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待遇政策的通知
京民基发〔2012〕467号
各区县民政局、社区居委会工作主管部门、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解决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生活和医疗困难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其待遇政策通知如下。
一、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的生活补贴参照2012年本市最低退养生活补助费标准执行(2012年每人每月1000元)。今后,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的生活补贴标准增幅按照同期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增幅确定。
二、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医疗救助待遇,参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统筹和规范本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8〕545号)和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救发〔2011〕513号)规定的本市特困人员医疗报销标准执行,但不享受医疗减免政策。今后,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医疗救助待遇政策随本市特困人员医疗报销标准变化而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三、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生活补贴标准和医疗待遇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所需经费由各区县财政负担。各区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尽快落实补发资金。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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