三条 补助标准
(一)实施水泥窑烟气脱硝工程
1、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技术或其它脱硝效率达到80%的技术实施水泥窑烟气脱硝工程的企业,按照工程设计处理能力每小时标准立方米废气量补助50元。
2、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技术或其它脱硝效率达到40%但小于80%的技术实施水泥窑烟气脱硝工程的企业,按照工程设计处理能力每小时标准立方米废气量补助20元。
(二)实施物料储存密闭化改造工程
按照物料储存密闭化工程的设计容积每立方米补助20元。
(三)实施工业燃重油设施清洁能源改造
根据改用清洁能源的工业燃重油设施的额定功率,每蒸吨(0.7兆瓦)补助0.4万元。
第四条 资金申请
(一)实施水泥窑烟气脱硝工程、物料储存密闭化改造工程的企业制定治理工程实施方案并在工程动工后,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区县环保局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实施燃重油设施改用清洁能源技术改造的企业在完成燃重油设施改用清洁能源技术改造并停止使用重油等高污染燃料后,向所在区县环保局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二)区县环保局对企业提交的脱硝工程实施方案、物料储存密闭化工程实施方案、燃重油设施改用清洁能源实施情况及改造规模、项目进度、资金申请等方面进行预审后,报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提交的实施方案、燃重油设施改用清洁能源实施情况进行复核,根据工程设计能力(废气处理量、储库容积)、工业燃重油设施额定功率和补助标准核定资金补助数额。
第五条 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向市环保局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市环保局向企业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实施工业废气治理工程的企业应及时落实配套的自筹资金,确保完成污染治理任务;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在工程竣工投运后,应及时向所在区县环保局申请办理验收手续。
(二)区县环保局要加强对企业废气治理工程实施进度和治理效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环保验收,验收结果报市环保局备案。
(三)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工业废气治理工程的环境效益、补助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估和监督。
(四)对违法、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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