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财企〔2012〕2682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财企〔2012〕2682号

  各区县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支持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11月20日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05〕412号)等有关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根据《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京经信委发〔2012〕24号),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或按上述办法规定标准,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对社会服务资源起带动作用的服务机构。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三条 资金重点支持建设和完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投融资、信用担保、法律、培训等专业服务的公共平台和为中小企业提供实验、检测等技术服务的开放性技术平台,鼓励以区(县)、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为主体建立区域性服务平台。支持内容主要包括:

  (一)平台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包括:

  1、必要的设备购置支出;

  2、软件开发或购置支出;

  3、为拓展公共服务范围及为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对公共服务场地进行必要改扩建的支出;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并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委托的平台服务场地租赁支出和专项服务经费支出;

  (三)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地方配套支出;

  (四)其他公共建设及服务支出。

  第四条 资金采取拨款补助方式予以支持,优先支持经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平台。

  市、区(县)两级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委托的平台项目按照总投资(支出)计划,一次性核定项目总支持额度,按照年度阶段性目标计划,采取前补助方式分年度支持。其中:市级平台建设项目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分年度投资(支出)计划金额;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支持的区(县)级平台项目,市级财政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分年度投资(支出)计划的50%。

  其他平台项目按照总投资(支出)计划,一次性核定项目总支持额度,按照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和已达成阶段性目标情况,分年度对已完成投资(支出)部分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当期实际完成投资(支出)额的30%。其他平台项目最高总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平台服务场地租赁支出、专项服务经费支出的补助比例,市级平台不超过总支出的50%,区县级平台不超过总支出的30%。

第三章申报要求

  第五条 申报平台建设、场地租赁和专项服务经费补助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在北京;

  (二)平台建设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上;

  (三)平台建设项目的建设期不超过三年;

  (四)项目单位此前已获得支持的其他平台建设项目已竣工、验收完成。

  (五)申请服务场地租赁支出和专项服务经费支出补助的平台,需经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且所提供的服务需受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委托。

  第六条 申报平台建设、场地租赁和专项服务经费补助的项目单位,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建设项目提供)(格式见附件2);

  (三)在年检有效期内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六)近两年获得各级政府财税支持及其他支持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七)真实性声明(附件4);

  (八)其他须提供的材料。

  获得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申请地方配套时,报送材料另行通知。

  第七条 前补助方式支持的平台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每年申请资金前还需报送项目年度资金申请材料,内容包括:

  1、项目单位基本概况;

  2、项目概况和实施计划;

  3、项目已完成建设内容、资金申请年度计划完成的建设内容(建设项目提供);

  4、项目尚未完成的建设内容及建设计划(建设项目提供);

  5、项目支出明细表(见附件3)及已投入资金证明。

  第八条 后补助方式支持的平台建设项目,还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每年申请资金前报送项目年度资金申请材料,内容包括:

  1、项目单位基本概况;

  2、项目概况和实施计划;

  3、项目已完成建设内容及资金申请年度完成建设内容;

  4、已完成投资对平台服务能力提升所起到的作用;

  5、项目尚未完成的建设内容及建设计划;

  6、项目支出明细表(见附件3)及已投入资金证明。

  (二)项目完成后最后一期申请资金前,需提交项目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1、项目概况;

  2、完成内容;

  3、完成质量:主要包括购置的设备、开发或购置的软件及场地改扩建的实用程度和先进程度;服务中小企业的规模和效果;

  4、项目对平台服务能力提升所起到的作用;

  5、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未来改进;

  6、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需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特殊项目可由企业自行编制)。审计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单位基本概况;

  (2)项目单位近两年获得的各类财政资助情况;

  (4)项目基本内容、实施周期及情况、项目完成效果;

  (5)项目实际投入额构成情况及付款情况(包括已付款金额,未付款部分说明原因);

  (6)项目实际投入额的发票取得情况,包括已取得金额,未取得金额说明原因,发票单位与项目单位名称是否完全一致等。

  第九条 申报场地租赁和专项服务经费补助的,还应报送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基本概况;

  2、项目概况和实施计划;

  3、场地租赁合同或专项服务合同(委托书);

  4、年度专项服务计划(服务经费补助项目提供);

  5、开展服务相关的证明材料(服务经费补助项目提供);

  6、项目支出明细表(见附件3)及已投入资金支出的凭证。

第四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每年不定期组织项目申报,并将项目申报通知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及首都之窗等网站公布。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

  区域性平台项目申请资金支持,由申报单位向区(县)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报送资料,区(县)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局共同研究、审核后,联合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

  全市性平台项目和行业性平台项目申请资金支持,由申报单位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报送资料。

  第十一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委托中介机构按照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对符合资金使用条件和范围的拟支持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市财政局根据公示结果和当年预算情况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与检查。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及绩效跟踪评估。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对平台补助项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获得补助的平台项目的实施单位,每年3月底前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说明,逾期不报的,或项目完成情况差的,以后年度不再支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实施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平台建设项目进行验收。获得补助的平台建设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对于获得后补助的平台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在最后一期资金申请前,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 获得补助的平台建设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区域性平台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全市性平台项目和行业性平台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

  如项目无法按规定时间完成或需要变更,项目单位应通过区(县)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延期或变更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批准后方可延期或变更。其中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申请验收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5);

  (二)项目验收总结报告。该报告是对项目情况的全面总结和自我评价,除需包括本细则第八条第(二)款中所述内容外,还需对项目目标实现、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调整和变更等进行总结评价。

  (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合同书》,以及项目调整(变更)批复。

  (四)项目购置设备清单。

  第十七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获得资金支持的平台项目进行绩效跟踪评估。评估不合格且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整改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将会同市财政局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已获得认定且情节严重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将取消其“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称号。

  第十八条 各项目单位应接受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的监督检查。如发现以虚报数据等手段骗取资金,或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的,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今后三年不再受理其申请财政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违反《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将取消其“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称号。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1: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申请表

  附件2: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附件3: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支出明细表

  附件4: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附件5: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验收申请表

下载附件
(1)附件1: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申请表.docx
(2)附件2: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docx
(3)附件3: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支出明细表.docx
(4)附件4: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docx
(5)附件5: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验收申请表.docx

 关联内容
  关于调整法律援助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司发〔2023〕27号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行政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财法〔2023〕710号 
  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关于开展顺义区2023年度“统计诚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京财会〔2023〕715号 
  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教〔2023〕54号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令 第35号 
  关于推进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财采购〔2023〕637号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113号 
  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2022年第28号 
  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技管发〔2023〕7号 
  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 财资〔2022〕124号 
  2023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支持深圳探索创新财政政策体系与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财预〔2022〕139号 
  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 民发〔2022〕7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会〔2022〕21号 
  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农〔2022〕58号 
  关于印发《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2〕270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疫情防控经费保障 切实加强防控经费管理的通知 财办〔2023〕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财会〔2022〕38号 
  关于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22〕167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财金融〔2022〕2261号 

 关键字
  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资金  管理  实施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京财企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3年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及预收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商秩字〔2023〕18号

 北京市财政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金融〔2022〕2117号

 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征集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合作服务商及2022年度中小企业服务券产品的通知

 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 国海规范〔2016〕9号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2017年度北京市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京管发〔2017〕112号

 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科金发〔2021〕50号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项目验收、调整、终止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经信委发〔2018〕38号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经信委发〔2018〕37号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2019年度北京市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京管发〔2019〕53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财经一〔2013〕1219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水财务〔2011〕569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二[2009]315号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2018年度北京市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京管发〔2018〕64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财经建〔2020〕2288号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中央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财经一〔2016〕1927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党政群〔2020〕343号

 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科园发〔2019〕7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财企〔2012〕2681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融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财企〔2012〕2685号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实施意见 京财监督〔2021〕378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